本辦法依公路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14.12.26
公路通行費徵收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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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收費站:係指因應徵收公路通行費之需要,而於公路上設置,供營運單位向通行汽車收費之設施物及其相關收費設備。
二、收費區:係指因應徵收公路通行費之需要,而於公路上完全利用電子收費系統設備,供營運單位以自動化方式向通行汽車收費之路段區位。
三、人工收費:係指以收費員在收費站之收費車道收取現金、通行票證,以使汽車行經收費站完成繳費之作業方式。
四、電子收費:係指利用電子收費系統設備,以使汽車行經收費站或收費區時,可自動完成繳費之收費方式。
五、計次收費:係指汽車公路通行費,依其行經收費站或收費區按次收取之收費方式。
六、計程收費:係指汽車行駛於公路之通行費,依其公路通行里程數計算費用之收費方式。
七、收費車道:
(一)人工收費車道:係指以人工收費方式專供汽車行經收費站依規定繳費之收費車道,包括回數票專用車道及現金找零車道。
(二)電子收費車道:係指以電子收費方式專供汽車行經收費站或收費區依規定繳費之收費車道。
八、營運單位:係指負責人工收費或電子收費之收費機關(構)。
九、通行票證:係經核准有案公開發行,供汽車通行應徵收通行費之公路時,使用完成繳費之票證,包括人工收費與電子收費票證。
十、通行費收儲:係指通行費、預售票款、預儲款、短收賠繳款、溢收款及逃欠費補繳等之現金收入。
十一、車上設備單元:係指由營運單位指定或提供裝置於汽車上,可供汽車利用電子收費系統自動完成繳費之設備。
通行費費率之計算方式應依公路興建、營運與維護成本、使用者受益程度,交通量及收費年限等因素,按車輛種類訂定,其計算方式如附件。
徵收機關基於交通管理需要,需實施通行費差別費率時,應依徵收計畫辦理。但差別費率之上限值不得高於標準費率之二倍。
- 收費站應設置標誌、標線或號誌,指示汽車依規定駛入適當車道繳費。
- 基於交通管理需要,得於收費區設置標誌、標線或號誌,指示汽車行駛適當之車道。
- 前二項收費車道發生事故無法繼續使用或設備故障時,營運單位應即時作適當之處理。
通行費之收費方式如下:
一、收取現金。
二、收取通行票證。
三、藉電子收費系統收取。
四、其他經公路主管或徵收機關核准之收費方式。
- 採計次收費之公路,依汽車行經收費站或收費區時,按次徵收之。
- 採計程收費之公路,依汽車每日通行之累計里程,按日結算徵收之。並得依汽車每日通行累計里程實施差別費率。
- 徵收機關得依前條收費方式之作業成本差異,收取不同之通行費。
各項通行票證及繳費證明單由徵收機關或營運單位製發。但於購買票證、電子票證或預儲通行費時已發給收據或證明者,得不再製發繳費證明單。
- 下列汽車得免徵收通行費: 一、該管公路管理機關與管轄警察機關暨所屬單位因公執勤之公務車輛。 二、應該管公路管理機關請求支援公路管理機關處理事故所需之消防車、警備車、憲警巡邏車。 三、掛有或噴有軍字牌照之執行戰備及訓練之國軍編裝車輛。 四、經該管公路主管機關核發行駛路線許可之市區或公路汽車客運業營業車輛。 五、經該管公路主管機關核定之遊覽車客運業專辦交通車業務車輛。
- 前項除第二款外,應由各該汽車所屬單位先向徵收機關申請審查核可。
- 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五款規定免徵收通行費者,應向其收取作業成本費用。
- 依第一項第四款及第五款規定免徵通行費之客運業營業車輛,其客運業者有移用或冒用車上設備單元時,停止其違規路線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免徵收通行費優惠。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公路通行費徵收管理辦法全文共 17 條,最新異動日為 114.12.26,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