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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通行費徵收管理辦法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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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不依規定繳費車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汽車所有人或利害關係人得提出相關證明,向徵收機關申請撤銷廢止其依第十四條規定所作之處分: 一、汽車或其號牌失竊遭冒用者。 二、汽車報廢遭冒用者。 三、汽車號牌遺失遭冒用者。 四、汽車號牌遭偽造變造者。 五、其他經徵收機關同意認有正當理由者。
  2. 2.經徵收機關認定符合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徵收機關應即撤銷或廢止其依第十四條規定所作之處分,並通知營運單位註銷該筆帳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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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通行費徵收管理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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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路通行費徵收管理辦法第 16 條規定:「不依規定繳費車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汽車所有人或利害關係人得提出相關證明,向徵收機關申請撤銷或廢止…」(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路通行費徵收管理辦法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