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通行費徵收管理辦法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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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汽車通行應徵收通行費之公路,未依第十條規定繳費者,徵收機關或營運單位應書面通知汽車所有人或駕駛人限期補繳,並收取必要之追繳作業費用。
- 2.前項應補繳通行費者,徵收機關或營運單位應記明車輛牌照、車型、通行時間、行駛方向等可資辨明之資料,以汽車所有人為被通知人書面通知補繳。但於補繳期限內,汽車所有人檢附相關證據或證明文件告知實際駕駛人時,應即另通知該駕駛人限期補繳。
- 3.第一項追繳作業費用,包含車籍資料查詢費、照片費、帳單列印費、郵資費、人工作業費及繳款手續費等,由各徵收機關訂之。
- 4.未依規定繳交通行費之汽車所有人或駕駛人,經書面通知限期補繳,逾期再不繳納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舉發處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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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路通行費徵收管理辦法第14條的規定,如果汽車通行應徵收通行費的公路上的汽車未依照第10條的規定繳費,徵收機關或營運單位應該書面通知汽車所有人或者駕駛人限期補繳,並收取必要的追繳作業費用。在此通知中,應該記明車輛牌照、車型、通行時間、行駛方向等可資辨明之資料,以汽車所有人為被通知人書面通知補繳。同時,如果汽車所有人在補繳期限內檢附相關證據或證明文件告知實際駕駛人,就應另行通知實際駕駛人限期補繳。 另外,根據第一項規定,追繳作業費用包括車籍資料查詢費、照片費、帳單列印費、郵資費、人工作業費及繳款手續費等,這些費用由各徵收機關自行訂定。最後,如果汽車所有人或駕駛人未依規定繳交通行費,經書面通知限期補繳,逾期仍未繳納,就會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7條的規定被處罰。 由於這些規定相當具體和複雜,需要參考實際的案例和法律文本才能進行準確的解釋和詮釋,如果有相關的案例和法律文件,會更有助於準確解釋這些內容。
- 徵收名詞
- 第十條條文
- 追繳名詞
- 證據名詞
- 第二十七條條文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27 條條文
- 公路通行費徵收管理辦法 第 10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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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