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27 條規定,國道通行費未繳經通知仍逾期者處三百元罰鍰,強行闖越收費站逃費者處三千至六千元並追繳欠費。
Q · 國道通行費忘記繳會被罰多少?
經通知補繳仍逾期不繳,罰三百元。
汽車未繳公路或橋樑通行費,主管機關會先書面通知補繳;在期限內補繳完畢即無任何處罰,這是設計上最溫和的階梯。逾期再不繳,才處新臺幣三百元罰鍰。但若是「強行闖越收費站」蓄意逃費,性質完全不同,處三千至六千元罰鍰並追繳欠費;若闖越過程致收費人員受傷或死亡,駕駛執照直接吊銷。關鍵分野不是金額,是「忘了」還是「故意」。
國道通行費這件事,法律上分成兩個完全不同的等級。第一級:你忘了繳或漏繳。監理機關會寄書面通知叫你補繳,你還是不繳,罰三百元。三百元,就這樣。第二級:你「強行闖越收費站逃避繳費」。注意用詞:不是忘了,是故意闖。這時罰鍰跳到三千到六千元,而且要追繳欠費。第三項更恐怖:如果你闖收費站的過程中撞傷或撞死收費人員,駕照直接吊銷。雖然現在國道已經改成 ETC 電子收費,實體收費站早就拆了,但第二項和第三項的文字還在法條裡。這意味著如果未來任何場景出現類似的收費設施,這些規定隨時可以復活。而第一項的「忘繳通行費」,在 ETC 時代反而變得更容易發生:餘額不足、車上沒裝 eTag、借別人的車上國道,這些日常場景都可能觸發補繳通知。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27 條規範未繳通行費與逃避繳費的處罰,採二級制:未繳費者經書面通知補繳、逾期不繳處三百元罰鍰;強行闖越收費站逃避繳費者處三千至六千元罰鍰並追繳欠費,致收費人員死傷者吊銷駕照。是區分「漏繳」與「故意逃費」惡性差異的典型階梯式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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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通電收會先記錄你的通行紀錄,事後寄補繳通知給車主。在通知期限內繳清就完全沒事,逾期才會依本條第一項處三百元罰鍰。內行人提示:遠通電收有未繳通行費線上查詢,補繳管道含超商、APP、網銀,不需跑監理站。
通行費繳納義務跟著車主(汽車所有人),帳單與罰鍰都開給車主,車主可事後向借車人民事追償。內行人提示:借車前問一句 eTag 餘額夠不夠,或事後主動轉帳通行費,是避免人際尷尬的最低成本方法。
主管機關先書面通知補繳,期限內補繳零處罰,逾期不繳才罰三百元,是最溫和的交通罰則之一。
規範通行費未繳與逃費處罰,採二級制:漏繳逾期罰三百、強行闖越罰三千至六千並追繳、致死傷吊照。
蓄意不停車通過收費設施以逃避繳費,惡性高於單純漏繳,罰鍰是漏繳的十到二十倍。
通行費本身是使用者付費的規費,逾期不繳才轉為三百元行政罰鍰,兩者性質不同。
查詢欠費後,透過超商、遠通電收 APP、官網或網銀於通知期限內繳清即可,不需跑監理站。
上遠通電收官網或 APP 的未繳通行費查詢,輸入車牌即可查欠費筆數與金額。
開通 eTag 自動儲值並設定餘額不足通知;車隊管理者統一設定自動儲值。
漏繳逾期固定三百元;逃費三千至六千元並追繳原欠費,金額由裁罰機關依情節定。
忘繳先通知補繳、逾期罰三百;強行闖越是蓄意逃費,直接罰三千至六千並追繳,差二十倍。
義務跟著車主,帳單與罰鍰開給車主,車主可民事向借車人追償。
| 情境 | 處置 | 逾期後果 | 性質 |
|---|---|---|---|
| 未繳/漏繳通行費 | 先書面通知補繳 | 罰三百元 | 規費追討 |
| 強行闖越收費站逃費 | 直接裁罰 | 罰三千至六千元並追繳欠費 | 蓄意逃費 |
| 逃費致收費人員死傷 | 吊銷駕照 | 吊銷駕駛執照 | 危害公共安全 |
自用汽車不得收費營業,如有違反,處汽車所有人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罰鍰;再違反者吊扣其牌照。
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橋樑、隧道、輪渡或於收費停車處所停車,不依規定繳費者,處汽車所有人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鍰,並追繳欠費。 汽車駕駛人逃避繳費並有傷害收費人員之情事者,吊扣其駕駛執照三個月。
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橋樑、隧道、輪渡或於收費停車處所停車,不依規定繳費者,處汽車所有人二百元以上、四百元以下罰鍰,並追繳欠費。 汽車駕駛人逃避繳費,致收費人員受傷者,吊扣其駕駛執照三個月,致收費人員死亡者,並吊銷其駕駛執照。
立法理由汽車駕駛人駕車行近徵收道路工程受益費之收費站時,多不依規定繳費,且常有超速行駛衝過,逃避繳費,本條現行規定逃避繳費並須有傷害收費人員之情事,始可予以吊照之處罰,致逃避繳費之案件無法取締,影響工程受益費之徵收及行車秩序。又收費人員亦常有被汽車駕駛人於通過收費站時被撞傷之情事,如不防止,後果堪虞。故修正本條,以利取締。
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橋樑、隧道、輪渡或於公路收費停車場停車,不依規定繳費者,處汽車所有人或駕駛人四百元以上八百元以下罰鍰,並追繳欠費。 汽車駕駛人逃避繳費,致收費人員受傷者,吊扣其駕駛執照三個月;致收費人員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規定之罰鍰數額係六十四年修正時所定者,因社會經濟情況變動,已嫌偏低,顯不足以達成法律上之目的,爰斟酌實際情形,將第一項所定罰鍰部分修正為四百元以上、八百元以下。 二、第一項之「收費停車處所」修正為「公路收費停車場」以期明確,又不依規定繳費之駕駛人未必即為汽車所有人,爰於汽車所有人之下增列「或駕駛人」,以利適用。 三、第二項係專就逃避收費致收費人員死、傷時,對於駕駛人駕駛執照之處分規定,爰將本項末句之「並」字刪除。
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橋樑、隧道或輪渡,不依規定繳費者,處汽車所有人或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並追繳欠費。 汽車駕駛人逃避繳費,致收費人員受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
立法理由一、對於在公路數費停車場停車,不依規定繳費者之處罰,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十款已有規定,且本條例第八條已將汽車違規一律劃歸公路主管機關裁罰,已無劃分違規停車由不同機關裁罰之必要,故本條「公路收費停車場」刪除。 二、為切合實際,貨幣單位由銀元改為新臺幣,並作換算。
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或橋樑,汽車所有人或駕駛人未繳費者,應補繳通行費;主管機關應書面通知補繳,逾期再不繳納,處新臺幣三百元罰鍰。 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強行闖越收費站逃避繳費者,處汽車所有人或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並追繳欠費。 汽車駕駛人因前項行為,致收費人員受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條文修正為:「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或橋樑,汽車所有人或駕駛人未繳費者,應補繳通行費;主關機關應書面通知補繳,逾期再不繳納,處新臺幣三百元罰鍰。」 二、增訂第二項條文:「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強行闖越收費站逃避繳費者,處汽車所有人或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並追繳欠費。」 三、原條文第二項移列為第三項,並將「逃避繳費」修正為「因前項行為」。
自用汽車不得收費營業,如有違反,處汽車所有人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罰鍰;再違反者吊扣其牌照。
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橋樑、隧道、輪渡或於收費停車處所停車,不依規定繳費者,處汽車所有人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鍰,並追繳欠費。 汽車駕駛人逃避繳費並有傷害收費人員之情事者,吊扣其駕駛執照三個月。
汽車駕駛人駕車行近徵收道路工程受益費之收費站時,多不依規定繳費,且常有超速行駛衝過,逃避繳費,本條現行規定逃避繳費並須有傷害收費人員之情事,始可予以吊照之處罰,致逃避繳費之案件無法取締,影響工程受益費之徵收及行車秩序。又收費人員亦常有被汽車駕駛人於通過收費站時被撞傷之情事,如不防止,後果堪虞。故修正本條,以利取締。
一、原條文規定之罰鍰數額係六十四年修正時所定者,因社會經濟情況變動,已嫌偏低,顯不足以達成法律上之目的,爰斟酌實際情形,將第一項所定罰鍰部分修正為四百元以上、八百元以下。 二、第一項之「收費停車處所」修正為「公路收費停車場」以期明確,又不依規定繳費之駕駛人未必即為汽車所有人,爰於汽車所有人之下增列「或駕駛人」,以利適用。 三、第二項係專就逃避收費致收費人員死、傷時,對於駕駛人駕駛執照之處分規定,爰將本項末句之「並」字刪除。
一、對於在公路數費停車場停車,不依規定繳費者之處罰,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十款已有規定,且本條例第八條已將汽車違規一律劃歸公路主管機關裁罰,已無劃分違規停車由不同機關裁罰之必要,故本條「公路收費停車場」刪除。 二、為切合實際,貨幣單位由銀元改為新臺幣,並作換算。
一、第一項條文修正為:「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或橋樑,汽車所有人或駕駛人未繳費者,應補繳通行費;主關機關應書面通知補繳,逾期再不繳納,處新臺幣三百元罰鍰。」 二、增訂第二項條文:「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強行闖越收費站逃避繳費者,處汽車所有人或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並追繳欠費。」 三、原條文第二項移列為第三項,並將「逃避繳費」修正為「因前項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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