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27 條(不依規定繳費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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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27 條規定,國道通行費未繳經通知仍逾期者處三百元罰鍰,強行闖越收費站逃費者處三千至六千元並追繳欠費。
Q · 國道通行費忘記繳會被罰多少?
經通知補繳仍逾期不繳,罰三百元。
汽車未繳公路或橋樑通行費,主管機關會先書面通知補繳;在期限內補繳完畢即無任何處罰,這是設計上最溫和的階梯。逾期再不繳,才處新臺幣三百元罰鍰。但若是「強行闖越收費站」蓄意逃費,性質完全不同,處三千至六千元罰鍰並追繳欠費;若闖越過程致收費人員受傷或死亡,駕駛執照直接吊銷。關鍵分野不是金額,是「忘了」還是「故意」。
深度解讀
國道通行費這件事,法律上分成兩個完全不同的等級。第一級:你忘了繳或漏繳。監理機關會寄書面通知叫你補繳,你還是不繳,罰三百元。三百元,就這樣。第二級:你「強行闖越收費站逃避繳費」。注意用詞:不是忘了,是故意闖。這時罰鍰跳到三千到六千元,而且要追繳欠費。第三項更恐怖:如果你闖收費站的過程中撞傷或撞死收費人員,駕照直接吊銷。雖然現在國道已經改成 ETC 電子收費,實體收費站早就拆了,但第二項和第三項的文字還在法條裡。這意味著如果未來任何場景出現類似的收費設施,這些規定隨時可以復活。而第一項的「忘繳通行費」,在 ETC 時代反而變得更容易發生:餘額不足、車上沒裝 eTag、借別人的車上國道,這些日常場景都可能觸發補繳通知。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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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6 版
- 主管機關名詞
- 罰鍰名詞
- 追繳名詞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67 條條文
本條有 6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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