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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27 條(不依規定繳費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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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或橋樑,汽車所有人或駕駛人未繳費者,應補繳通行費;主管機關應書面通知補繳,逾期再不繳納,處新臺幣三百元罰鍰。
  2. 2.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強行闖越收費站逃避繳費者,處汽車所有人或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並追繳欠費。
  3. 3.汽車駕駛人因前項行為,致收費人員受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27 條規定,國道通行費未繳經通知仍逾期者處三百元罰鍰,強行闖越收費站逃費者處三千至六千元並追繳欠費。

Q · 國道通行費忘記繳會被罰多少?

經通知補繳仍逾期不繳,罰三百元。

汽車未繳公路或橋樑通行費,主管機關會先書面通知補繳;在期限內補繳完畢即無任何處罰,這是設計上最溫和的階梯。逾期再不繳,才處新臺幣三百元罰鍰。但若是「強行闖越收費站」蓄意逃費,性質完全不同,處三千至六千元罰鍰並追繳欠費;若闖越過程致收費人員受傷或死亡,駕駛執照直接吊銷。關鍵分野不是金額,是「忘了」還是「故意」。

深度解讀

國道通行費這件事,法律上分成兩個完全不同的等級。第一級:你忘了繳或漏繳。監理機關會寄書面通知叫你補繳,你還是不繳,罰三百元。三百元,就這樣。第二級:你「強行闖越收費站逃避繳費」。注意用詞:不是忘了,是故意闖。這時罰鍰跳到三千到六千元,而且要追繳欠費。第三項更恐怖:如果你闖收費站的過程中撞傷或撞死收費人員,駕照直接吊銷。雖然現在國道已經改成 ETC 電子收費,實體收費站早就拆了,但第二項和第三項的文字還在法條裡。這意味著如果未來任何場景出現類似的收費設施,這些規定隨時可以復活。而第一項的「忘繳通行費」,在 ETC 時代反而變得更容易發生:餘額不足、車上沒裝 eTag、借別人的車上國道,這些日常場景都可能觸發補繳通知。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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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6 版

本條有 6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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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27 條規定:「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或橋樑,汽車所有人或駕駛人未繳費者,應補繳通行費;主管機關應書面通知補繳,…」(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2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2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