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28 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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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8條已於民國94年12月刪除,原無照駕駛車主責任移至第21條第5項。
Q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8條還有效嗎?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8條已於民國94年12月刪除。原條文規範汽車所有人僱用或聽任無駕駛執照之人駕車之處罰,並附隨吊扣牌照。因出現「車主處罰反重於行為人」的失衡,修法時將其精神移列第21條第5項統一規範,並刪除吊扣牌照的附隨處分。現在查無照駕駛相關處罰,應直接看第21條。
白話解讀
這條已於民國94年12月刪除。原條文規定汽車所有人僱用或聽任無駕照者駕車的處罰及吊扣汽車牌照。因為出現「汽車所有人處罰反較行為人為重」的不合理現象,修法時將原規定精神改列於第21條第5項統一規範,並刪除了吊扣汽車牌照的附隨處分,以達成處罰的比例原則。
法律定性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8條為已刪除條文。其原規範(汽車所有人僱用或聽任無照者駕車之處罰)之精神,現整併於同條例第21條第5項,本條號保留為刪除標記,不具現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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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8條是什麼?▾
已刪除條文,原規範車主僱用或聽任無照者駕車之處罰,現整併至第21條第5項。
Q2第28條什麼時候刪除的?▾
民國94年12月修法時刪除,精神移列第21條第5項。
Q3現在要查無照駕駛車主責任要看哪一條?▾
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第5項,不是已刪除的第28條。
Q4第28條和現行第21條第5項差在哪?▾
舊第28條附帶吊扣汽車牌照,移列第21條第5項後刪除該附隨處分以符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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