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2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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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8條已於民國94年12月刪除,原無照駕駛車主責任移至第21條第5項。
Q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8條還有效嗎?
無效。94年12月已刪除,看第21條第5項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8條已於民國94年12月刪除。原條文規範汽車所有人僱用或聽任無駕駛執照之人駕車之處罰,並附隨吊扣牌照。因出現「車主處罰反重於行為人」的失衡,修法時將其精神移列第21條第5項統一規範,並刪除吊扣牌照的附隨處分。現在查無照駕駛相關處罰,應直接看第21條。
深度解讀
這條已於民國94年12月刪除。原條文規定汽車所有人僱用或聽任無駕照者駕車的處罰及吊扣汽車牌照。因為出現「汽車所有人處罰反較行為人為重」的不合理現象,修法時將原規定精神改列於第21條第5項統一規範,並刪除了吊扣汽車牌照的附隨處分,以達成處罰的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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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5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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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