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29 條
- 1.汽車裝載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並責令改正或禁止通行: 一、裝載貨物超過規定之長度、寬度、高度。 二、裝載整體物品有超重、超長、超寬、超高,而未請領臨時通行證,或未懸掛危險標識。 三、裝載危險物品,未請領臨時通行證、未依規定懸掛或黏貼危險物品標誌及標示牌、罐槽車之罐槽體未檢驗合格、運送人員未經專業訓練合格或不遵守有關安全之規定。 四、貨車或聯結汽車之裝載,不依規定。 五、汽車牽引拖架或附掛拖車,不依規定。 六、大貨車裝載貨櫃超出車身之外,或未依規定裝置聯鎖設備。 七、未經核准,附掛拖車行駛。
- 2.汽車裝載,違反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者,並記汽車違規紀錄一次。
- 3.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情形,應歸責於汽車駕駛人時,除依第一項處汽車駕駛人罰鍰外,汽車所有人仍應依前項規定記該汽車違規紀錄一次。
- 4.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情形,因而致人受傷者,吊扣駕駛執照一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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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29 條規範七種汽車裝載違規,原則處罰車主三千至一萬八千元,致人傷亡並吊扣或吊銷駕照。
Q · 貨車裝載違規的罰單是開給司機還是車主?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29 條第 1 項,七種裝載違規(超長超寬超高、危險物品未標示、貨櫃超出車身、違規拖掛等)的罰鍰處罰對象是「汽車所有人」即車主,罰三千至一萬八千元並責令改正或禁止通行。司機只有在「應歸責於汽車駕駛人」時才另被罰;且即使錯在司機,車主仍記汽車違規紀錄一次。裝載違規致人受傷吊扣駕照一年,致重傷或死亡吊銷駕照。
白話解讀
罰單寄到的時候,很多貨車司機第一反應是認了繳錢。但他們沒注意到一件事:這張罰單打的不是司機,是車主。整條法律的處罰對象寫得很清楚,「處汽車所有人」罰鍰。司機只在「應歸責於駕駛人」的情況下才會被罰,而且就算是司機的錯,車主那邊照樣記一次違規紀錄。這代表什麼?車主不能把超載的責任全推給司機,法律不讓你用「是司機自己裝的」來脫身。七種裝載違規涵蓋了幾乎所有你能想到的貨運場景:超長超寬超高、危險物品沒標示、貨櫃超出車身、未經核准拖掛拖車。罰鍰三千到一萬八千元看起來不多,但真正的殺手鐧在第四項:因為裝載違規導致別人受傷,吊扣駕照一年;致人重傷或死亡,直接吊銷。從罰錢到丟掉開車資格,這個跳躍只隔一場車禍的距離。
法律定性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29 條為汽車裝載違規的行政處罰專條,明定七種裝載違規情形,原則以汽車所有人(車主)為處罰主體,輔以違規紀錄制度與歸責於駕駛人時之雙罰設計,並對致人傷亡者課予吊扣或吊銷駕駛執照之加重處分,構成貨運裝載安全管制的核心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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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是司機,老闆叫我超載,被抓到誰倒楣?▾
法律預設罰車主。但如果超載「應歸責於駕駛人」(例如你自己決定多裝),你也會被罰。關鍵是誰做了裝載決定。第三項規定即使司機有責,車主的違規紀錄照記一次,不能互相推。內行人提示:保留老闆要求超載的對話截圖或錄音,這是你在行政救濟時證明「非歸責於駕駛人」最有力的武器。
Q2裝載超高超寬一定要申請臨時通行證嗎?很麻煩耶▾
如果是「整體物品」(不可分割的大型物件)超過規定尺寸,必須向公路主管機關申請臨時通行證(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80條)。沒有申請就上路,不管有沒有出事都直接開罰。內行人提示:臨時通行證會指定路線和時間,如果你偏離指定路線,等於沒有通行證,一樣會被罰。
Q3裝載違規致人受傷,除了吊照還有什麼後果?▾
吊扣駕照一年(受傷)或吊銷駕照(重傷或死亡)只是行政處分。刑事上還有過失傷害罪(刑法第284條)或過失致死罪(刑法第276條),民事上還有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三條線同時跑,互不抵銷。內行人提示:吊銷駕照後依第67條規定,一定期間內不得重考,重傷或死亡案件最嚴重是三年不得考領。
Q4貨車超載罰單寄給誰?▾
原則寄給車主(汽車所有人),這是本條的處罰預設對象。司機只有在自己決定多裝、應歸責於駕駛人時才另外被罰。
Q5道交條例第29條的七種裝載違規是哪些?▾
超長超寬超高、整體物品超限未領通行證、危險物品未標示或未訓練、貨車聯結車裝載不依規定、牽引拖架不依規定、貨櫃超出車身或未裝聯鎖、未經核准附掛拖車。
Q6什麼叫應歸責於駕駛人?▾
指裝載違規是駕駛人自己決定造成的,例如司機擅自多裝。此時駕駛人另被罰,但車主仍記違規紀錄一次。
Q7違規紀錄記給誰?▾
違反第1至4款記汽車違規紀錄一次,記在車輛(車主)名下;即使應歸責於駕駛人,車主的這筆紀錄照記不誤。
Q8司機被老闆要求超載怎麼自保?▾
出車前用手機拍下裝載狀況並傳給老闆確認、保留對話紀錄與簽單。一旦被罰,這些是證明「應歸責於車主」最有力的證據。
Q9裝載超高超寬怎麼申請臨時通行證?▾
整體物品(不可分割大型物件)超限時,向公路主管機關申請臨時通行證,會指定路線與時間,偏離路線等於沒有通行證。
Q10收到裝載違規罰單怎麼救濟?▾
先確認處罰主體與蒐證,限期內改正,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不服裁決於送達後30日內向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起訴。
Q11怎麼證明違規應歸責於對方?▾
車主舉裝載指示流程、司機舉老闆要求超載的對話與簽單;輔以行車紀錄、過磅單、現場照片建立歸責證據鏈。
Q12第29條 vs 第30條差在哪?▾
第29條原則處罰車主(汽車所有人),第30條處罰駕駛人。處罰主體不同,是兩條對照適用的裝載違規規範。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article_29 | article_30 |
|---|---|---|
| 處罰主體 | 汽車所有人(車主)為原則 | 汽車駕駛人 |
| 罰鍰級距 | 3,000–18,000 元 | 3,000–18,000 元 |
| 違規紀錄 | 違反第1至4款記汽車違規紀錄一次 | 依各款規定 |
| 歸責雙罰 | 應歸責於駕駛人時,駕駛人另罰、車主仍記紀錄 | 直接針對駕駛人行為處罰 |
| 致人傷亡 | 受傷吊扣一年、重傷或死亡吊銷 | 依該條與相關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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