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76.2.23.交路字第00三三一號函
主旨
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汽車裝載,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或駕駛人......」其第一款為裝載貨物超過核定之總重量,或超過所行駛橋樑規定之載重限制者,查並無規定須裝載超重且在道路行駛時始可取締,而僅明定「汽車裝載」,故凡在道路上無論行駛或停放之超載車輛,均應依法取締。(交通部76.2.23.交路字第00三三一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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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汽車裝載,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或駕駛人......」其第一款為裝載貨物超過核定之總重量,或超過所行駛橋樑規定之載重限制者,查並無規定須裝載超重且在道路行駛時始可取締,而僅明定「汽車裝載」,故凡在道路上無論行駛或停放之超載車輛,均應依法取締。(交通部76.2.23.交路字第00三三一號函)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