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29-1 條(違規使用專用車輛或車廂之處罰)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裝載砂石、土方未依規定使用專用車輛或其專用車廂未合於規定或變更車廂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四萬元以上八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通行。
- 前項專用車廂未合於規定或變更車廂者,並處車廂打造或改裝業者新臺幣四萬元以上八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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