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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29-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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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汽車裝載貨物超過核定之總重量、總聯結重量者,處汽車所有人罰鍰,並記汽車違規紀錄一次,其應歸責於汽車駕駛人時,依第三項規定處汽車駕駛人罰鍰,並記該汽車違規紀錄一次。
  2. 2.汽車裝載貨物超過所行駛橋樑規定之載重限制者,處汽車駕駛人罰鍰,其應歸責於汽車所有人時,依第三項規定處汽車所有人罰鍰及記該汽車違規紀錄一次。
  3. 3.有前二項規定之情形者,應責令改正或當場禁止通行,並處新臺幣一萬元罰鍰,超載十公噸以下者,以總超載部分,每一公噸加罰新臺幣一千元;超載逾十公噸至二十公噸以下者,以總超載部分,每一公噸加罰新臺幣二千元;超載逾二十公噸至三十公噸以下者,以總超載部分,每一公噸加罰新臺幣三千元;超載逾三十公噸者,以總超載部分,每一公噸加罰新臺幣五千元。未滿一公噸以一公噸計算。
  4. 4.汽車裝載貨物行經設有地磅處所五公里內路段,未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或不服從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過磅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九萬元罰鍰,並得強制其過磅。其應歸責於汽車所有人時,處汽車所有人罰鍰及記該汽車違規紀錄一次。
  5. 5.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第二項情形,因而致人受傷者,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貨車超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9條之2處罰,基礎罰鍰一萬元並按總超載噸數分四級每公噸加罰一千至五千元,行經地磅五公里內拒絕過磅另罰九萬元。

Q · 貨車超載會被罰多少?拒絕過磅會怎樣?

基礎一萬起,按超重噸數加罰;拒磅直接罰九萬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9條之2,超載基礎罰鍰一萬元,再按總超載部分分四級加罰:十公噸以下每公噸一千元、逾十至二十公噸每公噸兩千元、逾二十至三十公噸每公噸三千元、逾三十公噸每公噸五千元,未滿一公噸以一公噸計。另行經地磅五公里內拒絕過磅者,處駕駛人九萬元罰鍰並得強制過磅。致人受傷吊扣駕照一年,重傷或死亡吊銷駕照。

深度解讀

台灣的超重貨車罰則藏著一套精密的數學公式,多數貨運業者只知道「超重會被罰」,不知道罰多少是用秤算出來的。基礎罰鍰一萬元起跳,然後按超載重量分四級加罰:十公噸以下每公噸加一千,十到二十公噸每公噸加兩千,二十到三十公噸每公噸加三千,超過三十公噸每公噸加五千。算一下就知道,一台超載三十五公噸的車,罰鍰是一萬(基礎)加上十乘一千加十乘兩千加十乘三千加五乘五千,等於十萬五千元。但真正讓業者冒冷汗的數字不在這裡。第四項規定,行經地磅站五公里內拒絕過磅,直接罰九萬元。九萬,不問你實際超載多少。很多超載不嚴重的車主為了規避過磅結果被罰九萬,比乖乖過磅被抓到超載的罰鍰還高。拒絕過磅的代價,幾乎在任何情境下都比接受過磅更貴。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4 版

本條有 4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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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29-2 條規定:「汽車裝載貨物超過核定之總重量、總聯結重量者,處汽車所有人罰鍰,並記汽車違規紀錄一次,其應歸責於汽…」(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29-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29-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