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29-3 條(危險物品之運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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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危險物品運送人員,應經交通部許可之專業訓練機構訓練合格,並領有訓練證明書,始得駕駛裝載危險物品之汽車。
- 2.前項危險物品運送人員專業訓練方式、專業訓練機構資格、訓練許可、訓練場所、設備、課程、訓練證明書格式、訓練有效期限、查核及管理等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 3.依本條例規定吊銷駕駛執照時,其領有之第一項訓練證明書亦失其效力,且其不得參加訓練之期間,依第六十七條不得考領駕駛執照之期限辦理。
- 4.危險物品運送人員專業訓練機構未依規定辦理訓練、核發訓練證明書或不遵守有關訓練之規定者,依其情節,停止其辦理訓練三個月至六個月或廢止該專業訓練機構之訓練許可。
- 5.前項未依規定核發之訓練證明書不生效力;經廢止訓練許可之訓練機構,三年內不得再申請訓練許可。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9條之3規定,危險物品運送人員須經交通部許可機構訓練合格並領證才能駕駛,吊銷駕照時訓練證明書同時失效。
Q · 沒有訓練證明書可以開危險物品車嗎?
不行,要先受訓合格領證才能駕駛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9條之3第一項,駕駛裝載危險物品的汽車,必須先經交通部許可的專業訓練機構訓練合格並領有訓練證明書。沒有證明書就上路,等同欠缺法律要求的駕駛資格。更關鍵的是第三項:依本條例吊銷駕照時,訓練證明書同時失效,且不得重新受訓的期間,依第六十七條不得考領駕照的期限辦理。一次嚴重違規等於同時失去開車與從事危險物品運送的資格。
深度解讀
在台灣的公路上,每天有成千上萬輛載著化學品、燃料、毒性物質的車輛穿梭。開這種車的人不是考到普通駕照就能上路的。本條建立了一道額外的資格門檻:你必須通過交通部許可的專業訓練機構考核、拿到訓練證明書,才能碰那台危險物品運輸車的方向盤。更厲害的是第三項的連動機制:如果你因為任何交通違規被吊銷駕照,你的危險物品運送訓練證明書同時失效。不是暫停,是失效。而且你不能重新參加訓練的禁止期間,跟著駕照吊銷的期間走。這意味著一次嚴重的交通違規,不只讓你失去開一般車的資格,還讓你失去在危險物品運輸這個行業裡工作的資格。對靠這份工作養家的人來說,這是職業生命線的斷裂。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2 版
- 核名詞
- 第六十七條條文
- 廢止名詞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67 條條文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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