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9條之4規定,常壓液態罐槽車罐槽體須經交通部許可之檢驗機構檢驗合格才能載運危險物品,違規機構核發之證明書不生效力。
Q · 罐槽車沒有檢驗合格證明書可以載危險物品嗎?
不行,須先取得許可機構合格證明書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9條之4,常壓液態罐槽車的罐槽體必須先經交通部許可的檢驗機構檢驗合格、取得檢驗合格證明書,才能裝載危險物品。更關鍵的是:如果發證機構是因違規而被處分,其「未依規定核發」的證明書自始不生效力,等於車輛在法律上沒通過檢驗。檢驗合格證明書另有有效期限,過期須重新檢驗。
罐槽車是公路上移動的潛在災難源。一台裝滿汽油或化學溶劑的常壓液態罐槽車,如果罐槽體有裂縫、焊接不良、或閥門故障,後果可能是一場公路火災或毒性洩漏。本條把管制的焦點放在「檢驗機構」這個環節。邏輯很清楚:罐槽體必須經過交通部許可的檢驗機構檢驗合格才能上路,而如果檢驗機構本身不按規矩辦事(亂發合格證書、不照標準檢驗),輕則停業三到六個月,重則廢止許可,三年內不得重新申請。更關鍵的是第四項:未依規定核發的檢驗合格證明書「不生效力」。也就是說,如果你的罐槽車拿到的合格證書是一間有問題的檢驗機構發的,你的車在法律上等於沒通過檢驗。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9條之4,是針對常壓液態罐槽車罐槽體檢驗制度的管制條文,要求罐槽體須經交通部許可之檢驗機構檢驗合格始得裝載危險物品,並授權交通部訂定檢驗辦法、規定檢驗機構違規之停業與廢止許可效果,以及違規核發證明書不生效力。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常壓液態」指在常溫常壓下以液態儲存運送的物質,例如汽油、柴油、化學溶劑。高壓氣體罐槽車(如液化石油氣車)適用不同的法規體系。本條專門規範常壓液態這一類。內行人提示:即使同一家公司,常壓液態和高壓氣體罐槽車要找不同檢驗機構和法規依據,搞混了檢驗就無效。
第四項區分兩種情形:「未依規定核發」的證明書不生效力,這是針對機構在違規狀態下發出的證書;若機構在正常營運期間合規核發、之後才因其他原因被廢止,已發證書效力需個案判斷。內行人提示:收到檢驗機構被處分消息後,應主動向主管機關確認自己的證書是否受影響。
常壓液態罐槽車罐槽體須經交通部許可機構檢驗合格、取得證明書才能載危險物品的管制制度。
常壓液態(汽柴油、溶劑)適用本條與交通部辦法;高壓氣體(如液化石油氣)適用另一套高壓氣體安全法規。
檢驗機構違規未依規定核發的證書自始無效,車輛形同未通過檢驗。
依情節停止檢驗三至六個月或廢止許可,廢止後三年內不得再申請。
找交通部許可之檢驗機構,依檢驗辦法規定之方式與標準檢驗合格後核發證明書。
核對證書有效期限是否到期,並查發證機構有無被停業或廢止許可。
過期等於沒有合格證,須重新送許可機構檢驗,未重驗不得裝載危險物品。
向交通部或主管機關查詢檢驗機構許可與處分紀錄,選機構前先篩除有不良紀錄者。
第29條罰未經檢驗合格而裝載的車主;第29條之4管的是檢驗機構本身與證書效力。
29-3管運送危險物品的「人員」資格訓練;29-4管罐槽體的「物」與檢驗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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罐槽車之罐槽體屬常壓液態罐槽車罐槽體者,應經交通部許可之檢驗機構檢驗合格並發給檢驗合格證明書,始得裝載危險物品。 前項常壓液態罐槽車罐槽體檢驗方式、檢驗機構資格、檢驗許可、檢驗場所條件、檢測儀器設備、檢測人員資格、檢驗標準、檢驗合格證明書格式、檢驗有效期限、查核及管理等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常壓液態罐槽車罐槽體檢驗機構未依規定辦理罐槽體檢驗、核發檢驗合格證明書或不遵守有關檢驗之規定者,依其情節,停止其辦理檢驗三個月至六個月或廢止該檢驗機構之檢驗許可。 前項未依規定核發之檢驗合格證明書不生效力;經廢止檢驗許可之檢驗機構,三年內不得再申請檢驗許可。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現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八十四條第一項第四款,有關裝載危險物品之罐槽車之罐槽體應經檢驗合格,始得裝載危險物品之規定,係課人民之義務,為符合法律保留之精神,酌予修正後增訂於第一項。 三、第二項有關常壓液態罐槽車罐槽體檢驗及管理等事項之規定,係以「常壓液態罐槽車罐槽體檢驗及管理要點」予以規範,為配合行政程序法有關法律保留之精神,於第二項明列。 四、未依規定辦理罐槽體檢驗之處分列於第三項。及未依規定核發之罐槽體檢驗合格證明書,不生效力之規定,列於第四項。
一、本條新增。 二、現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八十四條第一項第四款,有關裝載危險物品之罐槽車之罐槽體應經檢驗合格,始得裝載危險物品之規定,係課人民之義務,為符合法律保留之精神,酌予修正後增訂於第一項。 三、第二項有關常壓液態罐槽車罐槽體檢驗及管理等事項之規定,係以「常壓液態罐槽車罐槽體檢驗及管理要點」予以規範,為配合行政程序法有關法律保留之精神,於第二項明列。 四、未依規定辦理罐槽體檢驗之處分列於第三項。及未依規定核發之罐槽體檢驗合格證明書,不生效力之規定,列於第四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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