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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26 條(汽車駕駛人之處罰-未參加職業駕照審驗)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職業汽車駕駛人,不依規定期限,參加駕駛執照審驗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逾期一年以上者,逕行註銷其駕駛執照。
  2. 前項經逕行註銷駕駛執照之職業汽車駕駛人,得申請換發同等車類之普通駕駛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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