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6條規定,職業駕駛人未依期限審驗駕照處三百至六百元罰鍰,逾期一年以上逕行註銷職業駕照,得換發普通駕照。
Q · 職業駕照沒去審驗會怎樣?
逾期罰300到600元,超過一年直接註銷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6條第一項,職業汽車駕駛人未依規定期限參加駕照審驗,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逾期一年以上者,監理機關逕行註銷駕駛執照,不另行通知。第二項保留退路:被註銷者得申請換發同等車類的普通駕照,仍能開自用車,但不得再從事營業駕駛。
職業駕照和普通駕照最大的差別,不是考試難度,是「審驗」這個緊箍咒。每隔一段時間,你必須回監理站報到,證明你的身體狀況和駕駛能力還符合標準。逾期不去?先罰三百到六百。繼續擺爛超過一年?你的職業駕照直接被註銷,沒有商量餘地,沒有通知你最後一次機會,監理站逕行作業。「註銷」不是「吊扣」,吊扣到期會還你,註銷是永遠消失。不過第二項留了一條退路:你可以拿被註銷的職業駕照去換一張同等車類的普通駕照。翻譯成白話就是:你的「職業資格」沒了,但「開車的資格」還在。對公車司機、貨車司機、計程車司機來說,這條等於判你轉行。你還能開車,但不能靠開車賺錢了。
職業駕照審驗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6條建立的定期適性檢查制度,要求職業汽車駕駛人依期限回監理機關完成體格檢查以證明持續符合駕駛標準。逾期未審驗者處罰鍰,逾期一年以上逕行註銷職業駕照,被註銷者得換發同等車類普通駕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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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6條第二項規定,被註銷職業駕照者可申請換發同等車類的普通駕照,例如職業大客車換普通大客車,開自用車沒問題,但不得再從事營業性質駕駛(計程車、客運、貨運)。換發須主動到監理站申請,不會自動換發。
主要是體格檢查:視力、辨色力、聽力、四肢活動能力等(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相關規定)。到指定醫療院所體檢取得合格證明,再帶去監理站辦理,流程約半天到一天。部分監理站設有配合體檢站可一站完成,事先電話確認可省去往返。
逾期未審驗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逾期一年以上者,監理機關逕行註銷職業駕照,且不另行個別通知。逾期未滿一年儘速補辦審驗繳罰鍰即可保留證照。
職業駕駛人依期限回監理機關做體格檢查、證明持續符合駕駛標準的定期適性檢查制度。
法定要件成就(逾期滿一年)後,監理機關無須個別事前通知即消滅駕照效力的處分。
吊扣是暫時、期滿返還;註銷是永久消滅效力、須重新考照才能恢復。
職業駕照被註銷後換發的相同車類普通駕照,能開自用車但不得營業駕駛。
確認到期日 → 指定醫療院所體檢取得合格表 → 帶駕照、身分證到監理站辦理,建議到期前三個月處理。
逾期未滿一年儘速補辦審驗並繳三百至六百元罰鍰;逾期滿一年已註銷者改申請換發普通駕照。
無法直接復照,須重新通過職業駕照全部考試與體檢,期間不能營業駕駛。
視力、辨色力、聽力、四肢活動能力等體格項目,到指定醫療院所取得合格體檢表。
吊扣停扣期滿可復駕;註銷永久喪失職業資格,僅得換普通駕照開自用車。
| 比較面向 | 吊扣 | 註銷 |
|---|---|---|
| 處分性質 | 暫時停止駕照效力 | 永久消滅駕照效力 |
| 期滿後 | 期滿返還駕照 | 不返還,須重新考照 |
| 本條適用 | 不適用第26條 | 逾期審驗滿一年逕行註銷 |
| 對營業資格影響 | 停扣期間不得駕駛 | 永久喪失職業駕駛資格,僅得換普通駕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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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橋樑、隧道,不依規定繳費者,處汽車所有人三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鍰,並追繳欠費。
職業汽車駕駛人不依規定期限參加駕駛執照審驗者,處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罰鍰;逾期一年以上者,註銷其駕駛執照。
職業汽車駕駛人,不依規定期限,參加駕駛執照審驗者,處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鍰;逾期一年以上者,逕行註銷其駕駛執照。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規定之罰鍰數額係六十四年修正時所定者,因社會經濟情況變動,已嫌偏低,顯不足以達成法律上之目的,爰斟酌實際情形,將罰鍰部分修正為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 二、末句加上「逕行」二字。
職業汽車駕駛人,不依規定期限,參加駕駛執照審驗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逾期一年以上者,逕行註銷其駕駛執照。 前項經逕行註銷駕駛執照之職業汽車駕駛人,得申請換發同等車類之普通駕駛執照。
立法理由一、將原處罰規定,修正為新臺幣單位。 二、職業汽車駕駛人,不依規定期限,參加駕駛執照審驗者,其職業汽車駕駛資格取消,與普通駕駛行為無關,因註銷後之駕駛執照得申請換發同等車類普通駕駛執照之規定,涉及人民權利義務,爰因法律保留原則,提升法律位階至本條文第二項,予以明文規定。
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橋樑、隧道,不依規定繳費者,處汽車所有人三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鍰,並追繳欠費。
職業汽車駕駛人不依規定期限參加駕駛執照審驗者,處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罰鍰;逾期一年以上者,註銷其駕駛執照。
一、原條文規定之罰鍰數額係六十四年修正時所定者,因社會經濟情況變動,已嫌偏低,顯不足以達成法律上之目的,爰斟酌實際情形,將罰鍰部分修正為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 二、末句加上「逕行」二字。
一、將原處罰規定,修正為新臺幣單位。 二、職業汽車駕駛人,不依規定期限,參加駕駛執照審驗者,其職業汽車駕駛資格取消,與普通駕駛行為無關,因註銷後之駕駛執照得申請換發同等車類普通駕駛執照之規定,涉及人民權利義務,爰因法律保留原則,提升法律位階至本條文第二項,予以明文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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