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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汽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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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26 條
(汽車駕駛人之處罰-未參加職業駕照審驗)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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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汽車駕駛人,不依規定期限,參加駕駛執照審驗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
罰鍰
;逾期一年以上者,逕行
註銷
其駕駛執照。
前項經逕行註銷駕駛執照之職業汽車駕駛人,得申請換發同等車類之普通駕駛執照。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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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汽車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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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慢車 §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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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行人 §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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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道路障礙 §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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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附則 §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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