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5條規範駕照登記義務:姓名住址變更未登記、駕照遺失未補發,處300至600元罰鍰並責令補辦。
Q · 駕照地址沒改、駕照掉了沒補,會被罰嗎?
會。未變更登記或不補照罰300到600元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5條,兩種情形會被罰新臺幣三百到六百元並責令補辦:一是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址依法更改卻不報請變更登記;二是駕照遺失或損毀不報請補發或不依限換發。至於開車「沒帶」駕照,自民國102年起已刪除罰則,不再處罰,但警方仍可透過系統查驗你的駕照狀態。
開車忘了帶駕照這件事,在2013年以前可以被開罰單。現在不行了。立法院把「未攜帶駕照」從處罰清單裡刪掉了,理由很實際:警察手上的電腦已經可以即時查到你有沒有駕照,帶不帶那張卡片已經不影響執法。但這條還留了兩件事會罰你:搬家改名不去變更登記,駕照掉了壞了不去補辦。罰多少?三百到六百元,金額小到你可能覺得無所謂。但真正的風險不在罰鍰。你的駕照資料跟戶政系統不一致,萬一出車禍要調保險理賠,保險公司發現你的駕照登記地址跟實際不符,這就變成一個可以被拿來做文章的瑕疵。三百元的罰單背後,藏著可能影響理賠的隱形成本。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5條為駕駛執照登記管理的義務性規範,要求汽車駕駛人於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址依法更改時報請變更登記,並於駕照遺失損毀時報請補發或依限換發;違反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補辦。其第一項雖規定駕駛應隨身攜帶駕照,惟屬宣示性規定,未攜帶之罰則已於民國102年刪除。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不會。民國102年修法已刪除『未隨身攜帶駕駛執照』的罰則,第一項『應隨身攜帶』是宣示規定,無對應罰鍰。但警察仍可透過車機系統查詢駕照狀態,若根本無照駕駛則依第21條重罰。
直接後果是300到600元罰鍰。間接影響更重要:監理站的審驗、換照、違規通知會寄到舊地址,收不到就錯過期限;線上到監理服務網即可變更,約十分鐘完成。
依法應報請補發,不補可處300到600元。沒有實體駕照也無法申辦國際駕照、在需嚴格核對身分的場合會卡關,補發可線上申請3到5個工作天寄達。
不會。民國102年已刪除未攜帶駕照罰則,第一項僅為宣示規定,但警方仍可查驗駕照狀態。
規範駕照登記義務:姓名住址變更未登記、駕照遺失損毀未補發換發,罰300到600元並責令補辦。
駕駛人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址依法更改時,向公路主管機關報請更新駕照資料的義務。
法律雖明定應為義務,但未設罰則,違反不生處罰效果——如本條『應隨身攜帶駕照』。
到監理服務網線上申請,或攜帶身分證到監理站臨櫃辦理;建議搬家遷戶籍時一併處理。
監理服務網線上申請補發(需自然人憑證或健保卡認證),或攜帶身分證、一吋照片臨櫃辦理。
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補辦登記、補照、換照或禁止駕駛。
線上申請約三到五個工作天寄達,不必親跑監理站。
第25條是資料不符的程序罰300-600元;第21條是根本無照的實質違規,機車18000元起。
| 項目 | 第25條(未變更登記/不補照) | 第21條(無照駕駛) |
|---|---|---|
| 規範性質 | 程序義務罰 | 實質違規重罰 |
| 罰鍰金額 | 300至600元 | 機車18000元起、汽車更高 |
| 附帶處置 | 責令補辦、補照、換照或禁止駕駛 | 當場禁止駕駛、車輛移置 |
| 核心問題 | 你『有』駕照但資料不符或證件不在 | 你根本『沒有』合法駕照 |
汽車車身設備或重要機件變更調換後,不申請公路主管機關施行臨時檢驗者,處汽車所有人一百元以下罰鍰。
汽車駕駛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補辦登記、補照、換照或禁止駕駛: 一、姓名、年齡、住址依法變更,而不報請變更登記者。 二、駕駛執照遺失或損毀,不報請公路主管機關補發或依限期申請換發者。 三、駕駛車輛未隨身攜帶駕駛執照者。
汽車駕駛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補辦登記、補照、換照或禁止駕駛: 一、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址,依法更改而不報請變更登記者。 二、駕駛執照遺失或損毀,不報請公路主管機關補發或依限期申請換發者。 三、駕駛車輛未隨身攜帶駕駛執照者。
立法理由原條文規定之罰鍰數額係六十四年修正時所定者,因社會經濟情況變動,已嫌偏低,顯不足以達成法律上之目的,爰斟酌實際情形,將第一項序文所定罰鍰部分修正為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並作文字修正。
汽車駕駛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補辦登記、補照、換照或禁止駕駛: 一、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址,依法更改而不報請變更登記者。 二、駕駛執照遺失或損毀,不報請公路主管機關補發或依限期申請換發者。 三、駕駛車輛未隨身攜帶駕駛執照者。
立法理由罰鍰金額修正以新臺幣計算。
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補辦登記、補照、換照或禁止駕駛: 一、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址,依法更改而不報請變更登記。 二、駕駛執照遺失或損毀,不報請公路主管機關補發或依限期申請換發。 三、駕駛汽車未隨身攜帶駕駛執照。
立法理由一、配合法制用語,將「左列」改「下列」,將各款中「者」刪除。 二、第三款車輛改汽車,俾用語一致。
駕駛汽車應隨身攜帶駕駛執照。 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補辦登記、補照、換照或禁止駕駛: 一、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址,依法更改而不報請變更登記。 二、駕駛執照遺失或損毀,不報請公路主管機關補發或依限期申請換發。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刪除第三款。 二、現行法令並無明確指出行車時攜帶行車執照、駕照、拖車使用證或預備引擎使用證能有效證明駕駛人完全熟悉交通法令與規則。 三、配合將來道路運輸證件,執法人員交通員警已可經由隨身電腦配備來查詢據駕駛人背景資料與駕駛人的駕照與行照之有效性。原條文第三款已無可罰性存在,爰予以刪除。
汽車車身設備或重要機件變更調換後,不申請公路主管機關施行臨時檢驗者,處汽車所有人一百元以下罰鍰。
汽車駕駛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補辦登記、補照、換照或禁止駕駛: 一、姓名、年齡、住址依法變更,而不報請變更登記者。 二、駕駛執照遺失或損毀,不報請公路主管機關補發或依限期申請換發者。 三、駕駛車輛未隨身攜帶駕駛執照者。
原條文規定之罰鍰數額係六十四年修正時所定者,因社會經濟情況變動,已嫌偏低,顯不足以達成法律上之目的,爰斟酌實際情形,將第一項序文所定罰鍰部分修正為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並作文字修正。
罰鍰金額修正以新臺幣計算。
一、配合法制用語,將「左列」改「下列」,將各款中「者」刪除。 二、第三款車輛改汽車,俾用語一致。
一、原條文刪除第三款。 二、現行法令並無明確指出行車時攜帶行車執照、駕照、拖車使用證或預備引擎使用證能有效證明駕駛人完全熟悉交通法令與規則。 三、配合將來道路運輸證件,執法人員交通員警已可經由隨身電腦配備來查詢據駕駛人背景資料與駕駛人的駕照與行照之有效性。原條文第三款已無可罰性存在,爰予以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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