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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25 條(汽車駕駛人之處罰-不變更登記、駕照遺毀)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駕駛汽車應隨身攜帶駕駛執照。
  2. 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補辦登記、補照、換照或禁止駕駛: 一、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址,依法更改而不報請變更登記。 二、駕駛執照遺失或損毀,不報請公路主管機關補發或依限期申請換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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