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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汽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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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25 條
(汽車駕駛人之處罰-不變更登記、駕照遺毀)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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駕駛汽車應隨身
攜帶
駕駛執照。
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
罰鍰
,並責令補辦登記、補照、換照或禁止駕駛: 一、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址,依法更改而不報請
變更登記
。 二、駕駛執照遺失或損毀,不報請公路
主管機關
補發或依限期申請換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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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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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汽車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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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慢車 §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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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行人 §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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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道路障礙 §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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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附則 §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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