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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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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汽車駕駛人或汽車所有人違反本條例規定者,除依規定處罰外,並得令其或其他相關之人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2. 2.公路主管機關對於道路交通法規之重大修正或道路交通安全之重要措施,必要時,得通知職汽車駕駛人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3. 3.前二項之人,無正當理由,不依規定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者,處新臺幣一千八百元罰鍰。經再通知依限參加講習,期六個月以上仍不參加者,其為汽車駕駛人者,吊扣其駕駛執照六個月;其為汽車所有人者,吊扣違規汽車之牌照六個月。
  4. 4.汽車駕駛人、汽車所有人依第一項規定於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後一年內,再次違反本條例規定,須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時,應增加其或其他相關之人講習時數。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4條規定,交通違規者除受罰外得被令上交通安全講習,拒不參加先罰1800元,逾期六個月以上吊扣駕照或牌照六個月。

Q · 收到交通講習通知不去會怎樣?

先罰1800元,拖過半年吊扣駕照或牌照六個月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4條,無正當理由不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者,先處新臺幣一千八百元罰鍰;經再通知後逾期六個月以上仍不參加,駕駛人吊扣駕駛執照六個月,汽車所有人則吊扣違規汽車牌照六個月。吊扣不會替代講習,期滿後仍須完成講習才能申請發還。

白話解讀

收到罰單已經夠煩了,但很多人不知道,罰單背後還綁著一堂課。交通違規被處罰後,監理機關可以額外要求你去上「道路交通安全講習」。這不是建議,是強制的。你不去?先罰你一千八百元。還是不去?超過六個月,駕照直接吊扣半年。如果你是車主而不是駕駛人,吊扣的是你的車牌。更狠的是第四項:你上完講習後一年內又違規又要上課,時數還會加倍。這套機制的邏輯很簡單:罰錢不夠痛,就罰你的時間;時間也不怕,就讓你不能開車。而且職業駕駛人更慘,就算沒違規,公路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也可以叫你來上課。你的飯碗在別人手裡,拒絕的代價你算得出來。

法律定性

道路交通安全講習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4條所定之行政教育措施。交通違規之駕駛人或汽車所有人除受罰鍰、吊扣等處罰外,主管機關得另令其或其他相關之人接受講習;無正當理由拒不參加者處罰鍰,經再通知逾期六個月以上仍不參加者,駕駛人吊扣駕照、汽車所有人吊扣牌照各六個月。接受講習後一年內再違規須再講習者,講習時數加倍。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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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交通講習到底要上多久?可以請假嗎?

一般講習四小時,依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辦法規定。可因正當理由(就醫、出國、天災等)申請延期,但須在期限內提出書面申請,並保留監理站收文紀錄或回執,口頭通知在法律上等於沒通知。

Q2我是車主但不是我開的,為什麼講習通知寄給我?

第一項規定「汽車所有人」也是講習對象,法律邏輯是把車交給會違規的人開也有管理責任。可配合監理站釐清實際駕駛人身分,但釐清前通知上的義務人就是你;建議借車前拍存借用人駕照正反面以利舉證。

Q3講習沒去被吊扣駕照,半年後會自動恢復嗎?

不會自動恢復。吊扣期滿後仍須完成講習才能申請發還駕照,吊扣是額外處罰而非替代講習,拖越久欠越多;吊扣期間若無照駕駛(第21條)罰鍰六千到一萬二並可能再加講習。

Q4交通安全講習不去會怎樣?

先處1800元罰鍰,經再通知逾期六個月以上仍不參加,駕駛人吊扣駕照、車主吊扣牌照各六個月。

Q5道交條例第24條在規範什麼?

規範交通違規者除受罰外得被令接受安全講習,及拒不參加的罰鍰、吊扣與累犯加倍時數機制。

Q6什麼人會被要求參加交通講習?

違規的汽車駕駛人、汽車所有人及其他相關之人;職業駕駛人在法規重大修正時也可能被通知。

Q7講習罰鍰和吊扣是同時發生嗎?

不是。先罰1800元,要逾期六個月以上仍不參加才會升級到吊扣駕照或牌照六個月。

Q8收到交通講習通知怎麼處理?

確認報到期限→上監理服務網或電話查梯次報名→無法出席先書面延期→出席後保留結業證明。

Q9講習沒去被吊扣駕照怎麼發還?

吊扣期滿後仍須先完成講習,再向監理機關申請發還駕照,吊扣不替代講習義務。

Q10交通講習要花多少錢和時間?

一般四小時,依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辦法;一年內再違規再講習者時數加倍。

Q11無法出席講習怎麼證明有正當理由?

備妥就醫、出國、天災等證明,於期限內書面申請延期並保留監理站收文紀錄或回執。

Q12講習吊扣 vs 記點吊扣差在哪?

第24條的吊扣源自拒不參加講習,記點吊扣源自違規點數累積,兩者觸發原因不同但可能並存。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項目汽車駕駛人汽車所有人
處罰對象本人車主(含未實際駕駛者)
拒不參加之初次罰鍰1800元1800元
逾期六個月以上之加重吊扣駕駛執照六個月吊扣違規汽車牌照六個月
一年內再犯效果講習時數加倍相關之人講習時數加倍

汽車駕駛人

處罰對象
本人
拒不參加之初次罰鍰
1800元
逾期六個月以上之加重
吊扣駕駛執照六個月
一年內再犯效果
講習時數加倍

汽車所有人

處罰對象
車主(含未實際駕駛者)
拒不參加之初次罰鍰
1800元
逾期六個月以上之加重
吊扣違規汽車牌照六個月
一年內再犯效果
相關之人講習時數加倍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道路交通法 第108条の2(違反者講習・取消処分者講習等各種講習制度)
韓國도로교통법 제73조(교통안전교육)
中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记分制度下之满分教育、审验教育)
德國StVG § 4(Fahreignungsseminar,駕駛適性研習,與點數制連動)
法國Code de la route(stage de sensibilisation à la sécurité routière,與 permis à points 點數制連動)
美國州法層級之 traffic school / defensive driving course(無聯邦統一條文)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3

立法沿革 7

(0570124 制定)

汽車在實施年度檢驗後,如引擎、底盤、電系、車門及其他部分損壞而不修復,行駛時顯有危險者,處汽車所有人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並扣留其牌照,責令修復檢驗合格後發還之;檢驗不合格者,責令報廢。

(0640711 全文修正)

汽車駕駛人無正當理由而不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者,處三百元罰鍰;經再通知仍不參加者,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個月。

(0750513 全文修正)

汽車駕駛人,無正當理由,不依規定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者,處六百元罰鍰;經再通知仍不參加者,吊扣其駕駛執照,至參加講習後發還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所定罰鍰數額,係六十四年修正時所定者,衡諸目前經濟情形,顯屬偏低,不足以達成法律上之目的,惟其違規情節較為輕微,爰將該定額罰鍰提高為二倍。   二、明定汽車駕駛人無正當理由不依規定接受講習除處罰鍰外,經再通知仍不參加講習者,吊扣其駕駛執照至參加講習後發還之。

(0851231 修正)

汽車駕駛人,無正當理由,不依規定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者,處新臺幣一千八百元罰鍰;經再通知仍不參加者,吊扣其駕駛執照,至參加講習後發還之。

立法理由為切合實際,貨幣單位由銀元改為新臺幣,並作換算。

(0910607 修正)

汽車駕駛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一、違規肇事受吊扣駕駛執照處分者。   二、有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之情形者。   三、有第四十三條規定之情形者。   四、有第五十四條規定之情形者。   五、依第六十三條第三項前段規定受吊扣駕駛執照處分者。   六、其他違反本條例之行為,經該管公路主管機關基於轄區交通管理之必要,公告應接受講習者。   公路主管機關對於道路交通法規之重大修正或道路交通安全之重要措施,必要時,得通知職業汽車駕駛人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各款或前項情形之一,無正當理由,不依規定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者,處新臺幣一千八百元罰鍰。經再通知依限參加講習,逾期六個月以上仍不參加者,吊扣其駕駛執照六個月。

立法理由一、汽車駕駛人違反本條例之行為應接受講習係規範於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辦法第五條,為落實有關法律保留之精神,爰增訂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   二、公路主管機關對於道路交通法規之重大修正或道路交通安全之重要措施,得對汽車駕駛人施以講習之規定,係規範於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辦法第六條,為落實有關法律保留之精神,爰增訂第二項。   三、原條文移列為第三項,並予修正。

(0941209 修正)

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一、違規肇事受吊扣駕駛執照處分。   二、有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之情形。   三、有第四十三條規定之情形。   四、有第五十四條規定之情形。   五、依第六十三條第三項前段規定受吊扣駕駛執照處分。   六、其他違反本條例之行為,經該管公路主管機關基於轄區交通管理之必要,公告應接受講習。   公路主管機關對於道路交通法規之重大修正或道路交通安全之重要措施,必要時,得通知職業汽車駕駛人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各款、第二項情形之一或本條例其他條款明定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者,無正當理由,不依規定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者,處新臺幣一千八百元罰鍰。經再通知依限參加講習,逾期六個月以上仍不參加者,吊扣其駕駛執照六個月。   前項如無駕駛執照可吊扣者,其於重領或新領駕駛執照後,執行吊扣駕駛執照六個月再發給。

立法理由一、配合法制用語,將左列改為下列,各款中「者」刪除。   二、須要接受講席之人除本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者外,尚有第二十一條第三項、第三十一條第四項之人,爰增列「本法其他應受講席之人」於第三項。   三、須接受講席之人,其未必有駕照,故增列第四項為「前項如無駕駛執照可吊扣者,其於重領或新領駕駛執照後,執行吊扣駕駛執照六個月再發給。」

(1120414 修正)

汽車駕駛人或汽車所有人違反本條例規定者,除依規定處罰外,並得令其或其他相關之人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公路主管機關對於道路交通法規之重大修正或道路交通安全之重要措施,必要時,得通知職業汽車駕駛人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前二項之人,無正當理由,不依規定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者,處新臺幣一千八百元罰鍰。經再通知依限參加講習,逾期六個月以上仍不參加者,其為汽車駕駛人者,吊扣其駕駛執照六個月;其為汽車所有人者,吊扣違規汽車之牌照六個月。   汽車駕駛人、汽車所有人依第一項規定於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後一年內,再次違反本條例規定,須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時,應增加其或其他相關之人講習時數。

立法理由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0570124 制定)

汽車在實施年度檢驗後,如引擎、底盤、電系、車門及其他部分損壞而不修復,行駛時顯有危險者,處汽車所有人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並扣留其牌照,責令修復檢驗合格後發還之;檢驗不合格者,責令報廢。

(0640711 全文修正)

汽車駕駛人無正當理由而不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者,處三百元罰鍰;經再通知仍不參加者,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個月。

(0750513 全文修正)

一、本條所定罰鍰數額,係六十四年修正時所定者,衡諸目前經濟情形,顯屬偏低,不足以達成法律上之目的,惟其違規情節較為輕微,爰將該定額罰鍰提高為二倍。   二、明定汽車駕駛人無正當理由不依規定接受講習除處罰鍰外,經再通知仍不參加講習者,吊扣其駕駛執照至參加講習後發還之。

(0851231 修正)

為切合實際,貨幣單位由銀元改為新臺幣,並作換算。

(0910607 修正)

一、汽車駕駛人違反本條例之行為應接受講習係規範於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辦法第五條,為落實有關法律保留之精神,爰增訂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   二、公路主管機關對於道路交通法規之重大修正或道路交通安全之重要措施,得對汽車駕駛人施以講習之規定,係規範於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辦法第六條,為落實有關法律保留之精神,爰增訂第二項。   三、原條文移列為第三項,並予修正。

(0941209 修正)

一、配合法制用語,將左列改為下列,各款中「者」刪除。   二、須要接受講席之人除本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者外,尚有第二十一條第三項、第三十一條第四項之人,爰增列「本法其他應受講席之人」於第三項。   三、須接受講席之人,其未必有駕照,故增列第四項為「前項如無駕駛執照可吊扣者,其於重領或新領駕駛執照後,執行吊扣駕駛執照六個月再發給。」

(1120414 修正)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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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24 條規定:「汽車駕駛人或汽車所有人違反本條例規定者,除依規定處罰外,並得令其或其他相關之人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2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2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