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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2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汽車駕駛人或汽車所有人違反本條例規定者,除依規定處罰外,並得令其或其他相關之人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2. 公路主管機關對於道路交通法規之重大修正或道路交通安全之重要措施,必要時,得通知職汽車駕駛人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3. 前二項之人,無正當理由,不依規定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者,處新臺幣一千八百元罰鍰。經再通知依限參加講習,期六個月以上仍不參加者,其為汽車駕駛人者,吊扣其駕駛執照六個月;其為汽車所有人者,吊扣違規汽車之牌照六個月。
  4. 汽車駕駛人、汽車所有人依第一項規定於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後一年內,再次違反本條例規定,須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時,應增加其或其他相關之人講習時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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