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4條規定,交通違規者除受罰外得被令上交通安全講習,拒不參加先罰1800元,逾期六個月以上吊扣駕照或牌照六個月。
Q · 收到交通講習通知不去會怎樣?
先罰1800元,拖過半年吊扣駕照或牌照六個月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4條,無正當理由不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者,先處新臺幣一千八百元罰鍰;經再通知後逾期六個月以上仍不參加,駕駛人吊扣駕駛執照六個月,汽車所有人則吊扣違規汽車牌照六個月。吊扣不會替代講習,期滿後仍須完成講習才能申請發還。
收到罰單已經夠煩了,但很多人不知道,罰單背後還綁著一堂課。交通違規被處罰後,監理機關可以額外要求你去上「道路交通安全講習」。這不是建議,是強制的。你不去?先罰你一千八百元。還是不去?超過六個月,駕照直接吊扣半年。如果你是車主而不是駕駛人,吊扣的是你的車牌。更狠的是第四項:你上完講習後一年內又違規又要上課,時數還會加倍。這套機制的邏輯很簡單:罰錢不夠痛,就罰你的時間;時間也不怕,就讓你不能開車。而且職業駕駛人更慘,就算沒違規,公路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也可以叫你來上課。你的飯碗在別人手裡,拒絕的代價你算得出來。
道路交通安全講習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4條所定之行政教育措施。交通違規之駕駛人或汽車所有人除受罰鍰、吊扣等處罰外,主管機關得另令其或其他相關之人接受講習;無正當理由拒不參加者處罰鍰,經再通知逾期六個月以上仍不參加者,駕駛人吊扣駕照、汽車所有人吊扣牌照各六個月。接受講習後一年內再違規須再講習者,講習時數加倍。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一般講習四小時,依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辦法規定。可因正當理由(就醫、出國、天災等)申請延期,但須在期限內提出書面申請,並保留監理站收文紀錄或回執,口頭通知在法律上等於沒通知。
第一項規定「汽車所有人」也是講習對象,法律邏輯是把車交給會違規的人開也有管理責任。可配合監理站釐清實際駕駛人身分,但釐清前通知上的義務人就是你;建議借車前拍存借用人駕照正反面以利舉證。
不會自動恢復。吊扣期滿後仍須完成講習才能申請發還駕照,吊扣是額外處罰而非替代講習,拖越久欠越多;吊扣期間若無照駕駛(第21條)罰鍰六千到一萬二並可能再加講習。
先處1800元罰鍰,經再通知逾期六個月以上仍不參加,駕駛人吊扣駕照、車主吊扣牌照各六個月。
規範交通違規者除受罰外得被令接受安全講習,及拒不參加的罰鍰、吊扣與累犯加倍時數機制。
違規的汽車駕駛人、汽車所有人及其他相關之人;職業駕駛人在法規重大修正時也可能被通知。
不是。先罰1800元,要逾期六個月以上仍不參加才會升級到吊扣駕照或牌照六個月。
確認報到期限→上監理服務網或電話查梯次報名→無法出席先書面延期→出席後保留結業證明。
吊扣期滿後仍須先完成講習,再向監理機關申請發還駕照,吊扣不替代講習義務。
一般四小時,依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辦法;一年內再違規再講習者時數加倍。
備妥就醫、出國、天災等證明,於期限內書面申請延期並保留監理站收文紀錄或回執。
第24條的吊扣源自拒不參加講習,記點吊扣源自違規點數累積,兩者觸發原因不同但可能並存。
| 比較項目 | 汽車駕駛人 | 汽車所有人 |
|---|---|---|
| 處罰對象 | 本人 | 車主(含未實際駕駛者) |
| 拒不參加之初次罰鍰 | 1800元 | 1800元 |
| 逾期六個月以上之加重 | 吊扣駕駛執照六個月 | 吊扣違規汽車牌照六個月 |
| 一年內再犯效果 | 講習時數加倍 | 相關之人講習時數加倍 |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汽車在實施年度檢驗後,如引擎、底盤、電系、車門及其他部分損壞而不修復,行駛時顯有危險者,處汽車所有人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並扣留其牌照,責令修復檢驗合格後發還之;檢驗不合格者,責令報廢。
汽車駕駛人無正當理由而不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者,處三百元罰鍰;經再通知仍不參加者,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個月。
汽車駕駛人,無正當理由,不依規定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者,處六百元罰鍰;經再通知仍不參加者,吊扣其駕駛執照,至參加講習後發還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所定罰鍰數額,係六十四年修正時所定者,衡諸目前經濟情形,顯屬偏低,不足以達成法律上之目的,惟其違規情節較為輕微,爰將該定額罰鍰提高為二倍。 二、明定汽車駕駛人無正當理由不依規定接受講習除處罰鍰外,經再通知仍不參加講習者,吊扣其駕駛執照至參加講習後發還之。
汽車駕駛人,無正當理由,不依規定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者,處新臺幣一千八百元罰鍰;經再通知仍不參加者,吊扣其駕駛執照,至參加講習後發還之。
立法理由為切合實際,貨幣單位由銀元改為新臺幣,並作換算。
汽車駕駛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一、違規肇事受吊扣駕駛執照處分者。 二、有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之情形者。 三、有第四十三條規定之情形者。 四、有第五十四條規定之情形者。 五、依第六十三條第三項前段規定受吊扣駕駛執照處分者。 六、其他違反本條例之行為,經該管公路主管機關基於轄區交通管理之必要,公告應接受講習者。 公路主管機關對於道路交通法規之重大修正或道路交通安全之重要措施,必要時,得通知職業汽車駕駛人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各款或前項情形之一,無正當理由,不依規定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者,處新臺幣一千八百元罰鍰。經再通知依限參加講習,逾期六個月以上仍不參加者,吊扣其駕駛執照六個月。
立法理由一、汽車駕駛人違反本條例之行為應接受講習係規範於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辦法第五條,為落實有關法律保留之精神,爰增訂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 二、公路主管機關對於道路交通法規之重大修正或道路交通安全之重要措施,得對汽車駕駛人施以講習之規定,係規範於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辦法第六條,為落實有關法律保留之精神,爰增訂第二項。 三、原條文移列為第三項,並予修正。
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一、違規肇事受吊扣駕駛執照處分。 二、有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之情形。 三、有第四十三條規定之情形。 四、有第五十四條規定之情形。 五、依第六十三條第三項前段規定受吊扣駕駛執照處分。 六、其他違反本條例之行為,經該管公路主管機關基於轄區交通管理之必要,公告應接受講習。 公路主管機關對於道路交通法規之重大修正或道路交通安全之重要措施,必要時,得通知職業汽車駕駛人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各款、第二項情形之一或本條例其他條款明定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者,無正當理由,不依規定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者,處新臺幣一千八百元罰鍰。經再通知依限參加講習,逾期六個月以上仍不參加者,吊扣其駕駛執照六個月。 前項如無駕駛執照可吊扣者,其於重領或新領駕駛執照後,執行吊扣駕駛執照六個月再發給。
立法理由一、配合法制用語,將左列改為下列,各款中「者」刪除。 二、須要接受講席之人除本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者外,尚有第二十一條第三項、第三十一條第四項之人,爰增列「本法其他應受講席之人」於第三項。 三、須接受講席之人,其未必有駕照,故增列第四項為「前項如無駕駛執照可吊扣者,其於重領或新領駕駛執照後,執行吊扣駕駛執照六個月再發給。」
汽車駕駛人或汽車所有人違反本條例規定者,除依規定處罰外,並得令其或其他相關之人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公路主管機關對於道路交通法規之重大修正或道路交通安全之重要措施,必要時,得通知職業汽車駕駛人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前二項之人,無正當理由,不依規定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者,處新臺幣一千八百元罰鍰。經再通知依限參加講習,逾期六個月以上仍不參加者,其為汽車駕駛人者,吊扣其駕駛執照六個月;其為汽車所有人者,吊扣違規汽車之牌照六個月。 汽車駕駛人、汽車所有人依第一項規定於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後一年內,再次違反本條例規定,須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時,應增加其或其他相關之人講習時數。
立法理由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汽車在實施年度檢驗後,如引擎、底盤、電系、車門及其他部分損壞而不修復,行駛時顯有危險者,處汽車所有人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並扣留其牌照,責令修復檢驗合格後發還之;檢驗不合格者,責令報廢。
汽車駕駛人無正當理由而不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者,處三百元罰鍰;經再通知仍不參加者,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個月。
一、本條所定罰鍰數額,係六十四年修正時所定者,衡諸目前經濟情形,顯屬偏低,不足以達成法律上之目的,惟其違規情節較為輕微,爰將該定額罰鍰提高為二倍。 二、明定汽車駕駛人無正當理由不依規定接受講習除處罰鍰外,經再通知仍不參加講習者,吊扣其駕駛執照至參加講習後發還之。
為切合實際,貨幣單位由銀元改為新臺幣,並作換算。
一、汽車駕駛人違反本條例之行為應接受講習係規範於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辦法第五條,為落實有關法律保留之精神,爰增訂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 二、公路主管機關對於道路交通法規之重大修正或道路交通安全之重要措施,得對汽車駕駛人施以講習之規定,係規範於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辦法第六條,為落實有關法律保留之精神,爰增訂第二項。 三、原條文移列為第三項,並予修正。
一、配合法制用語,將左列改為下列,各款中「者」刪除。 二、須要接受講席之人除本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者外,尚有第二十一條第三項、第三十一條第四項之人,爰增列「本法其他應受講席之人」於第三項。 三、須接受講席之人,其未必有駕照,故增列第四項為「前項如無駕駛執照可吊扣者,其於重領或新領駕駛執照後,執行吊扣駕駛執照六個月再發給。」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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