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公路總局 101.07.04. 路監交字第1011004790號公告(停止適用)
主旨
公告本局各區監理所、站、分站自 101年 7月16日起將辦理「酒後 駕車違規班」。 依據:一、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4條第 1項、第35條第 1項、第 2項 及第92條第 3項暨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辦法第 5條及第11條規定 。 二、行政程序法第 160條第 2項。 公告事項: 一、汽車駕駛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 1項規定之情形 者,自 101年 7月16日起將由各辦理講習單位施以 4小時之道路交 通安全講習。各辦理講習單位得互為代訓及銷號。 二、汽車駕駛人於接獲道路交通安全講習通知後,應按指定日期攜帶講 習通知單、駕駛執照或國民身分證前往講習場所報到參加講習。如 因病、服役、服刑、受保安感訓處分或動員機關之召集或徵集,或 其他正當理由,無法參加講習時,應於接獲講習通知後,由其本人 或家屬或服務之公司行號以書面檢同有關證明文件或其影本,向辦 理講習單位申請延期講習。 三、公告本局辦理「酒後駕車違規班」之各講習單位如下: (一)臺北市區監理所、金門監理站、連江監理站。 (二)高雄市區監理所苓雅監理站。 (三)臺北區監理所、板橋監理站、基隆監理站、宜蘭監理站、花蓮 監理站、玉里監理分站。 (四)新竹區監理所、新竹市監理站、桃園監理站、中壢監理站、苗 栗監理站。 (五)臺中區監理所、臺中市監理站、豐原監理站、彰化監理站、南 投監理站、埔里監理分站。 (六)嘉義區監理所、嘉義市監理站、雲林監理站、新營監理站、麻 豆監理站、臺南監理站、東勢監理分站。 (七)高雄區監理所、旗山監理站、屏東監理站、臺東監理站、澎湖 監理站、恆春監理分站。 四、各辦理講習單位開課日程表另公告該單位公告欄及本局網站(http ://www.thb.gov.tw/TM/Menus/Menu03/Menu03_06.aspx)。 〔依交通部公路總局 106.02.21. 路監交字第 1060019324號公告發布, 自106年3月1日起停止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