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35 條
- 1.汽機車駕駛人,駕駛汽機車經測試檢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機車駕駛人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汽車駕駛人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二萬元以下罰鍰,並均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至二年;附載未滿十二歲兒童或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二年至四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一、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 二、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或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
- 2.汽車駕駛人有前項應受吊扣情形時,駕駛營業大客車者,吊銷其駕駛執照;因而肇事且附載有未滿十二歲兒童之人者,按其吊扣駕駛執照期間加倍處分。
- 3.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十七日修正公布條文施行之日起,汽機車駕駛人於十年內第二次違反第一項規定者,依其駕駛車輛分別依第一項所定罰鍰最高額處罰之,第三次以上者按前次違反本項所處罰鍰金額加罰新臺幣九萬元,並均應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吊銷其駕駛執照,公路主管機關得公布其姓名、照片及違法事實;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 4.汽機車駕駛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八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吊銷其駕駛執照;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一、駕駛汽機車行經警察機關設有告示執行第一項測試檢定之處所,不依指示停車接受稽查。 二、拒絕接受第一項測試檢定。 三、接受第一項測試檢定前,吸食服用含酒精之物、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或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 四、發生交通事故後,在接受第一項測試檢定前,吸食服用含酒精之物、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或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
- 5.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十七日修正公布條文施行之日起,汽機車駕駛人於十年內第二次違反第四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十六萬元罰鍰,第三次以上者按前次違反本項所處罰鍰金額加罰新臺幣十八萬元,並均應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吊銷其駕駛執照,公路主管機關得公布其姓名、照片及違法事實;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 6.汽機車駕駛人駕車發生交通事故,涉犯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嫌疑,拒絕接受或發生交通事故無法實施第一項第一款測試檢定者,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得報請檢察官核發鑑定許可書,將其強制移由受委託醫療或檢驗機構對其實施血液檢體採樣及酒精濃度測試檢定(以下簡稱血液測試檢定);有相當理由認為情況急迫時,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得將其先行移由醫療或檢驗機構實施血液測試檢定,並應於實施後二十四小時內陳報該管檢察官許可,檢察官認為不應許可者,應於三日內撤銷之,受血液測試檢定者得於受血液測試檢定後十日內,聲請該管法院撤銷之。
- 7.汽機車所有人,明知汽機車駕駛人有第一項各款情形,而不予禁止駕駛者,依第一項規定之罰鍰處罰。
- 8.汽機車駕駛人,駕駛汽機車經測試檢定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年滿十八歲之同車乘客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但年滿七十歲、心智障礙或汽車運輸業之乘客,不在此限。
- 9.違反第一項、第三項至第五項之情形之一,吊扣該汽機車牌照二年,並於移置保管該汽機車時,扣繳其牌照;因而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得沒入該車輛。
- 10.租賃車業者已盡告知本條處罰規定之義務,汽機車駕駛人仍駕駛汽機車違反第一項、第三項至第五項規定之一者,依其駕駛車輛分別依第一項、第三項至第五項所處罰鍰加罰二分之一。
- 11.汽機車駕駛人有第一項、第三項至第五項之情形之一,同時違反刑事法律者,經移置保管汽機車之領回,不受第八十五條之二第二項,應同時檢附繳納罰鍰收據之限制。
- 12.前項汽機車駕駛人,經裁判確定處以罰金低於第九十二條第四項所定最低罰鍰基準規定者,應依本條例裁決繳納不足最低罰鍰之部分。
- 13.第六項血液測試檢定結果之蒐集、處理或利用,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辦理,並僅得作為執法利用;有關血液採集、測試檢定、保存、銷毀、安全維護措施等程序、方法、數量、期限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會商衛生福利部、法務部及交通部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規定,酒測超標汽車罰3萬至12萬、機車罰1萬5至9萬並吊扣駕照,拒絕酒測一律罰18萬並吊銷駕照。
Q · 酒駕被抓會罰多少?拒測呢?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酒測超標機車罰1萬5至9萬、汽車罰3萬至12萬,並當場移置保管車輛、吊扣駕照1至2年;附載未滿12歲兒童或肇事致傷吊扣2至4年,致重傷或死亡吊銷且不得再考領。拒絕酒測(第4項)一律罰18萬並吊銷駕照,刻意設計得比配合測試的最高罰更重。10年內再犯與拒測均逐次加重。
白話解讀
台灣對酒駕的處罰經過十四次修法,每一次都是一條人命換來的加重。現在的架構是這樣的:吹氣酒精濃度超標,機車罰一萬五到九萬,汽車罰三萬到十二萬,駕照吊扣一到二年,車子當場拖走。如果車上有未滿十二歲的小孩或因此撞傷人,吊扣延長到二到四年。撞死人,駕照永久吊銷,終身不得再考。十年內再犯,直接用最高罰鍰,第三次以上每次再加九萬元疊上去。但最恐怖的不是這些數字,而是第四項:拒絕酒測。你以為拒測就抓不到你?罰鍰直接跳到十八萬,駕照吊銷,車子拖走。十年內第二次拒測,三十六萬。第三次再加十八萬。而且第六項授權警察在你肇事後拒測時,經檢察官許可強制抽血檢測。你根本跑不掉。更讓人意外的是第八項:你坐在酒駕者旁邊的副駕駛座,你也要被罰六千到一萬五。「我又沒開車」不是擋箭牌。
法律定性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為酒駕、毒駕之核心處罰規範,建立一個從初犯到累犯、從駕駛人到同車乘客與車主、從行政罰鍰到強制抽血程序的多層次打擊架構,並區分酒測超標與拒絕酒測兩種行為的差別處罰。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道交條例 35 條酒駕罰則?▾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5 條規定汽機車駕駛人駕駛汽機車經測試檢定,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吐氣 0.15 mg/L 或血中 0.03%)者,機車處 1 萬 5 千元以上 9 萬元以下罰鍰;汽車處 3 萬元以上 12 萬元以下罰鍰。拒測處 18 萬元罰鍰。當場移置保管車輛並吊扣駕照 1-2 年、5 年內再犯吊銷駕照並終身不得考照。完整條文見 lawplayer.com/article/traffic-35。
Q2酒駕會被判刑嗎?▾
會。若吐氣酒測值達 0.25 mg/L 以上,或血中酒精濃度達 0.05%,構成刑法 185-3「不能安全駕駛罪」,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30 萬元以下罰金。若致人於死處 3-10 年、致重傷 1-7 年。近年量刑趨勢見 lawplayer.com/article/traffic-35。
Q3酒駕多少算肇事逃逸加重?▾
酒駕肇事後逃逸,除原本的酒駕刑責外,另構成刑法 185-4 肇事逃逸罪,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合併起訴,累計執行。5 年內再犯則加重。逃逸加重案例見 lawplayer.com/article/traffic-35。
Q4酒測拒測的後果?▾
依道交條例 35 條第 4 項,拒絕酒測者處 18 萬元罰鍰。5 年內再次拒測處 36 萬元。加上吊銷駕照、吊扣車輛、3 年內不得重新考照。若實際有酒駕,還可能另依刑法 185-3 起訴。拒測利弊分析見 lawplayer.com/article/traffic-35。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登入或免費註冊,看完整完整內容(更多問答 · 易混淆概念 · 各國規定)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