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34 條(汽車駕駛人之處罰-連續駕車超時)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汽車駕駛人,連續駕車超過八小時經查屬實,或患病足以影響安全駕駛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駕駛;如應歸責於汽車所有人者,得吊扣其汽車牌照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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