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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80.3.6.交路字第00七三八七號函

會議日期 80 年 03 月 06 日

要旨

貴局函詢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在服務區、休息站或收費站等 處罰違規停車,應依何法條掣單舉發乙案

主旨

一、查本部為釐清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各類違規行為適用法條疑義,前於七十一年一月十二日邀集內政部、法務部、高速公路局及貴局等有關機關開會研商,會中獲致結論略以:如不合於「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之要件者,即無適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之規定。並同意本部六十九年九月廿七日交路(69)字第二0三五0號函示「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駛高速公路途中,在車道、路肩、中央分隔帶等處所停車,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之規定處罰;至於在服務區、休息站或收費站等處所臨時停車,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五條處罰,停車則依同條例第五十六條處罰」。上開會議紀錄並經本部七十一年二月十日交路(71)字第0三三三七號函送各有關機關查照辦理在案。

二、惟查現「高速公路交管制規則」(七十八年六月十日修正)第十二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汽車行駛高速公路,除於規定之停車處外,不得在路肩及路肩外、中央分隔帶、交流道或收費站區停車......。」為配合上開修正,茲再統一核復如次:

(一)違反高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十二條之規定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處罰。

(二)違反高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者,依前開條例第五十五、五十六條處罰。(交通部80.3.6. 交路字第00七三八七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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