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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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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汽車運輸業所屬之職業駕駛人因執行職務,駕駛汽車有違反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或第五項之情形,致他人受有損害而應負賠償責任者,法院得因被害人之請求,依侵害情節,酌定損害額三倍以下之懲罰性損害賠償金令該汽車運輸業者賠償。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汽車運輸業者不負賠償責任。
  2. 2.前項懲罰性損害賠償金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賠償原因發生之日起逾五年者,亦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之2規定,運輸業職業司機執行職務酒駕肇事,被害人可向運輸公司請求損害額三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

Q · 客運或計程車司機酒駕撞傷我,能向公司求償嗎?

能,可向運輸公司求償最高三倍懲罰性賠償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之2,當汽車運輸業所屬的職業駕駛人因執行職務酒駕肇事、致他人受有損害並應負賠償責任時,被害人除一般損害賠償外,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酌定「損害額三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金,由運輸業者給付。公司唯一免責方式是證明選任受僱人及監督職務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請求權自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起2年、自賠償原因發生起5年內未行使即消滅。

白話解讀

客運司機、遊覽車駕駛、計程車司機喝了酒還開車載客,撞傷了人,被害人除了正常的損害賠償之外,還可以向他背後的運輸公司要求最高三倍的懲罰性賠償。注意是三倍,不是三成。醫藥費一百萬,懲罰性賠償最高可以再加三百萬,讓公司付出四百萬的代價。這條的矛頭不是對準司機個人,是對準公司。立法邏輯很清楚:你僱的人喝酒開車撞死人,說明你的管理出了問題。公司唯一的免責方式是證明自己「已盡相當之注意」,也就是在選人和監督上做到位了。但「做到位」的標準在實務上非常嚴格,不是裝個酒測器拍張照就算。

法律定性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之2為交通法規中的懲罰性賠償特別規定,針對汽車運輸業所屬職業駕駛人因執行職務酒駕(違反第35條第1、3、4、5項)肇事致人受損之情形,賦予被害人向運輸業者請求損害額三倍以下懲罰性賠償的權利,並設定獨立於民法之2年/5年消滅時效,但運輸業者得以已盡選任監督相當注意為免責抗辯。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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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懲罰性賠償是自動三倍嗎?

不是自動的。法條規定「三倍以下」,法官會依侵害情節裁量。實務上考量的因素包括酒精濃度高低、公司管理制度完備程度、事故嚴重程度與公司事後態度,判一倍、兩倍、三倍都有可能。在訴狀中詳細論述公司管理疏失的嚴重程度,是爭取高倍數的關鍵。

Q2靠行的計程車司機酒駕,車行要賠嗎?

關鍵在於司機是否被認定為該運輸業「所屬之職業駕駛人」。靠行關係在法律上可能被認定為僱用或類似僱用關係,若法院認定成立,車行即適用本條。實務上法院傾向保護被害人,對「所屬」的解釋較寬鬆,車行主張「他只是靠行不算我的人」成功率不高。

Q3保險會賠懲罰性賠償金嗎?

一般商業車險和強制汽車責任保險通常不涵蓋懲罰性賠償金。懲罰性賠償的性質是「懲罰」而非「填補損害」,多數保險契約承保範圍不包含這一項。有些運輸業者會另購雇主責任保險附加條款,但保險公司是否理賠懲罰性賠償仍有爭議,最安全的做法是從源頭防止酒駕。

Q4客運司機酒駕撞人可以告公司嗎?

可以。道交條例35條之2讓被害人直接向運輸業者請求損害額三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不只告司機個人。

Q5道交條例35條之2是什麼?

針對運輸業職業司機執行職務酒駕肇事,賦予被害人向運輸公司請求三倍以下懲罰性賠償的交通法規特別規定。

Q6什麼叫汽車運輸業所屬之職業駕駛人?

受僱或靠行於客運、遊覽車、計程車等運輸業、以駕駛為業並為其執行職務的人,靠行關係常被認定在內。

Q7懲罰性賠償和一般損害賠償差在哪?

一般賠償只填補實際損害,懲罰性賠償是在此之上額外加碼,目的在懲罰與嚇阻,本條上限為損害額三倍。

Q8酒駕被運輸業司機撞傷怎麼向公司求償?

確認司機為運輸業職業駕駛人並取得酒測證明 → 同時告司機與公司 → 蒐集公司管理疏失證據 → 訴狀主張倍數,必要時聲請假扣押。

Q9懲罰性賠償金額怎麼算?

以實際損害額(醫療費、薪資損失、修復費、慰撫金)為基礎,乘以法院酌定的0至3倍,總曝險最高為實際損害的四倍。

Q10怎麼證明運輸公司沒盡到管理責任?

調取酒測制度文件、出車前酒測紀錄、教育訓練紀錄與過往類似事件,證明公司未落實管理即可破解免責抗辯。

Q11向運輸公司求償的時效是多久?

自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起2年內必須起訴,自賠償原因發生日起最長5年,逾期權利消滅。

Q12道交條例35條之2 vs 民法188條哪個有利?

188條僅填補實際損害,35條之2在酒駕情形下可加碼至三倍,被害人在符合要件時主張35條之2曝險更高、籌碼更大。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民法第715条(使用者責任)— 但日本不承認懲罰性賠償
韓國민법 제756조(사용자배상책임)
中國民法典第1191條(用人單位責任)
德國BGB § 831(Haftung für den Verrichtungsgehilfen)— 德國不承認懲罰性賠償
法國Code civil art. 1242 al. 5(responsabilité du commettant du fait du préposé)
美國Respondeat superior + punitive damages(最接近:美國法承認懲罰性賠償)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1

(1080326 增訂)

汽車運輸業所屬之職業駕駛人因執行職務,駕駛汽車有違反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或第五項之情形,致他人受有損害而應負賠償責任者,法院得因被害人之請求,依侵害情節,酌定損害額三倍以下之懲罰性損害賠償金令該汽車運輸業者賠償。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汽車運輸業者不負賠償責任。   前項懲罰性損害賠償金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賠償原因發生之日起逾五年者,亦同。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照協商條文通過。,

(1080326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照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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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5-2 條規定:「汽車運輸業所屬之職業駕駛人因執行職務,駕駛汽車有違反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或第五項之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5-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5-2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