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計程車駕駛人未辦執業登記即載客,依道交條例第36條處1,500至3,600元罰鍰;再不辦理直接吊銷駕照。
Q · 計程車沒辦執業登記就載客會怎樣?
罰1,500至3,600元,再不辦直接吊銷駕照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6條第一項,計程車駕駛人未向警察機關辦理執業登記、未領執業登記證就載客營業,處新臺幣1,5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第二項加重:經處罰後仍不辦理者,吊銷其駕駛執照(永久作廢,不是暫時吊扣)。此外,異動申報或年度查驗逾期六個月以上仍不辦理,會被廢止執業登記,且未滿一年不得重新登記。
開計程車不是有駕照就能上路載客。你必須先去警察機關辦「執業登記」,拿到「執業登記證」,才算合法營業。沒登記就載客?罰一千五到三千六。被罰了還不去辦?直接吊銷你的駕照,不是吊扣,是吊銷,差一個字差很遠。登記之後也不是一勞永逸:你的個人資料有變動要去申報,每年還要參加查驗,逾期六個月不辦就廢止你的執業登記。被廢止的人,一年內不能重新登記。就連那張執業登記證放在車上的位置都有規定,沒放在指定插座或者用東西遮起來,也要罰一千五。這整套制度的目的只有一個:讓每一個坐上計程車的乘客,都能確認這個司機是合法的、被管理的、可追溯的。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6條為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制度的處罰規範,課予未辦執業登記即執業、逾期未申報異動或未參加年度查驗、登記證未依規定安置或遭遮蔽等行為以行政罰鍰,並對拒不改正者設有吊銷駕照與廢止執業登記的加重效果,目的在確保每位營業計程車駕駛人均處於主管機關可追溯、可管理的監理範圍內。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向當地警察機關辦理。需要先有職業駕照,通過執業前講習和測驗,再提出登記申請。詳細資格條件依內政部會同交通部訂定的管理辦法規定。辦理前先確認自己沒有第37條列舉的犯罪紀錄限制,否則到現場才被打回來。
依第五項罰一千五百元。金額不大但會留紀錄,且遮蔽行為會讓警察懷疑是否有合法登記,可能引發進一步盤查。面紙盒、手機架、裝飾品擋到都算以他物遮蔽,最安全是登記證周圍什麼都不放。
依道交條例第36條第一項處1,500至3,600元罰鍰,經處罰仍不辦理者吊銷駕照。
計程車駕駛人向警察機關辦理並領取執業登記證,是合法營業的法定前提,與職業駕照分屬兩件事。
吊扣是暫時收走、期滿歸還;吊銷是永久作廢、要重考。第36條第二項規定的是吊銷。
須安置於車內指定插座,且不得以面紙盒、手機架等他物遮蔽,否則依第五項罰1,500元。
先有職業駕照→完成執業前講習與測驗→向當地警察機關申請→領執業登記證並安置指定插座。
依第四項,遭廢止者未滿一年不得重辦;確認一年冷卻期起算日,期滿後盡快重新申請。
盡快向警察機關補辦並繳1,200元罰鍰;務必在逾期滿六個月前辦理,否則直接廢止登記。
立刻去警察機關補辦執業登記,不要拖;拖到被開第二張就是吊銷駕照。
兩者都要。職業駕照管會不會開車,執業登記證管能不能合法營業,缺一不可。
未登記初次是罰鍰可改正,經處罰仍不辦理才升級為吊銷駕照,後者影響生計。
| item | legal_effect | escalation |
|---|---|---|
| 未辦執業登記即執業 | 罰鍰1,500–3,600元 | 經處罰仍不辦理→吊銷駕照 |
| 異動申報/年度查驗逾期 | 罰鍰1,200元 | 逾期6個月以上→廢止執業登記(1年內不得重辦) |
| 登記證未安置指定插座或遭遮蔽 | 罰鍰1,500元 | 可能引發進一步盤查 |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汽車駕駛人連續駕車超過八小時經查屬實者,處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繼續駕駛;如應歸責於汽車所有人者,吊扣其汽車牌照三個月。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罰鍰: 一、赤足或穿木屐、拖鞋者。 二、僅著背心、內褲者。 三、營業客車駕駛人未依規定穿著制服者。
營業小客車駕駛人,未向公路主管機關委託之警察機關,辦理執業登記,領取登記證,即行執業;或所有人僱用未辦理執業登記之汽車駕駛人駕車者,各處二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營業小客車駕駛人,不依規定期限,辦理執業登記事項之異動申報,或參加年度查驗者,處四百元罰鍰;逾期六個月以上仍不辦理者,註銷其執業登記。 第一項執業登記證,未依規定安置車內指定之插座者,處六十元罰鍰。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原條文規定之罰鍰數額係六十四年修正時所定者,因社會經濟情況變動,已嫌偏低,顯不足以達成法律上之目的,爰斟酌實際情形,將第一項所定罰鍰部分修正為二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 三、參照第十七條及第二十六條,增訂營業小客車駕駛人應依規定期限辦理職業登記事項有之異動申報並參加年度查驗,列為第二項。 四、原第二項改列為第三項,規定執業登記證應依規定安置車內指定之插座,以利乘客識別,本條所定罰鍰數額,係六十四年修正時所定者,衡諸目前經濟情形,顯屬偏低,不足以達成法律上之目的,惟其違規情節較為輕微,爰將該定額罰鍰提高為二倍。
營業小客車駕駛人,未向警察機關辦理執業登記,領取登記證,即行執業;或所有人僱用未辦理執業登記之汽車駕駛人駕車者,各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 營業小客車駕駛人,不依規定期限,辦理執業登記事項之異動申報,或參加年度查驗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罰鍰;逾期六個月以上仍不辦理者,註銷其執業登記。 第一項執業登記證,未依規定安置車內指定之插座或以他物遮蔽者,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罰鍰。
立法理由一、現行「營業小客車駕駛人執業登記管理辦法」已明定營業小客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係向警察機關辦理申請,非為公路主管機關之委託,爰刪除第一項「公路主管機關委託」等字。並提高罰鍰,俾收管理效果。 二、提高第三項罰鍰,並酌作文字修正以杜違規。 三、為切合實際,貨幣單位由銀元改為新臺幣,並作換算。
計程車駕駛人,未向警察機關辦理執業登記,領取執業登記證,即行執業者,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 計程車駕駛人,不依規定辦理執業登記,經依前項處罰仍不辦理者,吊銷其駕駛執照。 計程車駕駛人,不依規定期限,辦理執業登記事項之異動申報,或參加年度查驗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罰鍰;逾期六個月以上仍不辦理者,廢止其執業登記。 計程車駕駛人經依前項之規定廢止執業登記者,未滿一年不得再行辦理執業登記。 第一項執業登記證,未依規定安置車內指定之插座或以他物遮蔽者,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罰鍰。
立法理由一、公路法及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將「營業小客車」一詞修正為「計程車」,為符實際,爰將本條第一項、第二項「營業小客車」修正為「計程車」。 二、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七款,對計程車客運業者不得將車交予無有效執業登記證之人駕駛,業訂有明文,違者依公路法處罰,本條例毋需重複規定,爰將第一項對所有人之處罰予以刪除。 三、「計程車駕駛人,不依規定辦理執業登記,經依前條規定處罰仍不辦理者,吊銷其駕駛執照。」原規定於現行條文第三十七條第五項,惟其係持續違反本條第一項規定之後續處罰,宜移列於本條第二項,俾使民眾易於明瞭及執行時條文之援引。 四、配合增訂第二項,原條文第二項隨之變更項次;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係屬權利許可之一種,倘其違反相關規定,宜以「廢止」作為行政處分,爰將修正條文第三項「註銷其執業登記」修正為「廢止其執業登記」。 五、廢止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者,應有一定時間之限制才得再行辦理,否則即失去廢止之意義,爰增列第四項之規定。 六、原第三項移列至第五項。
汽車駕駛人連續駕車超過八小時經查屬實者,處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繼續駕駛;如應歸責於汽車所有人者,吊扣其汽車牌照三個月。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罰鍰: 一、赤足或穿木屐、拖鞋者。 二、僅著背心、內褲者。 三、營業客車駕駛人未依規定穿著制服者。
一、條次變更。 二、原條文規定之罰鍰數額係六十四年修正時所定者,因社會經濟情況變動,已嫌偏低,顯不足以達成法律上之目的,爰斟酌實際情形,將第一項所定罰鍰部分修正為二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 三、參照第十七條及第二十六條,增訂營業小客車駕駛人應依規定期限辦理職業登記事項有之異動申報並參加年度查驗,列為第二項。 四、原第二項改列為第三項,規定執業登記證應依規定安置車內指定之插座,以利乘客識別,本條所定罰鍰數額,係六十四年修正時所定者,衡諸目前經濟情形,顯屬偏低,不足以達成法律上之目的,惟其違規情節較為輕微,爰將該定額罰鍰提高為二倍。
一、現行「營業小客車駕駛人執業登記管理辦法」已明定營業小客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係向警察機關辦理申請,非為公路主管機關之委託,爰刪除第一項「公路主管機關委託」等字。並提高罰鍰,俾收管理效果。 二、提高第三項罰鍰,並酌作文字修正以杜違規。 三、為切合實際,貨幣單位由銀元改為新臺幣,並作換算。
一、公路法及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將「營業小客車」一詞修正為「計程車」,為符實際,爰將本條第一項、第二項「營業小客車」修正為「計程車」。 二、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七款,對計程車客運業者不得將車交予無有效執業登記證之人駕駛,業訂有明文,違者依公路法處罰,本條例毋需重複規定,爰將第一項對所有人之處罰予以刪除。 三、「計程車駕駛人,不依規定辦理執業登記,經依前條規定處罰仍不辦理者,吊銷其駕駛執照。」原規定於現行條文第三十七條第五項,惟其係持續違反本條第一項規定之後續處罰,宜移列於本條第二項,俾使民眾易於明瞭及執行時條文之援引。 四、配合增訂第二項,原條文第二項隨之變更項次;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係屬權利許可之一種,倘其違反相關規定,宜以「廢止」作為行政處分,爰將修正條文第三項「註銷其執業登記」修正為「廢止其執業登記」。 五、廢止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者,應有一定時間之限制才得再行辦理,否則即失去廢止之意義,爰增列第四項之規定。 六、原第三項移列至第五項。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