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80.4.25.交路字第0一三一五0號函
要旨
建議凡未依規定辦理駕駛人受、解僱申報者,請依違反「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處罰乙案
主旨
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營業小客車駕駛人,未向公路主管機釋委託之警察機關,辦理執業登記,領取登記證,即行執業;或所有人僱用未辦理執業登記之汽車駕駛人駕車者,各處二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復查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僱用或解僱駕駛人,應向核發營業小客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之警察機關,辦理申報。」上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係規範執業登記證之有無情事,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九十一條規定則在規範運輸業者對僱用、解僱駕駛人申報,二者情形有別,所謂凡未依規定辦理駕駛人受、解僱申報者,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處罰一節,因兩者規範目的不同,所請未便採行。(交通部80.4.25.交路字第0一三一五0號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