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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10200018090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102 年 02 月 03 日

要旨

參照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4、15 條等規定,受託為個人資料蒐集、處理或利用者,仍以委託機關為權責歸屬機關,故為釐清責任歸屬,委託機關應對受託者為適當監督,以確保委託處理個人資料之安全管理

主旨

交通部函報有關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受理申請、發照等作業項目後續辦理事項涉及個人資料保護法適用疑義一案,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說 明:

  1. 一、復貴會 102 年 1 月 22 日會綜字第 1020001355 號書函。
  2. 二、99 年 5 月 26 日修正公布之「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個資法),除第 6 條、第 54 條外,於 101 年 10 月 1 日施行。雖個資法第 6 條第 1 項規定尚未施行,惟有關「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及犯罪前科」等特種個人資料仍屬個人資料,其蒐集、處理、利用仍適用個資法有關一般個人資料之規定,合先敘明。
  3. 三、按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個資法)第 15 條規定:「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一、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二、……」第 4 條規定:「受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委託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者,於本法適用範圍內,視同委託機關。」受託為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者,仍以委託機關為權責歸屬機關。為釐清責任歸屬,委託機關應對受託者為適當之監督,以確保委託處理個人資料之安全管理(本法施行細則第 8 條及立法理由參照)。本件內政部警政署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6 條規定具有辦理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之職務,又依同法第 37 條規定其執行前條法定職務,須審查計程車駕駛人是否具有該條第 1 項至第 3 項所定罪名之有罪判決前科等消極資格。來函附件交通部函(102 年 1 月 8 日交路字第 1010044430 號)所示,倘由交通部公路總局接辦上開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管理業務,即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受理申請、發證等作業事項,由內政部警政署委託交通部監理單位辦理,在蒐集、處理計程車駕駛人素行(包括前科)之個人資料,依上開規定,交通部監理單位於委託關係指示之範圍內,蒐集、處理、利用個人資料,視同委託機關內政部警政署,並由委託機關為個人資料之安全管理等適當監督。至交通部就旨揭事項建議維持現制乙節,本部無意見。

正本

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副本

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法律字第 10200018090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102 年 02 月 03 日發布,要旨:參照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4、15 條等規定,受託為個人資料蒐集…,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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