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 8 條
- 1.委託他人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時,委託機關應對受託者為適當之監督。
- 2.前項監督至少應包含下列事項: 一、預定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之範圍、類別、特定目的及其期間。 二、受託者就第十二條第二項採取之措施。 三、有複委託者,其約定之受託者。 四、受託者或其受僱人違反本法、其他個人資料保護法律或其法規命令時,應向委託機關通知之事項及採行之補救措施。 五、委託機關如對受託者有保留指示者,其保留指示之事項。 六、委託關係終止或解除時,個人資料載體之返還,及受託者履行委託契約以儲存方式而持有之個人資料之刪除。
- 3.第一項之監督,委託機關應定期確認受託者執行之狀況,並將確認結果記錄之。
- 4.受託者僅得於委託機關指示之範圍內,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受託者認委託機關之指示有違反本法、其他個人資料保護法律或其法規命令者,應立即通知委託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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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8條規定了當委託他人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時,委託機關應對受託者進行適當的監督。監督至少應包括預定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的範圍、類別、特定目的及其期間;受託者在執行職務時採取的措施;如有複委託者,所約定的受託者;受託者或其受僱人違反相關法律或規定時應向委託機關通報的事項和應采取的補救措施;委託機關對受託者有保留指示時的指示事項;委託關係終止或解除時的個人資料儲存媒介的返還和受託者對儲存個人資料的刪除。 根據個資法第21條第1項,當個人資料處理者將個人資料委託第三方處理時,應訂立書面契約,明確要求第三方履行個資法相關義務,並確保其對個人資料的保密和安全。 參考資料: 1. 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I0050032 2.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1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I005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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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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