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8條規定了當委託他人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時,委託機關應對受託者進行適當的監督。監督至少應包括預定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的範圍、類別、特定目的及其期間;受託者在執行職務時採取的措施;如有複委託者,所約定的受託者;受託者或其受僱人違反相關法律或規定時應向委託機關通報的事項和應采取的補救措施;委託機關對受託者有保留指示時的指示事項;委託關係終止或解除時的個人資料儲存媒介的返還和受託者對儲存個人資料的刪除。 根據個資法第21條第1項,當個人資料處理者將個人資料委託第三方處理時,應訂立書面契約,明確要求第三方履行個資法相關義務,並確保其對個人資料的保密和安全。 參考資料: 1. 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I0050032 2.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1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I005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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