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委託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之法人、團體或自然人,依委託機關應適用之規定為之。
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 7 條規定,受委託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之法人、團體或自然人,應依照委託機關應適用之規定進行操作。這意味著當有第三方機構委託進行個人資料的蒐集、處理或利用時,受委託的法人、團體或自然人必須按照委託機關的規定來進行相應的操作。如果該委託機關有相關的適用規定,應按照該規定來處理個人資料。這保護了個人資料的安全性和隱私權,以確保其在進行蒐集、處理或利用時符合相關法規的規定。 例子: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政府部門向一家市場調研公司委託蒐集市民的消費習慣資料,該公司在進行相關的資料蒐集、處理或利用時,應該依照該政府部門所制定的規定來進行操作。這可能包括特定的蒐集方法、資料分析標準以及資料保護措施等。該公司需確保其操作符合委託機關所要求的規定,以確保個人資料的安全與隱私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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