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872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發法字第 1090000594 號

會議日期 109 年 02 月 05 日

要旨

公務機關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應符合比例原則之要求,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為之,且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所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且對人民權益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衡平

主旨

有關貴局所詢臺北區監理所為執行業務,規劃使用 eTag 條碼轉換車號,由系統自動輸入車號,涉及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 109 年 1 月 8 日路監車字第 1090000668 號函。

二、有關貴局規劃讀取(蒐集)受檢驗車輛之 eTag 條碼資料,並藉由○○電收公司 eTag 設備讀取車號一節,前經本會於 108 年 10 月 30 日以發法字第 1080020757 號書函復在案。經查法務部 103 年 2月 7 日法律字第 10303501220 號函略以,公務機關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應符合個資法第 5 條及行政程序法第 7 條比例原則之要求,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為之,且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再其所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適當性),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必要性或侵害最小性),且對人民權益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衡平(衡量性或狹義之比例原則)。是以,貴局基於「交通及公共建設行政」(代號 028)之特定目的,使用車牌號碼執行汽車檢驗業務,雖屬貴局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個資法第 15 條第 1 款參照),仍應依上開規定本於權責卓處。

三、至於貴局來文所稱藉由○○電收公司 eTag 設備讀取車號並無蒐集、處理或利用他機關所持有之個人資料,似無涉及個資法規範一節,按個資法第 2 條第 1 款及施行細則第 3 條規定,個人資料包括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所謂得以間接方式識別,指保有該資料者僅以該資料不能直接識別,須與其他資料對照、組合、連結等,始能識別該特定之個人。是以,本案所涉 eTag 條碼及車號均屬可間接識別之個人資料,相關蒐集、處理或利用之行為,仍有個資法適用。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843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6,580
NT$16,800
省 $10,22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發法字第 1090000594…」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