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 6 條
- 1.本法第二條第四款所稱刪除,指使已儲存之個人資料自個人資料檔案中消失。
- 2.本法第二條第四款所稱內部傳送,指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本身內部之資料傳送。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 6 條規定如下: 1. 本條規定了「刪除」這一術語的定義,指的是將已儲存的個人資料從個人資料檔案中完全消失。 2. 本條規定了「內部傳送」這一術語的定義,指的是在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內部進行的資料傳送。 參考資料: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