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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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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法第二條第四款所稱刪除,指使已儲存之個人資料自個人資料檔案中消失。
  2. 2.本法第二條第四款所稱內部傳送,指公務機關或公務機關本身內部之資料傳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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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 6 條規定如下: 1. 本條規定了「刪除」這一術語的定義,指的是將已儲存的個人資料從個人資料檔案中完全消失。 2. 本條規定了「內部傳送」這一術語的定義,指的是在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內部進行的資料傳送。 參考資料: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

相關函釋 1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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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 6 條規定:「本法第二條第四款所稱刪除,指使已儲存之個人資料自個人資料檔案中消失。本法第二條第四款所稱內部傳送…」(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