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3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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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曾犯下列各罪之一,經有罪判決確定,或曾依檢肅流氓條例裁定應為交付感訓確定者,不得辦理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 一、故意殺人、故意重傷、搶劫、搶奪、強盜、恐嚇取財或擄人勒贖。 二、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百八十五條或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 三、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二十九條、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四條至第二十七條或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三條至第三十七條。 四、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七條或第八條。 五、懲治走私條例第四條至第六條。 六、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三條、第四條或第六條。 七、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2.犯前項第三款以外各款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於申請執業登記前十二年以內未再受刑之宣告或執行,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一、緩刑期滿,而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 二、受有期徒刑之宣告,經執行完畢或赦免,或曾依檢肅流氓條例裁定應為交付感訓期滿。
- 3.計程車駕駛人,犯第一項所列各罪之一,經第一審法院判決有罪後,吊扣其執業登記證。其經法院判處有罪判決確定者,廢止其執業登記。除符合前項規定之情形外,不得再辦理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與執業。
- 4.計程車駕駛人犯故意傷害、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條之一至第二百三十五條及第三百十五條之一各罪之一,或利用職務上機會,犯竊盜、詐欺、妨害自由,經第一審法院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吊扣其執業登記證。其經法院判決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而未受緩刑之宣告者,廢止其執業登記,且三年內不得辦理。利用職務上機會犯侵占罪,經第一審法院判決有罪者,吊扣其執業登記證;其經法院判處有罪判決確定者,廢止其執業登記,且三年內不得辦理。
- 5.計程車駕駛人,受前二項吊扣執業登記證之處分,未將執業登記證送交發證警察機關者,廢止其執業登記。
- 6.計程車駕駛人違反前條及本條規定,應廢止其執業登記或吊扣其執業登記證者,由警察機關處罰,不適用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
- 7.經廢止執業登記者,其執業登記證由警察機關收繳之。
- 8.計程車駕駛人執業資格、執業登記、測驗、執業前、在職講習與講習費用收取、登記證核發及管理等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會同交通部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道交條例第37條規定七類重罪前科者不得辦理計程車執業登記,性犯罪終身禁業,其餘類別須執行完畢後十二年內未再犯才能重新申請。
Q · 有前科還能開計程車嗎?
性侵前科終身不行,其他重罪滿12年可申請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7條,曾犯七類特定罪(殺人重傷、搶劫強盜、性犯罪、槍砲、走私、組織犯罪、毒品)經有罪判決確定者,不得辦理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其中性犯罪(第一項第三款)為終身禁業,無例外、無等待期;其餘六類,於緩刑期滿或刑期執行完畢後,申請執業登記前十二年內未再受刑之宣告或執行者,得不受限制重新申請。現職司機犯第一項各罪經第一審判決有罪即吊扣執業登記證,確定後廢止。
深度解讀
台灣有一份隱形的「計程車司機黑名單」。犯過殺人、強盜、性侵、毒品、酒駕致死傷等重罪的人,即使刑期服完,也永遠不能開計程車。這不是「出獄就有前科歧視」的問題,而是一個冷靜的風險計算:計程車是一個密閉空間,乘客和司機之間的信任關係建立在幾秒鐘之內,而且乘客幾乎沒有反抗能力。性犯罪(第三款)是唯一完全沒有「洗白機會」的類別,犯過就是終身禁業,沒有例外。其他類別(殺人、搶劫、毒品等)給了一條窄路:緩刑期滿或刑期執行完畢後十二年內沒有再犯,可以重新申請。但性犯罪的前科是一道永久的門。更值得注意的是第四項和第五項:不只是重罪,像故意傷害、竊盜、詐欺這些「沒那麼嚴重」的犯罪,只要是利用職務之便犯的,判超過六個月就廢止執業登記,三年內不得重新辦理。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10 則
立法沿革 10 版
- 檢肅流氓條例法規
- 故意名詞
- 重傷名詞
- 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百八十五條或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
- 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二十九條條文
- 第二十四條至第二十七條條文
- 第三十三條至第三十七條條文
- 第七條或第八條條文
- 第四條至第六條條文
- 第三條、第四條或第六條條文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法規
- 宣告名詞
- 緩刑名詞
- 撤銷名詞
- 有期徒刑名詞
- 赦免名詞
- 吊扣名詞
- 廢止名詞
- 第二百三十一條之一至第二百三十五條及第三百十五條之一條文
- 詐欺名詞
- 侵占名詞
- 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條文
- 核名詞
- 中華民國刑法 第 7 條條文
-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84 條條文
-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85 條條文
-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21 條條文
-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22 條條文
-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23 條條文
-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24 條條文
-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24-1 條條文
-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25 條條文
-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26 條條文
-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26-1 條條文
-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27 條條文
-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27-1 條條文
-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28 條條文
-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29 條條文
-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30 條條文
-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31 條條文
-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31-1 條條文
-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32 條條文
-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33 條條文
-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34 條條文
-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35 條條文
-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36 條條文
-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第 24 條條文
-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第 25 條條文
-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第 26 條條文
-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第 27 條條文
-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第 33 條條文
-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第 34 條條文
-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第 35 條條文
-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第 36 條條文
-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第 37 條條文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8 條條文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36 條條文
本條有 10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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