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38 條(違規攬客、拒載、繞道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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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8條規範計程車拒載、繞路與車站違規攬客,拒載繞路罰六百至一千二百元,違規攬客罰一千五至三千元,營業大客車並記違規紀錄一次。
Q · 計程車拒載或繞路,乘客能怎麼辦?
可檢舉。拒載繞路是行政違規,記下車號即可舉發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8條第二項,計程車任意拒載或故意繞道,處六百至一千二百元罰鍰。乘客無須與司機爭執,只要記下車號、時間、地點,最好有錄影或地圖截圖,向交通主管機關或1999市民專線檢舉即可。繞路多收的車資另可依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請求返還。
深度解讀
火車站前面那些追著你問「要不要搭車」的人,和明明跳表卻故意繞路多收你錢的計程車司機,都踩在這條的紅線上。第一項管的是「違規攬客」:在車站或交通繁忙的地方,用不正當的方式搶客人。罰一千五到三千,如果是遊覽車來搶客,還要記違規紀錄一次。第二項管的是計程車的兩大惡行:拒載和繞路。你站在路邊攔車,司機搖下窗戶問你去哪,聽到目的地太近就揚長而去。或者你從台北車站要去西門町,司機帶你繞了一大圈信義區。這兩種行為各罰六百到一千二。金額看起來不重,但這條的真正威力在於它和第37條的連動:累積違規會影響執業登記的年度查驗結果,嚴重的甚至觸發廢止程序。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5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3 則
立法沿革 5 版
- 罰鍰名詞
- 故意名詞
本條有 5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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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