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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38違規攬客、拒載、繞道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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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汽車駕駛人,於鐵路、公路車站或其他交通頻繁處所,違規攬客營運,妨害交通秩序者,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其所駕駛之汽車,如屬營業大客車者,並記該汽車違規紀錄一次。
  2. 2.計程車駕駛人,任意拒載乘客或故意繞道行駛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8條規範計程車拒載、繞路與車站違規攬客,拒載繞路罰六百至一千二百元,違規攬客罰一千五至三千元,營業大客車並記違規紀錄一次。

Q · 計程車拒載或繞路,乘客能怎麼辦?

可檢舉。拒載繞路是行政違規,記下車號即可舉發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8條第二項,計程車任意拒載或故意繞道,處六百至一千二百元罰鍰。乘客無須與司機爭執,只要記下車號、時間、地點,最好有錄影或地圖截圖,向交通主管機關或1999市民專線檢舉即可。繞路多收的車資另可依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請求返還。

白話解讀

火車站前面那些追著你問「要不要搭車」的人,和明明跳表卻故意繞路多收你錢的計程車司機,都踩在這條的紅線上。第一項管的是「違規攬客」:在車站或交通繁忙的地方,用不正當的方式搶客人。罰一千五到三千,如果是遊覽車來搶客,還要記違規紀錄一次。第二項管的是計程車的兩大惡行:拒載和繞路。你站在路邊攔車,司機搖下窗戶問你去哪,聽到目的地太近就揚長而去。或者你從台北車站要去西門町,司機帶你繞了一大圈信義區。這兩種行為各罰六百到一千二。金額看起來不重,但這條的真正威力在於它和第37條的連動:累積違規會影響執業登記的年度查驗結果,嚴重的甚至觸發廢止程序。

法律定性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8條為計程車與營業汽車服務義務之處罰規範,分兩項:第一項罰於鐵路、公路車站等交通頻繁處所違規攬客妨害交通秩序之行為;第二項罰計程車駕駛人任意拒載或故意繞道行駛,建立計程車作為特許公共運輸不得任意拒絕服務的法律基礎。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計程車拒載去哪裡檢舉最有效?

向當地交通局或監理站檢舉,也可撥1999市民專線轉接,提供車號、時間、地點與事實經過,有影像更好。許多城市有線上檢舉系統可直接上傳影片,處理速度比電話快,成案後司機收到罰單,檢舉人通常無須出庭。

Q2繞路多收的錢能要回來嗎?

可以,繞路多收的車資屬不當得利(民法第179條),有權要求退還。向交通局檢舉後,主管機關裁罰時通常會一併協調退費;金額較大或司機拒絕時可走小額訴訟。保留收據與手機地圖路線截圖即可主張差額。

Q3司機說太遠不載算違規嗎?

算。計程車是特許行業,取得執業登記即承擔不得任意拒載的義務,唯一合法拒絕事由是乘客危及行車安全,「太遠不划算」不是免責理由,違者依道交條例第38條第二項罰六百至一千二百元。

Q4違規攬客和拒載罰則一樣嗎?

不一樣。第一項違規攬客罰一千五百至三千元,營業大客車並記違規紀錄一次;第二項拒載或繞道罰六百至一千二百元,兩者構成要件與罰度均不同。

Q5道交條例第38條是什麼?

規範計程車與營業汽車服務義務的處罰條文,分違規攬客與拒載繞路兩項。

Q6什麼叫故意繞道行駛?

司機在無路況施工等客觀理由下,刻意捨近求遠增加里程與車資的行為。

Q7違規攬客是什麼意思?

於鐵路公路車站等交通頻繁處所,以不正當方式招攬乘客並妨害交通秩序。

Q8計程車繞路多收的錢怎麼要回來?

保留收據與地圖路線截圖,依民法179不當得利向司機或車行請求,檢舉時可請主管機關協調退費。

Q9怎麼證明司機故意繞路?

用手機地圖截圖實際路線與正常路線對比,加上收據金額差,行車紀錄器或對話亦可佐證。

Q10被拒載沒錄影怎麼辦?

仍可舉發,但成案率低;盡量補充車號、時間、地點與排班區監視器調閱請求。

Q11檢舉拒載要花錢嗎?

檢舉本身免費,由主管機關裁罰;走訴願、行政訴訟階段才可能涉及規費。

Q12拒載 vs 違規攬客罰則差在哪?

違規攬客(第一項)罰1,500–3,000元,拒載繞路(第二項)罰600–1,200元,構成要件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違規類型法條罰鍰附加效果
車站等處違規攬客第38條第1項1,500–3,000元營業大客車記違規紀錄一次
任意拒載第38條第2項600–1,200元累積違規影響年度查驗
故意繞道行駛第38條第2項600–1,200元多收車資得依民法179請求返還

法條

車站等處違規攬客
第38條第1項
任意拒載
第38條第2項
故意繞道行駛
第38條第2項

罰鍰

車站等處違規攬客
1,500–3,000元
任意拒載
600–1,200元
故意繞道行駛
600–1,200元

附加效果

車站等處違規攬客
營業大客車記違規紀錄一次
任意拒載
累積違規影響年度查驗
故意繞道行駛
多收車資得依民法179請求返還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日本道路運送法第13条(運送引受義務/乗車拒否の禁止)
韓國여객자동차 운수사업법 제26조(운수종사자 준수사항·승차거부 금지)
中國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拒载、绕道等违规处罚)
德國Personenbeförderungsgesetz (PBefG) § 22(Beförderungspflicht)
法國Code des transports / réglementation des taxis(refus de course)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3

立法沿革 5

(0570124 制定)

汽車駕駛人赤足或穿木屐、拖鞋駕車者,處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鍰。

(0640711 全文修正)

營業小客車駕駛人任意拒載短途乘客或故意繞道行駛者,處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罰鍰。

(0750513 全文修正)

汽車駕駛人或他人,於鐵路、公路車站或其他處所,違規攬客營運,妨害交通秩序者,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鍰。   營業小客車駕駛人,任意拒載乘客或故意繞道行駛者,處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鍰。

立法理由一、本條增訂第一項,以處罰汽車駕駛人或他人於鐵路、公路車站或其他處所違規攬客營運,妨害交通秩序。   二、原條文改列為第二項。原條文規定之罰鍰數額係六十四年修正時所定者,因社會經濟情況變動,已嫌偏低,顯不足以達成法律上之目的,爰斟酌實際情形,將該定額罰鍰提高為二倍,並作文字修正。

(0851231 修正)

汽車駕駛人,於鐵路、公路車站或其他交通頻繁處所,違規攬客營運,妨害交通秩序者,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其所駕駛之車輛,如屬營業大客車者,並記該汽車違規紀錄一次。   營業小客車駕駛人,任意拒載乘客或故意繞道行駛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立法理由一、「他人」違規攬客,並非本章(汽車章)規範對象,爰將第一項「他人」兩字刪除,移列至第八十一條之一(行人章)內予以處罰,並增列「交通頻繁」四字,以明確處罰之要件。   二、第一項之違規行為汽車所有人難辭監督不週之責,為有效約束汽車所有人加強所屬駕駛人之管理,爰增列「其所駕駛之車輛,如屬營業大客車者,並記該汽車違規紀錄一次。」   三、第二項之違規情形甚多,為求有效改善,爰提高其罰鍰額度。貨幣單位由銀元改為新臺幣,並作換算。

(0941209 修正)

汽車駕駛人,於鐵路、公路車站或其他交通頻繁處所,違規攬客營運,妨害交通秩序者,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其所駕駛之汽車,如屬營業大客車者,並記該汽車違規紀錄一次。   計程車駕駛人,任意拒載乘客或故意繞道行駛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立法理由將營業小客車修正為計程車;車輛改汽車。

  • 罰鍰名詞
  • 故意名詞
(0570124 制定)

汽車駕駛人赤足或穿木屐、拖鞋駕車者,處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鍰。

(0640711 全文修正)

營業小客車駕駛人任意拒載短途乘客或故意繞道行駛者,處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罰鍰。

(0750513 全文修正)

一、本條增訂第一項,以處罰汽車駕駛人或他人於鐵路、公路車站或其他處所違規攬客營運,妨害交通秩序。   二、原條文改列為第二項。原條文規定之罰鍰數額係六十四年修正時所定者,因社會經濟情況變動,已嫌偏低,顯不足以達成法律上之目的,爰斟酌實際情形,將該定額罰鍰提高為二倍,並作文字修正。

(0851231 修正)

一、「他人」違規攬客,並非本章(汽車章)規範對象,爰將第一項「他人」兩字刪除,移列至第八十一條之一(行人章)內予以處罰,並增列「交通頻繁」四字,以明確處罰之要件。   二、第一項之違規行為汽車所有人難辭監督不週之責,為有效約束汽車所有人加強所屬駕駛人之管理,爰增列「其所駕駛之車輛,如屬營業大客車者,並記該汽車違規紀錄一次。」   三、第二項之違規情形甚多,為求有效改善,爰提高其罰鍰額度。貨幣單位由銀元改為新臺幣,並作換算。

(0941209 修正)

將營業小客車修正為計程車;車輛改汽車。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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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8 條規定:「汽車駕駛人,於鐵路、公路車站或其他交通頻繁處所,違規攬客營運,妨害交通秩序者,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