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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38 條(違規攬客、拒載、繞道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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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汽車駕駛人,於鐵路、公路車站或其他交通頻繁處所,違規攬客營運,妨害交通秩序者,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其所駕駛之汽車,如屬營業大客車者,並記該汽車違規紀錄一次。
  2. 2.計程車駕駛人,任意拒載乘客或故意繞道行駛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8條規範計程車拒載、繞路與車站違規攬客,拒載繞路罰六百至一千二百元,違規攬客罰一千五至三千元,營業大客車並記違規紀錄一次。

Q · 計程車拒載或繞路,乘客能怎麼辦?

可檢舉。拒載繞路是行政違規,記下車號即可舉發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8條第二項,計程車任意拒載或故意繞道,處六百至一千二百元罰鍰。乘客無須與司機爭執,只要記下車號、時間、地點,最好有錄影或地圖截圖,向交通主管機關或1999市民專線檢舉即可。繞路多收的車資另可依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請求返還。

深度解讀

火車站前面那些追著你問「要不要搭車」的人,和明明跳表卻故意繞路多收你錢的計程車司機,都踩在這條的紅線上。第一項管的是「違規攬客」:在車站或交通繁忙的地方,用不正當的方式搶客人。罰一千五到三千,如果是遊覽車來搶客,還要記違規紀錄一次。第二項管的是計程車的兩大惡行:拒載和繞路。你站在路邊攔車,司機搖下窗戶問你去哪,聽到目的地太近就揚長而去。或者你從台北車站要去西門町,司機帶你繞了一大圈信義區。這兩種行為各罰六百到一千二。金額看起來不重,但這條的真正威力在於它和第37條的連動:累積違規會影響執業登記的年度查驗結果,嚴重的甚至觸發廢止程序。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5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3 則

立法沿革 5 版

  • 罰鍰名詞
  • 故意名詞

本條有 5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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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8 條規定:「汽車駕駛人,於鐵路、公路車站或其他交通頻繁處所,違規攬客營運,妨害交通秩序者,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