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38 條(違規攬客、拒載、繞道之處罰)
- 1.汽車駕駛人,於鐵路、公路車站或其他交通頻繁處所,違規攬客營運,妨害交通秩序者,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其所駕駛之汽車,如屬營業大客車者,並記該汽車違規紀錄一次。
- 2.計程車駕駛人,任意拒載乘客或故意繞道行駛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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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8條規範計程車拒載、繞路與車站違規攬客,拒載繞路罰六百至一千二百元,違規攬客罰一千五至三千元,營業大客車並記違規紀錄一次。
Q · 計程車拒載或繞路,乘客能怎麼辦?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8條第二項,計程車任意拒載或故意繞道,處六百至一千二百元罰鍰。乘客無須與司機爭執,只要記下車號、時間、地點,最好有錄影或地圖截圖,向交通主管機關或1999市民專線檢舉即可。繞路多收的車資另可依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請求返還。
白話解讀
火車站前面那些追著你問「要不要搭車」的人,和明明跳表卻故意繞路多收你錢的計程車司機,都踩在這條的紅線上。第一項管的是「違規攬客」:在車站或交通繁忙的地方,用不正當的方式搶客人。罰一千五到三千,如果是遊覽車來搶客,還要記違規紀錄一次。第二項管的是計程車的兩大惡行:拒載和繞路。你站在路邊攔車,司機搖下窗戶問你去哪,聽到目的地太近就揚長而去。或者你從台北車站要去西門町,司機帶你繞了一大圈信義區。這兩種行為各罰六百到一千二。金額看起來不重,但這條的真正威力在於它和第37條的連動:累積違規會影響執業登記的年度查驗結果,嚴重的甚至觸發廢止程序。
法律定性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8條為計程車與營業汽車服務義務之處罰規範,分兩項:第一項罰於鐵路、公路車站等交通頻繁處所違規攬客妨害交通秩序之行為;第二項罰計程車駕駛人任意拒載或故意繞道行駛,建立計程車作為特許公共運輸不得任意拒絕服務的法律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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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計程車拒載去哪裡檢舉最有效?▾
向當地交通局或監理站檢舉,也可撥1999市民專線轉接,提供車號、時間、地點與事實經過,有影像更好。許多城市有線上檢舉系統可直接上傳影片,處理速度比電話快,成案後司機收到罰單,檢舉人通常無須出庭。
Q2繞路多收的錢能要回來嗎?▾
可以,繞路多收的車資屬不當得利(民法第179條),有權要求退還。向交通局檢舉後,主管機關裁罰時通常會一併協調退費;金額較大或司機拒絕時可走小額訴訟。保留收據與手機地圖路線截圖即可主張差額。
Q3司機說太遠不載算違規嗎?▾
算。計程車是特許行業,取得執業登記即承擔不得任意拒載的義務,唯一合法拒絕事由是乘客危及行車安全,「太遠不划算」不是免責理由,違者依道交條例第38條第二項罰六百至一千二百元。
Q4違規攬客和拒載罰則一樣嗎?▾
不一樣。第一項違規攬客罰一千五百至三千元,營業大客車並記違規紀錄一次;第二項拒載或繞道罰六百至一千二百元,兩者構成要件與罰度均不同。
Q5道交條例第38條是什麼?▾
規範計程車與營業汽車服務義務的處罰條文,分違規攬客與拒載繞路兩項。
Q6什麼叫故意繞道行駛?▾
司機在無路況施工等客觀理由下,刻意捨近求遠增加里程與車資的行為。
Q7違規攬客是什麼意思?▾
於鐵路公路車站等交通頻繁處所,以不正當方式招攬乘客並妨害交通秩序。
Q8計程車繞路多收的錢怎麼要回來?▾
保留收據與地圖路線截圖,依民法179不當得利向司機或車行請求,檢舉時可請主管機關協調退費。
Q9怎麼證明司機故意繞路?▾
用手機地圖截圖實際路線與正常路線對比,加上收據金額差,行車紀錄器或對話亦可佐證。
Q10被拒載沒錄影怎麼辦?▾
仍可舉發,但成案率低;盡量補充車號、時間、地點與排班區監視器調閱請求。
Q11檢舉拒載要花錢嗎?▾
檢舉本身免費,由主管機關裁罰;走訴願、行政訴訟階段才可能涉及規費。
Q12拒載 vs 違規攬客罰則差在哪?▾
違規攬客(第一項)罰1,500–3,000元,拒載繞路(第二項)罰600–1,200元,構成要件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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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違規類型 | 法條 | 罰鍰 | 附加效果 |
|---|---|---|---|
| 車站等處違規攬客 | 第38條第1項 | 1,500–3,000元 | 營業大客車記違規紀錄一次 |
| 任意拒載 | 第38條第2項 | 600–1,200元 | 累積違規影響年度查驗 |
| 故意繞道行駛 | 第38條第2項 | 600–1,200元 | 多收車資得依民法179請求返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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