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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38 條(違規攬客、拒載、繞道之處罰)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汽車駕駛人,於鐵路、公路車站或其他交通頻繁處所,違規攬客營運,妨害交通秩序者,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其所駕駛之汽車,如屬營業大客車者,並記該汽車違規紀錄一次。
  2. 計程車駕駛人,任意拒載乘客或故意繞道行駛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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