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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汽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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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38 條
(違規攬客、拒載、繞道之處罰)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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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汽車駕駛人,於鐵路、公路車站或其他交通頻繁處所,違規攬客營運,妨害交通秩序者,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
罰鍰
;其所駕駛之汽車,如屬營業大客車者,並記該汽車違規紀錄一次。
計程車駕駛人,任意拒載乘客或
故意
繞道行駛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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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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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汽車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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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慢車 §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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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行人 §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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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道路障礙 §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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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附則 §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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