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內政部警政署79.2.2.警署交字第九五五四號函轉
要旨
關於計程車駕駛人不使用計費器,任意喊價而致乘客未予 搭乘者,有無構成違規營業行為乙案
主旨
一、計程車駕駛人不使用計費器收費,任意喊價攬客,致乘客未上車搭乘者,似已構成違規攬客之行為,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予以舉發。
二、另如乘客已上車後,因計程車駕駛人執意不使用計費器收費而漫天要價,致乘客不從而被迫下車者,雖尚無收費之事實,惟其行為似已違反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宜依上述規定予舉發。(內政部警政署79.2.2.警署交字第九五五四號函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