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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第 7 條(屬人原則(二)-國民國外犯罪之適用)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法於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前二條以外之罪,而其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者,適用之。但依犯罪地之法律不罰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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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quarius8129
6 months ago
公務人員
吸食大麻在荷蘭已經合法化了,所以在犯罪行為在國外,在台灣不會追溯
aquarius8129
6 months ago
公務人員
但書:但依犯罪地之法律不罰者,不在此限 . 在境外若沒有處罰,那在台灣不會追溯
gecko
3 years ago
專業證照
「犯前二條以外之罪」此一要件的立法技術不恰當,會造成處罰上的漏洞。例如:仲裁人(非公務員)犯122-1收受賄賂罪。 學者建議應修法為「本法於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罪,除有前兩條之情形外,如其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者,適用之。.....」 意指除了有前兩條(第5、6條)情形外,如其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者,適用之。 即第5、6、7條情形都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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