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 第 7 條(屬人原則(二)-國民國外犯罪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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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法第7條:國民國外犯最輕本刑3年以上重罪,台灣仍追訴;犯罪地不罰者除外。
Q · 台灣人在國外犯罪,回台灣會被追訴嗎?
看罪名。最輕本刑3年以上重罪,回台仍可追訴
依刑法第7條,台灣國民在國外犯刑法第5、6條以外之罪,且該罪在台灣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者,台灣仍有管轄權可追訴。但若該行為在犯罪地法律完全不處罰(但書),台灣亦不追。實務上殺人、強盜、重傷害、販毒等重罪都落入射程,輕罪如普通傷害、毀損、竊盜原則上不受本條規範。
深度解讀
拿著中華民國護照出國,你可能以為只要遵守當地法律就好。錯了。台灣的刑法像一條看不見的線,綁在你的國籍上,跟你飛到世界任何一個角落。只要你在國外犯的罪,最輕本刑是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殺人、強盜、販毒、重傷害這個等級),回到台灣照樣可以被追訴。唯一的逃生門是「但書」:如果犯罪地的法律根本不罰這個行為,台灣也不追。換句話說,台灣不會懲罰你在國外做的一件「那裡根本合法」的事。但只要那個行為在當地也是犯罪,你就別想著「反正是在國外的事」就沒事了。這條是第5條(絕對保護原則)和第6條(公務員國外犯罪)的延伸,三條合在一起,構成台灣對自己國民的完整刑事管轄網。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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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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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