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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第 2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經法院依第十六條第二項或第十九條第一項裁定之受交付者,應協助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派之社會工作人員對被害人為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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