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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第 18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損壞軌道、燈塔、標識或以他法致生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往來之危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 因而致前項之舟、車、航空機傾覆或破壞者,依前條第一項之規定處斷。
  3. 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4.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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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損壞」軌道、燈塔、標識或以他法致生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往來之危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II 因而致前項之舟、車、航空機傾覆或破壞者,依前條第一項之規定處斷。 III 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例如中捷吊臂砸中行進列車 IV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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