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 第 184 條
- 1.損壞軌道、燈塔、標識或以他法致生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往來之危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2.因而致前項之舟、車、航空機傾覆或破壞者,依前條第一項之規定處斷。
- 3.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 4.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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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法第 184 條以「致生危險」為要件,雷射筆射飛機、無人機闖航道、移除軌道標識皆可構罪,三年起跳。
Q · 雷射筆照飛機、無人機飛進航道,會被判刑嗎?
依刑法第 184 條,「以他法致生公眾運輸往來之危險」即構成犯罪,雷射筆干擾飛行員視覺、無人機闖入機場管制區、移除軌道警示標識,只要形成具體危險狀態就成立,不需要真的出事。第一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過失犯第三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白話解讀
這條是前一條(第 183 條)的前哨站。183 條處罰的是「已經翻覆或破壞」交通工具的人,而這條處罰的是「讓翻覆有可能發生」的人。你不需要真的弄翻火車,只要你損壞了軌道、燈塔、標識,或者用「其他方法」讓大眾運輸工具的往來產生危險,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就成立。「致生危險」這四個字是關鍵:只要形成具體的危險狀態就夠,不需要真的出事。如果你的行為不幸導致了後果(交通工具翻覆或破壞),第二項說直接跳去用 183 條處罰,無期徒刑起跳。過失也罰,最重兩年有期徒刑加二十萬元罰金。108 年修法拉高了過失刑度並廢除業務過失加重。這條的射程比你想像寬:移除道路施工警示標誌、雷射筆照射飛機駕駛員、無人機干擾機場,這些聽起來像惡作劇的行為都可能直接命中本條。
法律定性
中華民國刑法第 184 條為公共危險罪章「損壞軌道致危險罪」,規範以損壞軌道、燈塔、標識或其他方法,致生火車、電車、舟、車、航空機等大眾運輸工具往來危險之行為。本條採具體危險犯設計,只需產生具體危險狀態即成立,不以實害結果為要件,是 183 條傾覆罪的前置防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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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刑法第 184 條是什麼?▾
公共危險罪章損壞軌道致危險罪,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Q2致生危險是什麼意思?▾
形成具體危險狀態即可,不需要真的發生事故。
Q3雷射筆照飛機會被判刑嗎?▾
會。實務以本條第一項「以他法致生航空機往來危險」論處。
Q4刑法 184 跟 183 差在哪?▾
184 是危險犯(致生危險即罰),183 是實害犯(已傾覆才罰,刑度更重)。
Q5無人機誤飛機場會被刑法 184 嗎?▾
可能。如果形成具體危險,過失犯(第三項)就會成立。
Q6刑法 184 過失犯刑度多重?▾
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十萬元以下罰金(108 年修法)。
Q7刑法 184 跟民航法行政罰會並罰嗎?▾
會。行政罰與刑事罰可並存,民航法罰鍰不能抵刑事責任。
Q8被告刑法 184 怎麼辦?▾
立刻找熟悉公共危險罪的律師,主戰場是「致生危險」要件是否成立。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刑法 184 | 刑法 183 | 刑法 185 | 刑法 188 |
|---|---|---|---|---|
| 保護階段 | 致生危險即罰(具體危險犯) | 已傾覆或破壞才罰(實害犯) | 陸路水路橋樑的平行規定 | 妨害鐵路電信郵務 |
| 客體 | 火車、電車、舟、車、航空機(大眾運輸) | 現有人所在的大眾運輸工具 | 陸路、水路、橋樑(公眾往來設備) | 鐵路、郵務、電報、電話系統 |
| 故意犯刑度 |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 過失犯刑度 | 二年以下、拘役或 20 萬以下罰金 | 一年以下、拘役或 30 萬以下罰金 | 六月以下、拘役或 9 千以下罰金 | (不處罰過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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