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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8 分鐘8 分鐘8 分

中華民國刑法184

快速跳轉
  1. 1.損壞軌道、燈塔、標識或以他法致生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往來之危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 2.因而致前項之舟、車、航空機傾覆或破壞者,依前條第一項之規定處斷。
  3. 3.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4. 4.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法第 184 條以「致生危險」為要件,雷射筆射飛機、無人機闖航道、移除軌道標識皆可構罪,三年起跳。

Q · 雷射筆照飛機、無人機飛進航道,會被判刑嗎?

會。刑法 184 第一項,三年起跳

依刑法第 184 條,「以他法致生公眾運輸往來之危險」即構成犯罪,雷射筆干擾飛行員視覺、無人機闖入機場管制區、移除軌道警示標識,只要形成具體危險狀態就成立,不需要真的出事。第一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過失犯第三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白話解讀

這條是前一條(第 183 條)的前哨站。183 條處罰的是「已經翻覆或破壞」交通工具的人,而這條處罰的是「讓翻覆有可能發生」的人。你不需要真的弄翻火車,只要你損壞了軌道、燈塔、標識,或者用「其他方法」讓大眾運輸工具的往來產生危險,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就成立。「致生危險」這四個字是關鍵:只要形成具體的危險狀態就夠,不需要真的出事。如果你的行為不幸導致了後果(交通工具翻覆或破壞),第二項說直接跳去用 183 條處罰,無期徒刑起跳。過失也罰,最重兩年有期徒刑加二十萬元罰金。108 年修法拉高了過失刑度並廢除業務過失加重。這條的射程比你想像寬:移除道路施工警示標誌、雷射筆照射飛機駕駛員、無人機干擾機場,這些聽起來像惡作劇的行為都可能直接命中本條。

法律定性

中華民國刑法第 184 條為公共危險罪章「損壞軌道致危險罪」,規範以損壞軌道、燈塔、標識或其他方法,致生火車、電車、舟、車、航空機等大眾運輸工具往來危險之行為。本條採具體危險犯設計,只需產生具體危險狀態即成立,不以實害結果為要件,是 183 條傾覆罪的前置防線。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雷射筆照飛機真的會被判重刑嗎?

會。近年已有多起實務判決,以本條第一項「以他法致生航空機往來之危險」論處,刑度從拘役到有期徒刑都有。關鍵是飛行員視覺是否受到實際影響,只要形成具體危險狀態就夠。內行人提示:雷射筆功率越高罪責越重,機場周邊都有監視器和航管錄音,要找到行為人比你想像容易得多。

Q2無人機不小心飛到鐵道上,沒出事也會有事嗎?

可能有事。如果你的無人機墜落在運行中的軌道上並形成具體危險(列車必須緊急煞停或改道),本條第三項過失致生往來危險就可能成立,最重二年有期徒刑加二十萬罰金。內行人提示:民航法的行政罰和本條的刑事罰是可以並存的,不要以為罰完民航法就沒事。

Q3把施工警示三角錐搬走拍抖音,算犯罪?

算。這就是本條第一項的「損壞標識」或「以他法致生危險」。如果後來真的有人因此出事,第二項會直接跳到 183 條,無期徒刑起跳。內行人提示:網路上的拍攝紀錄就是你自己的有罪證據,抖音的地點標籤和時間戳讓警方辦案效率極高。

Q4刑法第 184 條是什麼?

公共危險罪章之損壞軌道致危險罪,採具體危險犯設計,致生公眾運輸往來危險即罪成立,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Q5「致生危險」是什麼意思?

形成具體危險狀態即可,列車需緊急煞停、航機需改道、行人需閃避皆屬之,不需要真的發生事故。

Q6什麼叫「以他法」致生危險?

本條列舉「損壞軌道、燈塔、標識」之外的概括手段。雷射筆干擾駕駛、無人機闖航道、磁鐵干擾軌道訊號都算。

Q7具體危險犯跟抽象危險犯差在哪?

具體危險犯(如 184)需證明形成具體危險狀態;抽象危險犯(如酒駕 185-3)只要從事行為即罪成立,不問危險。

Q8雷射筆照飛機被抓怎麼辦?

立刻保持緘默不亂講,聯絡熟悉公共危險罪律師,蒐集雷射筆功率規格、所在位置、時間紀錄,主張未實際干擾航機。

Q9無人機誤飛機場怎麼處理?

立刻聯絡塔台說明、保留飛行 log、申報機體規格,主張無過失或未致生具體危險,避免落入第三項過失犯。

Q10怎麼證明沒有「致生危險」?

蒐集無人機未進入跑道、列車未需減速、行人無需閃避之證據(監視器、行車紀錄器、塔台錄音),切斷因果關係。

Q11刑法 184 訴訟程序怎麼跑?

警方移送地檢署→檢察官起訴→地方法院刑事庭審理→可上訴至高院、最高院。本條重罪可能聲押或限制出境。

Q12刑法 184 vs 刑法 183 哪個適用?

184 是危險犯(致生危險即罰),183 是實害犯(已傾覆才罰)。本條第二項規定致生結果者直接跳接 183 條,無期徒刑起跳。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刑法 184刑法 183刑法 185刑法 188
保護階段致生危險即罰(具體危險犯)已傾覆或破壞才罰(實害犯)陸路水路橋樑的平行規定妨害鐵路電信郵務
客體火車、電車、舟、車、航空機(大眾運輸)現有人所在的大眾運輸工具陸路、水路、橋樑(公眾往來設備)鐵路、郵務、電報、電話系統
故意犯刑度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過失犯刑度二年以下、拘役或 20 萬以下罰金一年以下、拘役或 30 萬以下罰金六月以下、拘役或 9 千以下罰金(不處罰過失)

刑法 184

保護階段
致生危險即罰(具體危險犯)
客體
火車、電車、舟、車、航空機(大眾運輸)
故意犯刑度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過失犯刑度
二年以下、拘役或 20 萬以下罰金

刑法 183

保護階段
已傾覆或破壞才罰(實害犯)
客體
現有人所在的大眾運輸工具
故意犯刑度
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過失犯刑度
一年以下、拘役或 30 萬以下罰金

刑法 185

保護階段
陸路水路橋樑的平行規定
客體
陸路、水路、橋樑(公眾往來設備)
故意犯刑度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過失犯刑度
六月以下、拘役或 9 千以下罰金

刑法 188

保護階段
妨害鐵路電信郵務
客體
鐵路、郵務、電報、電話系統
故意犯刑度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過失犯刑度
(不處罰過失)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刑法 第125条(往来危険罪)
韓國형법 제186조(기차·전차 등의 교통방해죄)
中國刑法 第117条(破坏交通设施罪)
德國StGB § 315 (Gefährliche Eingriffe in den Bahn-, Schiffs- und Luftverkehr)
法國Code pénal art. 322-6(destruction par moyen dangereux)
美國18 U.S.C. § 1992 (Terrorist attacks and other violence against railroad carriers)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2

立法沿革 2

(0231031 制定)

損壞軌道、燈塔、標識或以他法致生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往來之危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前項之舟、車、航空機傾覆或破壞者,依前條第一項之規定處斷。   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1080510 修正)

損壞軌道、燈塔、標識或以他法致生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往來之危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前項之舟、車、航空機傾覆或破壞者,依前條第一項之規定處斷。   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酌作標點符號修正。   二、提高過失犯罪之法定刑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十萬元以下罰金,由法官依具體個案之過失情節量處適當之刑。又其罰金刑額數已不符時宜,配合提高為二十萬元,爰修正第三項。   三、原第三項及第四項依是否為業務過失而有不同法定刑,有違平等原則,爰刪除原第四項業務過失處罰之規定。   四、第二項未修正,原第五項配合移列至第四項。

(0231031 制定)

損壞軌道、燈塔、標識或以他法致生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往來之危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前項之舟、車、航空機傾覆或破壞者,依前條第一項之規定處斷。   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1080510 修正)

一、第一項酌作標點符號修正。   二、提高過失犯罪之法定刑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十萬元以下罰金,由法官依具體個案之過失情節量處適當之刑。又其罰金刑額數已不符時宜,配合提高為二十萬元,爰修正第三項。   三、原第三項及第四項依是否為業務過失而有不同法定刑,有違平等原則,爰刪除原第四項業務過失處罰之規定。   四、第二項未修正,原第五項配合移列至第四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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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華民國刑法第 184 條規定:「損壞軌道、燈塔、標識或以他法致生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往來之危險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華民國刑法第 18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中華民國刑法第 18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