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7 分鐘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83 條

  1. 1.傾覆或破壞現有人所在之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2. 2.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3. 3.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法第 183 條規範傾覆或破壞現有人所在之公眾運輸工具罪,故意刑度為無期徒刑或 5 年以上有期徒刑,過失犯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0 萬元以下罰金,未遂犯亦罰。

Q · 拉一下高鐵緊急制動鈕真的會構成本條嗎?

依刑法第 183 條第一項,故意傾覆或破壞「現有人所在」之公眾運輸工具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緊急制動本身若僅造成停車,可能適用第 184 條(致生往來危險);但若因高速急停導致脫軌翻覆,立即落入本條第一項射程。第三項明定未遂犯也罰,刑度從重起跳,不是「只是惡作劇」就能脫罪。

白話解讀

想像一下:有人為了詐領保險,在一列滿載乘客的自強號底下動手腳,讓火車在彎道翻覆。這條是刑法裡最重的公共危險罪之一,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起跳。重點在「現有人所在」這五個字:只要你動手的那一刻,車上、船上、飛機上有人,不論一個或一百個,都構成本罪。你不需要真的害死人,只要你「傾覆或破壞」了該交通工具本身,罪就成立。而且過失也罰:你是公車司機疲勞駕駛翻車、你是維修技師沒鎖緊螺絲導致航空機失事,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加上三十萬元罰金等著你。108 年修法刪掉了「業務過失」的加重規定,現在不管你是不是從業人員,過失標準一致,由法官依情節裁量。這條不只管恐怖攻擊級的大案,它管所有會讓大眾運輸工具翻覆或破壞的人為因素。

法律定性

刑法第 183 條為公共危險罪章關於「公眾運輸工具安全」之核心保護規範,建立故意犯(第一項,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過失犯(第二項,三年以下)、未遂犯(第三項)三層責任結構。客體限「現有人所在」之火車、電車或其他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保護法益為不特定多數人之生命身體安全。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流程圖載入中…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惡作劇拉火車緊急制動會被判多重?

看結果而定。單純緊急制動讓列車停下但未翻覆,可能適用刑法第 184 條損壞標識致生往來危險,三年以上十年以下。但如果因此導致翻覆或破壞車輛本身,就跳到本條第一項,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起跳。內行人提示:不要用「只是開玩笑」來辯護,本條第一項的故意要件只要求你故意做出那個動作,不要求你想害死人。

Q2公車司機疲勞駕駛翻車,算業務過失還是本條?

108 年修法後已無「業務過失」的獨立條款,統一適用本條第二項過失致交通工具傾覆,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加三十萬元罰金。由法官依疲勞程度、違反工時規定等情節裁量。內行人提示:修法後刑度統一但裁量變嚴,從業人員的過失不再比一般人輕,這是很多運輸業從業者還沒更新的認知。

Q3刑法 183 條是什麼罪?

公共危險罪章核心條文,規範傾覆或破壞現有人所在之公眾運輸工具,故意最重無期徒刑,過失 3 年以下,未遂亦罰。

Q4「現有人所在」怎麼認定?

行為時運輸工具上實際有人即構成,不論一個或一百個,是本條與第 184 條(無人)的主要區分判準。

Q5108 年修法刪了什麼?

刪除業務過失加重規定。修法前從業人員過失刑度更重,修法後一般人與從業人員過失刑度一致,由法官裁量。

Q6本條的「公眾運輸」範圍包括哪些?

火車、電車、渡輪、觀光船、客運巴士、民航客機等供不特定多數人使用的運輸工具,私人運輸不在內。

Q7事故發生後第一步該做什麼?

受害者立即就醫保存醫療紀錄、要求警方以 183 條立案;被告立即保留工作日誌、報修紀錄、通訊紀錄。

Q8本條故意 vs 過失怎麼舉證?

故意看主觀「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 客觀行為;過失看「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 工時/簽核紀錄。

Q9和解能讓本條罪名消失嗎?

不能。本罪屬非告訴乃論,國家追訴不停。但和解能大幅影響量刑,可能從 5 年降至 3 年甚至得易科罰金。

Q10找律師要找哪種?

熟悉公共危險罪、鑑識、運輸法規(鐵路法、民航法、勞基法工時)的刑事律師,不是一般刑案律師能處理。

Q11刑法 183 vs 184 差在哪?

183 條客體是「現有人所在的交通工具本身」;184 條客體是「軌道、燈塔、標識等設施」。刑度 183 重得多。

Q12刑法 183 vs 185-1 劫機罪差在哪?

185-1 處罰「劫持」行為(強暴脅迫控制工具);183 處罰「傾覆或破壞」結果。可能併論。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art_183art_184art_185
保護客體現有人所在之公眾運輸工具本身軌道、燈塔、標識等運輸設施陸路、水路、橋樑等公眾往來設備
故意犯刑度無期徒刑或 5 年以上3 年以上 10 年以下5 年以下
過失犯刑度3 年以下 + 30 萬以下罰金2 年以下 + 20 萬以下罰金1 年以下 + 9 萬以下罰金
未遂犯處罰明文處罰(第三項)明文處罰未處罰
典型情境拉緊急制動致脫軌、船長颱風出海致翻覆拆軌道道釘、損壞號誌破壞橋樑、堵塞道路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刑法第 126 条(汽車転覆等及び同致死罪)
🇰🇷 韓國형법 제187조(기차 등의 전복 등)
🇨🇳 中國刑法第 116 条 / 第 119 条(破壞交通工具罪)
🇩🇪 德國StGB § 315(Gefährliche Eingriffe in den Bahn-, Schiffs- und Luftverkehr)
🇫🇷 法國Code pénal Art. 224-6 à 224-7(détournement et destruction de moyen de transport)
🇺🇸 美國18 U.S.C. § 32(destruction of aircraft)+ § 1992(terrorist attacks against railroad)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還有 10 題問答 · 易混淆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比較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