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 第 182 條(妨害救災罪)
於火災、水災、風災、震災、爆炸或其他相類災害發生之際,隱匿或損壞防禦之器械或以他法妨害救災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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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法第 182 條處罰於火災、水災、風災、震災、爆炸或其他相類災害發生時,隱匿、損壞救災器械或妨害救災行為,最重三年有期徒刑。
Q · 災害發生時卡住消防車或拿走救災物資會被告嗎?
依刑法第 182 條,在火災、水災、風災、震災、爆炸或其他相類災害發生「之際」,任何人隱匿或損壞救災器械、或以其他方法妨害救援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2005 年修法後,災害類型包含所有重大救援現場,不作為(拒絕移車、堵塞通道)也可能成立。
白話解讀
大地震之後,你家旁邊的消防栓被一堆違停車輛擋住;颱風天,有人把巷口的沙包偷走拿去墊自己車庫。這些你覺得「很缺德」的事,在刑法上不是缺德,是犯罪。這條專門處理一件事:災難來的時候,任何妨礙救援的行為都要被重判。不是你放火,不是你破壞水閘,你「只是」把消防隊要用的東西藏起來、弄壞、或用其他方式卡住救援動線,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起跳。重點是適用範圍很廣:火災、水災、風災、震災、爆炸,加上「其他相類災害」這個開放條款,幾乎涵蓋所有重大災害現場。你不需要是引發災害的人,只要你在災害發生「之際」做了妨害救災的動作,這條就對你開槍。94 年修法把原本只限火災水災的老條文打開,就是為了不讓卡住救護車的人用「這又不是火災」當藉口。
法律定性
刑法第 182 條為公共危險罪章中的妨害救災罪,規範災害發生之際妨害救援的行為,建立於 1935 年制定,2005 年修法擴張災害類型涵蓋火災、水災、風災、震災、爆炸與其他相類災害,保護法益為社會公共安全與救援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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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刑法 182 條是什麼罪?▾
妨害救災罪,規範災害現場妨害救援行為。
Q2妨害救災罪要關幾年?▾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Q3消防通道違停會構成妨害救災罪嗎?▾
平時是行政違規。若災害發生時擋住救援,可能成立刑事責任。
Q494 年修法改了什麼?▾
擴張災害類型從火災水災到風災震災爆炸與其他相類災害,罰金從 300 元提到三萬元。
Q5私人滅火器不借鄰居算妨害救災嗎?▾
原則上私有財產無交出義務,但公共救災器械被個人鎖起來是另一回事。
Q6沒主動破壞只是不配合算犯罪嗎?▾
「以他法妨害救災」很寬,不作為(拒絕移車)在實務上可能被認定。
Q7什麼叫災害發生之際?▾
從災害實際發生到救援結束的時間區間,事前事後不在本條範圍。
Q8妨害救災罪的追訴時效多久?▾
依刑法第 80 條,追訴權時效 2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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