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火災、水災、風災、震災、爆炸或其他相類災害發生之際,隱匿或損壞防禦之器械或以他法妨害救災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重點摘要刑法第 182 條處罰於火災、水災、風災、震災、爆炸或其他相類災害發生時,隱匿、損壞救災器械或妨害救災行為,最重三年有期徒刑。
Q · 災害發生時卡住消防車或拿走救災物資會被告嗎?
會。刑法 182 條最重三年徒刑
依刑法第 182 條,在火災、水災、風災、震災、爆炸或其他相類災害發生「之際」,任何人隱匿或損壞救災器械、或以其他方法妨害救援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2005 年修法後,災害類型包含所有重大救援現場,不作為(拒絕移車、堵塞通道)也可能成立。
大地震之後,你家旁邊的消防栓被一堆違停車輛擋住;颱風天,有人把巷口的沙包偷走拿去墊自己車庫。這些你覺得「很缺德」的事,在刑法上不是缺德,是犯罪。這條專門處理一件事:災難來的時候,任何妨礙救援的行為都要被重判。不是你放火,不是你破壞水閘,你「只是」把消防隊要用的東西藏起來、弄壞、或用其他方式卡住救援動線,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起跳。重點是適用範圍很廣:火災、水災、風災、震災、爆炸,加上「其他相類災害」這個開放條款,幾乎涵蓋所有重大災害現場。你不需要是引發災害的人,只要你在災害發生「之際」做了妨害救災的動作,這條就對你開槍。94 年修法把原本只限火災水災的老條文打開,就是為了不讓卡住救護車的人用「這又不是火災」當藉口。
刑法第 182 條為公共危險罪章中的妨害救災罪,規範災害發生之際妨害救援的行為,建立於 1935 年制定,2005 年修法擴張災害類型涵蓋火災、水災、風災、震災、爆炸與其他相類災害,保護法益為社會公共安全與救援效率。
平常沒關係,那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違規。但如果當下真的發生火警,你的車擋住消防車,這個停車動作的性質就完全變了,從違規變成「以他法妨害救災」,刑法第 182 條直接適用。內行人提示:消防救災現場警消有權強制破壞移車(消防法第 30 條),車子被砸爛也不能求償,而且還要另外面對本條的刑事責任。
這要看滅火器是不是「防禦之器械」以及你是否有義務提供。本條處罰的是「隱匿或損壞」防禦器械,你自家的私人財產原則上沒有交出義務。但如果是社區公共滅火器被你鎖在自家倉庫不拿出來,性質就不同。內行人提示:公共區域的救災器械不要「好意保管」,災害來臨時你會從好心人變成刑事被告。
看這些沙包的性質。如果是政府或里辦公室為了災害應變準備的公共防禦物資,你的「搬走」就是隱匿防禦器械。如果是建築工地的一般沙包,性質不同。內行人提示:災害期間路邊任何看起來像救災物資的東西,不要動。拿回家用的金額和你後來要面對的刑事責任完全不成比例。
妨害救災罪,規範災害現場妨害救援的行為。1935 年制定,2005 年修法擴張災害類型。
四個要件:災害類型在條文範圍、行為發生在「災害發生之際」、做了隱匿/損壞器械或以他法妨害的動作、與救援效率有因果關係。
用於救災防災的公共器具,含消防栓、滅火器、沙包、救護設備、防火門等。私人財產原則不在範圍。
與火災、水災、風災、震災、爆炸性質相當的重大災害,含瓦斯外洩、土石流、重大工安事故等,是故意留的開放條款。
釐清車輛是否真的妨害救援、是否在「災害發生之際」、消防員是否有明確要求移車。三點都中就難脫罪,積極配合後續是量刑唯一變數。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實際量刑視妨害程度與是否造成擴大損害。
現場錄影、目擊者證詞、消防局事故報告、監視器調閱(30 天內易消失)、救援延誤證明。蒐證越快越好。
消防員指揮第一秒配合、立刻移車讓路、不擋通道、不拿公共防災物資、聽從廣播指示。事後再處理其他爭議。
妨害救災(刑法 182)限災害現場救援行為,妨害公務(刑法 135)對公務員執行職務的強暴脅迫。同一行為可能競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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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火災、水災之際,隱匿或損壞防禦之器械或以他法妨害救火、防水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於火災、水災、風災、震災、爆炸或其他相類災害發生之際,隱匿或損壞防禦之器械或以他法妨害救災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立法理由一、原關於妨害救災罪侷限於「火災、水災之際」之要件似嫌過狹,為提升救災之效率,爰增列「風災、震災、爆炸或其他相類災害發生」以期週延。 二、因第三十三條之罰金刑已提高為新臺幣一千元以上,原法第一項之罰金刑為「三百元以下」顯與前開修正扞格,爰依目前社會經濟水準、人民平均所得,參考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關於易科罰金、易服勞役就原定數額提高一百倍之標準,酌予提高罰金刑之上限。
於火災、水災之際,隱匿或損壞防禦之器械或以他法妨害救火、防水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一、原關於妨害救災罪侷限於「火災、水災之際」之要件似嫌過狹,為提升救災之效率,爰增列「風災、震災、爆炸或其他相類災害發生」以期週延。 二、因第三十三條之罰金刑已提高為新臺幣一千元以上,原法第一項之罰金刑為「三百元以下」顯與前開修正扞格,爰依目前社會經濟水準、人民平均所得,參考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關於易科罰金、易服勞役就原定數額提高一百倍之標準,酌予提高罰金刑之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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