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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81 條

  1. 1.決潰隄防、破壞水閘或損壞自來水池,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2. 2.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3. 3.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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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法第 181 條規範破壞堤防、水閘或自來水池致生公共危險之罪,故意處五年以下,過失亦罰。

Q · 挖斷自來水管會被告刑法嗎?

依刑法第 181 條,破壞水閘、決潰堤防或損壞自來水池並致生公共危險,故意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過失犯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未遂犯亦罰。工地施工挖斷自來水幹管造成大範圍停水,主動配合修復與賠償通常停在民事階段,但若調查認定事前已知管線位置卻未依規範施工,第二項過失犯就在刑事射程內。

白話解讀

前三條管的是「你讓水淹到某樣東西」,181 條管的是更根本的事:你去動了水的基礎設施本身。堤防、水閘、自來水池,這三個東西有一個共同特點:它們一旦被破壞,影響的不是一家一戶,而是一整個區域。所以法律的重點不在你淹了什麼,而在你碰了「水的關鍵節點」。就算你破壞完還沒造成實際淹水,只要「致生公共危險」就成立,五年以下。過失也罰,未遂也罰。你可能覺得這是恐怖攻擊等級的事情才會用到,其實不然:工地施工不慎挖破自來水管線、灌溉糾紛中有人破壞水閘、社區糾紛中有人砸壞共用水池,這些日常情境都在這條的射程裡。它比你想的近。

法律定性

刑法第 181 條為水利公共危險罪,規範決潰堤防、破壞水閘、損壞自來水池等行為,只要致生公共危險即構成,刑度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設過失犯(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與未遂犯處罰規定,是台灣保障水利基礎設施安全的核心刑事規範。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工地挖斷自來水管會構成刑法 181 條嗎?

若致大範圍停水或污染且事前已知管線位置卻未依規範施工,過失犯成立可能性高

Q2刑法 181 條的『致生公共危險』如何認定?

實務見解採具體危險說,水路系統穩定性受影響的具體可能性即可,不需實害

Q3破壞水閘最重會判幾年?

故意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過失犯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Q4刑法 181 條的過失犯怎麼辯護?

保全施工計畫與主管機關核准文件證明已盡注意義務,主張未致生公共危險

Q5刑法 181 vs 水利法 78 條差在哪?

181 是刑罰(五年以下),水利法 78 偏行政管制;嚴重破壞優先適用 181

Q6刑法 181 未遂犯怎麼成立?

已著手破壞但尚未產生公共危險即被制止,仍成立未遂

Q7刑法 181 條的追訴時效多長?

第一項故意犯 20 年,第二項過失犯 5 年,自犯罪成立日起算

Q8刑法 181 vs 刑法 188 差在哪?

181 針對堤防/水閘/自來水池等結構,188 針對供公眾用水的營運服務妨害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Article_181Article_188Article_190
保護客體堤防/水閘/自來水池等水利結構供公眾用水/電氣/煤氣的營運服務供公眾飲用之水源、水道、自來水池(投毒)
刑度五年以下(故意),拘役或 9000 元罰金(過失)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成立要件破壞行為 + 致生公共危險妨害事業營運投放毒物或妨害衛生物品於水源
未遂犯不罰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3 國

🇯🇵 日本刑法第 147 条(水道損壊及び閉塞)+ 第 123 条(水利妨害罪)
🇰🇷 韓國형법 제184조(수리방해죄)+ 제195조(수도불통죄)
🇩🇪 德國StGB § 318 (Beschädigung wichtiger Anlagen) + § 313 (Herbeiführen einer Überschwemmung)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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