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 第 181 條
- 1.決潰隄防、破壞水閘或損壞自來水池,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2.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 3.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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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法第 181 條規範破壞堤防、水閘或自來水池致生公共危險之罪,故意處五年以下,過失亦罰。
Q · 挖斷自來水管會被告刑法嗎?
依刑法第 181 條,破壞水閘、決潰堤防或損壞自來水池並致生公共危險,故意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過失犯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未遂犯亦罰。工地施工挖斷自來水幹管造成大範圍停水,主動配合修復與賠償通常停在民事階段,但若調查認定事前已知管線位置卻未依規範施工,第二項過失犯就在刑事射程內。
白話解讀
前三條管的是「你讓水淹到某樣東西」,181 條管的是更根本的事:你去動了水的基礎設施本身。堤防、水閘、自來水池,這三個東西有一個共同特點:它們一旦被破壞,影響的不是一家一戶,而是一整個區域。所以法律的重點不在你淹了什麼,而在你碰了「水的關鍵節點」。就算你破壞完還沒造成實際淹水,只要「致生公共危險」就成立,五年以下。過失也罰,未遂也罰。你可能覺得這是恐怖攻擊等級的事情才會用到,其實不然:工地施工不慎挖破自來水管線、灌溉糾紛中有人破壞水閘、社區糾紛中有人砸壞共用水池,這些日常情境都在這條的射程裡。它比你想的近。
法律定性
刑法第 181 條為水利公共危險罪,規範決潰堤防、破壞水閘、損壞自來水池等行為,只要致生公共危險即構成,刑度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設過失犯(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與未遂犯處罰規定,是台灣保障水利基礎設施安全的核心刑事規範。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工地挖斷自來水管會構成刑法 181 條嗎?▾
若致大範圍停水或污染且事前已知管線位置卻未依規範施工,過失犯成立可能性高
Q2刑法 181 條的『致生公共危險』如何認定?▾
實務見解採具體危險說,水路系統穩定性受影響的具體可能性即可,不需實害
Q3破壞水閘最重會判幾年?▾
故意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過失犯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Q4刑法 181 條的過失犯怎麼辯護?▾
保全施工計畫與主管機關核准文件證明已盡注意義務,主張未致生公共危險
Q5刑法 181 vs 水利法 78 條差在哪?▾
181 是刑罰(五年以下),水利法 78 偏行政管制;嚴重破壞優先適用 181
Q6刑法 181 未遂犯怎麼成立?▾
已著手破壞但尚未產生公共危險即被制止,仍成立未遂
Q7刑法 181 條的追訴時效多長?▾
第一項故意犯 20 年,第二項過失犯 5 年,自犯罪成立日起算
Q8刑法 181 vs 刑法 188 差在哪?▾
181 針對堤防/水閘/自來水池等結構,188 針對供公眾用水的營運服務妨害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Article_181 | Article_188 | Article_190 |
|---|---|---|---|
| 保護客體 | 堤防/水閘/自來水池等水利結構 | 供公眾用水/電氣/煤氣的營運服務 | 供公眾飲用之水源、水道、自來水池(投毒) |
| 刑度 | 五年以下(故意),拘役或 9000 元罰金(過失) |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 | 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 成立要件 | 破壞行為 + 致生公共危險 | 妨害事業營運 | 投放毒物或妨害衛生物品於水源 |
| 未遂犯 | 罰 | 不罰 | 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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