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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81 條

  1. 1.決潰隄防、破壞水閘或損壞自來水池,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2. 2.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3. 3.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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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法第 181 條規範破壞堤防、水閘或自來水池致生公共危險之罪,故意處五年以下,過失亦罰。

Q · 挖斷自來水管會被告刑法嗎?

依刑法第 181 條,破壞水閘、決潰堤防或損壞自來水池並致生公共危險,故意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過失犯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未遂犯亦罰。工地施工挖斷自來水幹管造成大範圍停水,主動配合修復與賠償通常停在民事階段,但若調查認定事前已知管線位置卻未依規範施工,第二項過失犯就在刑事射程內。

白話解讀

前三條管的是「你讓水淹到某樣東西」,181 條管的是更根本的事:你去動了水的基礎設施本身。堤防、水閘、自來水池,這三個東西有一個共同特點:它們一旦被破壞,影響的不是一家一戶,而是一整個區域。所以法律的重點不在你淹了什麼,而在你碰了「水的關鍵節點」。就算你破壞完還沒造成實際淹水,只要「致生公共危險」就成立,五年以下。過失也罰,未遂也罰。你可能覺得這是恐怖攻擊等級的事情才會用到,其實不然:工地施工不慎挖破自來水管線、灌溉糾紛中有人破壞水閘、社區糾紛中有人砸壞共用水池,這些日常情境都在這條的射程裡。它比你想的近。

法律定性

刑法第 181 條為水利公共危險罪,規範決潰堤防、破壞水閘、損壞自來水池等行為,只要致生公共危險即構成,刑度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設過失犯(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與未遂犯處罰規定,是台灣保障水利基礎設施安全的核心刑事規範。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工地挖斷自來水管會被告刑法嗎?

要看事情的嚴重程度和有沒有過失。如果是單純的意外且影響小,通常走民事賠償。但如果施工前已經拿到管線圖卻沒有依規範施工,且造成大範圍停水或水質污染,刑法 181 條第二項過失犯是有可能成立的。自來水公司或市政府在這種事件中通常會同時發民事求償和評估刑事告訴,主動積極修復和賠償是讓案件停在民事階段的關鍵。

Q2『致生公共危險』到底要多嚴重才算?

實務見解採具體危險說,只要有發生危險的具體可能性就算,不需要真的造成實害。比如破壞水閘讓水路系統陷入不穩定狀態,就算水還沒淹到任何地方,公共危險已經發生。這是一個比較寬的認定。辯護策略通常會主張『破壞規模有限、影響僅及於特定私人區域、未及於公眾』,把公共危險的認定往下壓,這是本條防禦的主戰場。

Q3刑法 181 條是什麼?

規範破壞堤防、水閘、自來水池致生公共危險的罪,是水利基礎設施的刑事護欄,工地事故與社區糾紛都可能落入射程。

Q4什麼叫『致生公共危險』?

實務見解採具體危險說,水利系統穩定性被破壞的具體可能性即可成立,不需實害發生,門檻比想像中低。

Q5自來水池的法律定義是什麼?

供應公眾飲用水之蓄水或淨水設施,包括淨水場、配水池、加壓站等,私人小型蓄水池不算。

Q6刑法 181 過失犯如何成立?

行為人對危險具預見可能性且未盡注意義務,工程施工破壞水利設施的注意義務由業內標準、主管機關規範、現場管線標示綜合認定。

Q7被指控刑法 181 怎麼辯護?

區分故意與過失是第一步,保全施工計畫、安全評估、主管機關核准文件證明已盡注意義務,主戰場是主張未『致生公共危險』。

Q8破壞水閘最重會判幾年?

故意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過失犯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未遂犯亦罰,刑度範圍寬廣由法官審酌情節。

Q9刑法 181 證據要怎麼蒐集?

保全現場照片影片、停水公告、主管機關記錄、鄰居證詞、新聞報導,雙軌通報自來水公司與警方立案。

Q10刑法 181 vs 水利法 78 條哪個適用?

嚴重破壞優先適用刑法 181(五年以下徒刑),水利法 78 偏行政管制與罰鍰,兩者可能併行。

Q11刑法 181 vs 刑法 188 差在哪?

181 針對水利結構物(堤防/水閘/自來水池),188 針對供公眾用水/電氣/煤氣的營運服務妨害,前者破壞客體後者妨害服務。

Q12刑法 181 vs 刑法 354 毀損罪?

354 是基礎財產毀損罪(兩年以下),181 是公共危險罪(五年以下),同行為可能想像競合,從重論處。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Article_181Article_188Article_190
保護客體堤防/水閘/自來水池等水利結構供公眾用水/電氣/煤氣的營運服務供公眾飲用之水源、水道、自來水池(投毒)
刑度五年以下(故意),拘役或 9000 元罰金(過失)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成立要件破壞行為 + 致生公共危險妨害事業營運投放毒物或妨害衛生物品於水源
未遂犯不罰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3 國

🇯🇵 日本刑法第 147 条(水道損壊及び閉塞)+ 第 123 条(水利妨害罪)
🇰🇷 韓國형법 제184조(수리방해죄)+ 제195조(수도불통죄)
🇩🇪 德國StGB § 318 (Beschädigung wichtiger Anlagen) + § 313 (Herbeiführen einer Überschwemmung)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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