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 第 185 條
- 1.損壞或壅塞陸路、水路、橋樑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 2.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3.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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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法第 185 條規範妨害公眾往來危險犯,撒鐵釘、放障礙物使道路危險即成立,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Q · 在路上撒鐵釘、放障礙物會犯什麼罪?
依中華民國刑法第 185 條第一項,損壞或壅塞陸路、水路、橋樑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本條為危險犯,不需有人實際受傷即可成立。致人於死者跳到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致重傷者三年以上十年以下,且未遂犯亦罰。
白話解讀
你可能以為這條是在講「炸橋」那種電影情節,跟你無關。但它的射程比你想的寬太多。在馬路上丟鐵釘、把三角錐搬到高速公路車道、在鄉道挖一個洞沒補回來、甚至把路樹推倒擋住往來道路,只要「致生往來之危險」就成立。注意:不需要真的有人受傷,也不需要真的有車撞上去,「讓這條路變得危險」本身就是犯罪完成。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起跳,一旦造成死亡,直接跳到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更可怕的是,這條有未遂犯,意思是你正在搬障礙物被攔下,人也還沒走到路上,都可能已經踩線。它不是在處罰「破壞公物」,是在處罰「把公共通行變成一場賭博」。
法律定性
中華民國刑法第 185 條為公共危險罪章核心條文,規範損壞或壅塞陸路、水路、橋樑等公眾往來設備之危險犯。本條以「致生往來之危險」為構成要件,不要求實害結果,並設有結果加重犯(致死、致重傷)與未遂犯處罰,立法旨在保護不特定多數人之通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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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在馬路上撒鐵釘會被判刑嗎?▾
會。刑法 185 條規定,致生往來危險就成立,不需有人受傷
Q2妨害公眾往來罪要怎麼成立?▾
三要件:行為(損壞/壅塞/他法)+ 對象(公眾往來設備)+ 致生危險
Q3刑法 185 跟毀損罪差在哪?▾
毀損罪保護所有權,185 保護公眾通行安全,刑度差很多
Q4施工掉落物沒清會犯刑法 185 嗎?▾
可能會。明知有危險不處理可成立不作為犯
Q5抗議坐在馬路上會犯這條嗎?▾
實務見解分歧。完全阻斷緊急車輛可能構成壅塞
Q6刑法 185 致人於死要關多久?▾
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Q7刑法 185 未遂犯也罰嗎?▾
罰。第三項明文規定處罰未遂
Q8刑法 185 是告訴乃論嗎?▾
不是。公訴罪,被害人和解不影響檢察官起訴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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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護法益 | 公眾通行安全(不特定多數人) | 毀損罪(刑法 354):個人財產所有權 |
| 成立要件 | 致生往來危險即成立(危險犯) | 毀損罪:須實際毀損他人財物(實害犯) |
| 法定刑 |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毀損罪: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
| 未遂犯 | 處罰未遂 | 毀損罪:不罰未遂 |
| 結果加重犯 | 致死無期或七年以上、致重傷三至十年 | 毀損罪:無結果加重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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