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85 條

  1. 1.損壞或壅塞陸路、水路、橋樑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2. 2.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 3.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法第 185 條規範妨害公眾往來危險犯,撒鐵釘、放障礙物使道路危險即成立,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Q · 在路上撒鐵釘、放障礙物會犯什麼罪?

依中華民國刑法第 185 條第一項,損壞或壅塞陸路、水路、橋樑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本條為危險犯,不需有人實際受傷即可成立。致人於死者跳到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致重傷者三年以上十年以下,且未遂犯亦罰。

白話解讀

你可能以為這條是在講「炸橋」那種電影情節,跟你無關。但它的射程比你想的寬太多。在馬路上丟鐵釘、把三角錐搬到高速公路車道、在鄉道挖一個洞沒補回來、甚至把路樹推倒擋住往來道路,只要「致生往來之危險」就成立。注意:不需要真的有人受傷,也不需要真的有車撞上去,「讓這條路變得危險」本身就是犯罪完成。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起跳,一旦造成死亡,直接跳到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更可怕的是,這條有未遂犯,意思是你正在搬障礙物被攔下,人也還沒走到路上,都可能已經踩線。它不是在處罰「破壞公物」,是在處罰「把公共通行變成一場賭博」。

法律定性

中華民國刑法第 185 條為公共危險罪章核心條文,規範損壞或壅塞陸路、水路、橋樑等公眾往來設備之危險犯。本條以「致生往來之危險」為構成要件,不要求實害結果,並設有結果加重犯(致死、致重傷)與未遂犯處罰,立法旨在保護不特定多數人之通行安全。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在路上撒鐵釘真的會被關嗎?還是只是罰錢?

會。刑法第 185 條法定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法官可以選。實務上如果有具體危險(有車輛因此爆胎、偏移)通常不會只判罰金。內行人提示:這條是危險犯,檢察官不需要證明「有人真的受傷」,只需要證明「危險存在」,所以比你想的好起訴得多。

Q2工地的東西掉在馬路上沒清,會用這條辦嗎?

可能會。如果監工或負責人明知有掉落物造成危險卻沒處理,這種「不作為」也可以構成本條。一旦有人因此出事,檢察官很可能選擇本條而非過失傷害,因為刑度更重。內行人提示:工地每天的巡檢紀錄和清除紀錄是你的保命符,紀錄空白就等於自己放棄抗辯空間(刑法第 15 條不作為犯)。

Q3抗議時坐在馬路上會犯這條嗎?

實務上有不同見解。多數見解認為短暫的集會遊行不直接構成,但如果完全阻斷救護車、消防車等緊急通行,可能被認定為「壅塞」並致生危險。內行人提示:集會遊行法有自己的處罰規定,檢察官通常會優先用集遊法,但遇到緊急車輛被阻時,這條會被拿出來當備位起訴。

Q4刑法 185 條是什麼?

公共危險罪章核心條文,規範損壞或壅塞公眾往來設備致生危險之行為,是危險犯不是實害犯。

Q5什麼是「致生往來之危險」?

指行為造成公眾通行陷於具體危險之狀態,不需有人真的受傷或財物損害,最高法院 79 年台上字 2250 號判例確立。

Q6什麼叫「他法」?範圍多廣?

採包括性解釋,涵蓋任何讓道路變危險的方法。撒鐵釘、放錐桶、堆障礙物、放任掉落物均屬之。最高法院 88 年台上字 1436 號判決。

Q7刑法 185 跟毀損罪差在哪?

毀損罪保護個人財產(354 條二年以下),185 保護公眾通行安全(五年以下),保護法益、刑度、未遂處罰都不同。

Q8怎麼蒐證證明對方妨害公眾往來?

拍照錄影保全「危險狀態」+ 報警製作現場紀錄 + 30 天內調閱監視器/行車記錄器。

Q9刑法 185 怎麼告?

公訴罪向檢察署提告,明確指明本條條號,附現場照片+影像+證人。律師費 8-15 萬起。

Q10工地怎麼避免踩到刑法 185?

每日巡檢紀錄+掉落物即時清除+警示標誌設置+紀錄留檔 6 個月以上。紀錄空白等於放棄抗辯。

Q11刑法 185 訴訟要花多少錢?

公訴罪不需裁判費。若另提附帶民事賠償,依請求金額約 1.1% 計算。律師費 8-15 萬起跳。

Q12刑法 185 vs 道交條例 82 條哪個重?

道交條例 82 條只是行政罰(罰鍰 1,200-2,400),185 是刑事罪(五年以下)。但只有「致生危險」才用 185,輕微擺放只用 82。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featurethis_articlecompared_to
保護法益公眾通行安全(不特定多數人)毀損罪(刑法 354):個人財產所有權
成立要件致生往來危險即成立(危險犯)毀損罪:須實際毀損他人財物(實害犯)
法定刑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毀損罪: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未遂犯處罰未遂毀損罪:不罰未遂
結果加重犯致死無期或七年以上、致重傷三至十年毀損罪:無結果加重犯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刑法第 124 条(往来妨害罪・往来妨害致死傷罪)
🇰🇷 韓國형법 제185조(일반교통방해죄)
🇨🇳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117 条(破坏交通设施罪)
🇩🇪 德國StGB § 315b(Gefährliche Eingriffe in den Straßenverkehr)
🇫🇷 法國Code pénal article 223-1(mise en danger délibérée d'autrui)+ Code de la route L412-1(entrave à la circulation)
🇺🇸 美國18 U.S.C. § 1992(Terrorist attacks and other violence against railroad carriers and against mass transportation systems)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還有 10 題問答 · 易混淆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比較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