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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8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損壞或壅塞陸路、水路、橋樑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2.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最新筆記
aimer4779
4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例如:通勤時間在公路上競速飆車(113司律)
cyps731
5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他法』: 列舉說-一切足以妨害往來安全之行為。 例示說- 外部型:非駕駛人(183~185) 內部型:駕駛人(185-3)
zxmei86
2 years ago
高普初考
▪️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如:飆車
pokerface62007
2 years ago
沒事只想學法律
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2527號判決:「刑法第185條第1項之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其中構成要件之『他法』,乃係指除損壞、壅塞以外,凡足以妨害公眾往來通行之方法者皆屬之。具體而言,以併排競駛或為追逐前車而以飆車之方式,在道路上超速行駛,均極易失控,有撞及道路上之其他人、車或路旁之人、物,足以發生交通往來之危險,自該當上開所稱之『他法』。」縱使未達損壞或壅塞道路的程度,但仍足以危害往來民眾和車輛的安全,即符合「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的要件。 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2375號判決:「按刑法第185條第1項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係採具體危險說,祇須損壞、壅塞之行為,造成公眾往來危險之狀態為已足,不以全部損壞、壅塞或發生實害為必要。又所謂『致生往來之危險』,乃指損壞、壅塞陸路等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所為結果,致使人、車不能或難予往來通行,如必欲通行,將使人、車可能發生危險,亦即在客觀上祇須此等行為,有發生公眾往來危險狀態之存在,自屬妨害交通之安全,即成立本罪。」故須發生「危害往來民眾和車輛的安全」之具體危險,本罪始足該當。
ryan1130
3 years ago
沒事只想學法律
*飆車族人數眾多成立此罪。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