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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185-1劫持交通工具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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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以強暴、脅迫或其他法方法劫持使用中之航空器或控制其飛航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其情節輕微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 2.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致重傷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3. 3.以第一項之方法劫持使用中供公眾運輸之舟、車或控制其行駛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其情節輕微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4. 4.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5. 5.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6. 6.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法第 185-1 條規範劫持航空器與公眾運輸舟車,刑度從死刑到有期徒刑,未遂與預備行為均罰,是刑法少數預備就罰條文。

Q · 劫機罪預備行為真的會被抓嗎?

會。刑法 185-1 條預備犯三年以下

依刑法第 185-1 條第六項,預備犯第一項劫持航空器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只要有客觀預備行為(購買工具、踩點安檢漏洞、製作威脅紙條、具體劫機計畫),即便還沒踏進機場,檢察官就能起訴。本條是刑法少數「預備就罰」的設計,因為航空器一旦升空被劫即無逃生空間,立法者把處罰時點極早前移。

白話解讀

這條是台灣刑法裡極少數「預備就罰」的條文之一。大多數犯罪要到「著手實行」才成立未遂,但這條連「準備要劫機」都抓。你去買一把假槍、查好某航班的安檢漏洞、寫好一張威脅紙條,還沒踏進機場,在法律上你可能已經踩進「預備犯」的射程,三年以下起跳。為什麼立法者對這條這麼狠?因為飛機一旦升空被劫,沒有任何後悔的機會。這條的刑度天花板是死刑,地板是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三項對劫持舟車的情況稍輕但也是五年以上。它不是在處罰「暴力」,是在處罰「把幾十到幾百條生命關進一個無法逃生的空間」這件事本身。

法律定性

中華民國刑法第 185-1 條為公共危險罪章之劫持交通工具罪,規範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方法劫持使用中之航空器(第一項,死刑/無期/七年以上)或公眾運輸舟車(第三項,五年以上),致死致重傷加重處罰,未遂與預備行為均處罰,是台灣履行 1970 年海牙公約、1963 年東京公約國際義務的核心國內法。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在飛機上開玩笑說我有炸彈,真的會被告嗎?

會。而且可能不只是這條,還會搭配恐嚇罪、妨害飛航安全罪一起辦。實務上台灣已經有多起乘客因玩笑話被起訴的案例,機組員一旦通報,後續程序由檢察官主導。航空公司還會向你求償飛機返航、乘客安置等費用,民事賠償金額動輒數百萬。

Q2劫機罪和妨害飛航安全罪差在哪?

關鍵在『有沒有控制飛航』。本條第一項要求行為人劫持或控制航空器飛航;第 185-2 條是危害飛航安全,不要求控制。刑度差異極大:本條最低七年起,第 185-2 條最低七年以下。在航空器上鬧事的案件,律師第一件事就是爭取降格到第 185-2 條甚至一般刑法,因為第一道界線就決定整個案件的刑度基準。

Q3劫機罪是什麼?

刑法 185-1 條規範劫持使用中之航空器或公眾運輸舟車之罪,是公共危險罪章核心條文,履行 1970 海牙公約義務。

Q4預備犯是什麼?為什麼劫機要罰預備?

預備犯是於犯罪實行階段前的客觀準備行為,刑法原則上不罰,本條例外處罰因為航空器升空後沒有救援機會。

Q5什麼叫使用中之航空器?

包含飛航前準備、滑行、起飛、巡航、降落到旅客離機完成之全部期間,停在停機坪未準備飛行的不算。

Q6劫機罪 vs 民用航空法第 100 條差在哪?

民用航空法為特別法,與刑法 185-1 條構成要件高度重疊,實務上常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擇一從重處斷。

Q7目擊疑似劫機預備行為怎麼通報?

保留證據不打草驚蛇 → 撥打 110 或航警局(02-2349-4067)→ 完整陳述客觀觀察 → 配合警方筆錄。

Q8被告劫機罪怎麼辯護?

釐清是否有控制飛航的客觀行為,爭取改依第 185-2 條危害飛航安全罪或一般刑法處理。預備犯案件主張缺乏具體著手是常見策略。

Q9預備犯怎麼證明?

需有客觀預備行為證據:購買武器或工具收據、踩點安檢的影像紀錄、書面或電子的具體劫機計畫、威脅物品準備。

Q10劫機罪起訴後流程?

檢察官起訴 → 地方法院刑事庭審理 → 第一項最重死刑案件強制辯護 → 二審高等法院 → 最高法院第三審。

Q11刑法 185-1 vs 185-2 條哪個重?

185-1 條最重死刑、最輕七年以上;185-2 條最重七年以下。差別在「有沒有控制飛航」。律師爭取降格到 185-2 是關鍵戰場。

Q12劫機 vs 妨害自由罪差在哪?

本條保護公眾運輸控制權 + 不特定多數人生命,妨害自由保護個人。刑度差數十倍,構成要件不能混用。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刑法 185-1(劫機罪)刑法 185-2(危害飛航安全罪)刑法 302(妨害自由罪)
保護法益公眾運輸工具控制權 + 不特定多數人生命飛航安全個人行動自由
客觀行為劫持或控制使用中之航空器/舟車飛航行駛危害飛航安全或其設施(不需控制飛航)私行拘禁或剝奪行動自由
最重刑度死刑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預備犯罰(三年以下)不罰不罰
未遂犯第一項、第三項均罰不罰不罰

刑法 185-1(劫機罪)

保護法益
公眾運輸工具控制權 + 不特定多數人生命
客觀行為
劫持或控制使用中之航空器/舟車飛航行駛
最重刑度
死刑
預備犯
罰(三年以下)
未遂犯
第一項、第三項均罰

刑法 185-2(危害飛航安全罪)

保護法益
飛航安全
客觀行為
危害飛航安全或其設施(不需控制飛航)
最重刑度
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預備犯
不罰
未遂犯
不罰

刑法 302(妨害自由罪)

保護法益
個人行動自由
客觀行為
私行拘禁或剝奪行動自由
最重刑度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預備犯
不罰
未遂犯
不罰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航空機の強取等の処罰に関する法律(昭和45年法律第68号)第 1 條
韓國항공보안법 제40조(항공기 납치)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 121 條(劫持航空器罪)
德國Strafgesetzbuch § 316c(Angriffe auf den Luft- und Seeverkehr)
法國Code pénal article 224-6(détournement d'aéronef, navire ou tout autre moyen de transport)
美國49 U.S.C. § 46502(aircraft piracy)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2

立法沿革 1

(0880330 增訂)

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方法劫持使用中之航空器或控制其飛航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其情節輕微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致重傷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以第一項之方法劫持使用中供公眾運輸之舟、車或控制其行駛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其情節輕微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民用航空法雖有空中劫機之處罰規定,唯屬特別法,且僅限於民用航空機,不能適用於一切航空器。爰增設空中劫機之犯罪類型,對於非法劫持使用中之航空器或控制其飛航等行為予以處罰。因此等犯罪情節重大,自應規定較重之刑度,以維護航空之安全。   三、劫持使用中供公眾運輸之舟、車或控制其行駛者,亦有處罰之必要。惟其犯罪情節較輕,另設較輕之處罰規定。   四、另增訂未遂犯及預備犯之處罰,以遏止此類犯罪。

  • 脅迫名詞
  • 名詞
  • 死刑名詞
  • 無期徒刑名詞
  • 有期徒刑名詞
  • 重傷名詞
  • 公眾名詞
  • 未遂犯名詞
  • 預備犯名詞
(0880330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民用航空法雖有空中劫機之處罰規定,唯屬特別法,且僅限於民用航空機,不能適用於一切航空器。爰增設空中劫機之犯罪類型,對於非法劫持使用中之航空器或控制其飛航等行為予以處罰。因此等犯罪情節重大,自應規定較重之刑度,以維護航空之安全。   三、劫持使用中供公眾運輸之舟、車或控制其行駛者,亦有處罰之必要。惟其犯罪情節較輕,另設較輕之處罰規定。   四、另增訂未遂犯及預備犯之處罰,以遏止此類犯罪。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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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華民國刑法第 185-1 條規定:「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方法劫持使用中之航空器或控制其飛航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華民國刑法第 185-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中華民國刑法第 185-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