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 第 185-1 條(劫持交通工具之罪)
- 1.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方法劫持使用中之航空器或控制其飛航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其情節輕微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2.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致重傷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 3.以第一項之方法劫持使用中供公眾運輸之舟、車或控制其行駛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其情節輕微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4.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5.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 6.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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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法第 185-1 條規範劫持航空器與公眾運輸舟車,刑度從死刑到有期徒刑,未遂與預備行為均罰,是刑法少數預備就罰條文。
Q · 劫機罪預備行為真的會被抓嗎?
依刑法第 185-1 條第六項,預備犯第一項劫持航空器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只要有客觀預備行為(購買工具、踩點安檢漏洞、製作威脅紙條、具體劫機計畫),即便還沒踏進機場,檢察官就能起訴。本條是刑法少數「預備就罰」的設計,因為航空器一旦升空被劫即無逃生空間,立法者把處罰時點極早前移。
白話解讀
這條是台灣刑法裡極少數「預備就罰」的條文之一。大多數犯罪要到「著手實行」才成立未遂,但這條連「準備要劫機」都抓。你去買一把假槍、查好某航班的安檢漏洞、寫好一張威脅紙條,還沒踏進機場,在法律上你可能已經踩進「預備犯」的射程,三年以下起跳。為什麼立法者對這條這麼狠?因為飛機一旦升空被劫,沒有任何後悔的機會。這條的刑度天花板是死刑,地板是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三項對劫持舟車的情況稍輕但也是五年以上。它不是在處罰「暴力」,是在處罰「把幾十到幾百條生命關進一個無法逃生的空間」這件事本身。
法律定性
中華民國刑法第 185-1 條為公共危險罪章之劫持交通工具罪,規範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方法劫持使用中之航空器(第一項,死刑/無期/七年以上)或公眾運輸舟車(第三項,五年以上),致死致重傷加重處罰,未遂與預備行為均處罰,是台灣履行 1970 年海牙公約、1963 年東京公約國際義務的核心國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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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刑法 185-1 條是什麼?▾
規範劫持航空器與公眾運輸舟車之罪,含未遂與預備犯處罰,是刑法少數預備就罰條文之一。
Q2劫機罪刑度多重?▾
第一項劫持航空器最重死刑、最輕七年以上;第三項劫持舟車五年以上;致死致重傷加重。
Q3在飛機上開玩笑說有炸彈會犯本條嗎?▾
可能觸發第 185-2 條危害飛航安全罪或本條預備犯,玩笑話在航空器上沒有豁免。
Q4預備犯怎麼認定?▾
需有客觀預備行為(購買工具、踩點、製作威脅物、具體計畫),不只是腦中想想。
Q5民用航空法第 100 條與本條差別?▾
民航法為特別法,與刑法 185-1 競合時通常擇一從重處斷。
Q6劫機罪追訴時效多久?▾
第一項最重死刑無追訴權時效;預備犯最高三年,時效 10 年。
Q7未遂犯怎麼罰?▾
第五項規定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依未遂規定減輕。
Q8劫機罪與妨害自由罪差別?▾
本條保護「使用中之航空器/舟車控制權」+「不特定多數人生命」,妨害自由保護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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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比較面向 | 刑法 185-1(劫機罪) | 刑法 185-2(危害飛航安全罪) | 刑法 302(妨害自由罪) |
|---|---|---|---|
| 保護法益 | 公眾運輸工具控制權 + 不特定多數人生命 | 飛航安全 | 個人行動自由 |
| 客觀行為 | 劫持或控制使用中之航空器/舟車飛航行駛 | 危害飛航安全或其設施(不需控制飛航) | 私行拘禁或剝奪行動自由 |
| 最重刑度 | 死刑 | 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 預備犯 | 罰(三年以下) | 不罰 | 不罰 |
| 未遂犯 | 第一項、第三項均罰 | 不罰 | 不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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