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8 條(處罰機關)
- 1.違反本條例之行為,由下列機關處罰之: 一、第十二條至第六十八條及第九十二條第七項、第八項由公路主管機關處罰。 二、第六十九條至第八十四條由警察機關處罰。
- 2.前項處罰於裁決前,應給予違規行為人陳述之機會。
- 3.第一項第一款之處罰,公路主管機關應設置交通裁決單位辦理;其組織規程由交通部、直轄市政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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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條規定交通違規分由公路主管機關與警察機關處罰,裁決前須給予違規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Q · 交通罰單要去哪裡申訴?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條,處罰機關分兩類:第12條至第68條及第92條第7、8項的違規(超速、闖紅燈、酒駕等)由公路主管機關所設的交通裁決單位處罰;第69條至第84條(行人、慢車、道路障礙)由警察機關處罰。第二項並規定裁決前應給予違規人陳述意見之機會,這是強制程序,遞錯機關不會延長期限。
白話解讀
收到罰單的時候,你有沒有注意過上面蓋的章是哪個機關?多數人不在意,但這個章決定了你接下來能走哪條路。超速、闖紅燈、酒駕這類第12條到第68條的違規,是公路主管機關(交通裁決所)在處罰你;騎馬上路、行人違規這類第69條到第84條的事,是警察機關處罰你。搞清楚是誰罰你,才知道訴願要遞給誰。但這條真正值錢的部分藏在第二項:裁決之前,機關「應」給你陳述的機會。這個「應」是強制規定,不是機關想給就給、不想給就算了。如果你從頭到尾沒被通知陳述,這個裁決程序有瑕疵,你的救濟空間就打開了。
法律定性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條為交通違規處罰之管轄分配與程序保障規範,將處罰權分由公路主管機關(應設交通裁決單位)與警察機關行使,並要求裁決前應給予違規行為人陳述意見之機會,構成交通裁罰救濟的程序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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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交通罰單去哪裡申訴?▾
看違規條號決定處罰機關:超速、闖紅燈等第12條至第68條違規找公路主管機關的交通裁決所;行人、慢車等第69條至第84條違規找警察機關。遞錯對象不會延長救濟期限。
Q2罰單是警察開的,為什麼處罰機關不是警察?▾
警察在路上攔查、拍照是「舉發」,多數車輛違規真正的「處罰」由公路主管機關交通裁決單位作成。舉發與處罰是兩件事。
Q3什麼是裁決前的陳述機會?▾
本條第二項規定裁決前應給違規人表達意見的機會,這是強制程序。可在收到通知後依第90條於30日內以書面或到場陳述。
Q4交通裁決所是什麼機關?▾
公路主管機關依本條第三項應設置的交通裁決單位,負責超速、闖紅燈、酒駕等違規的裁罰,組織規程由交通部、直轄市政府訂定。
Q5機關沒給陳述機會就開罰怎麼辦?▾
未經陳述即裁罰可能構成程序瑕疵,是交通裁決事件行政訴訟的攻防重點之一,但是否撤銷須個案判斷。
Q6大型重型機車違規找哪個機關?▾
大型重型機車相關違規(第92條第7、8項)已明定由公路主管機關處罰,與一般機車的救濟路線可能不同。
Q7不服交通裁決怎麼救濟?▾
交通裁決屬行政處分,不服可向管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交通裁決事件行政訴訟,第一步法院會審查處罰機關是否正確。
Q8陳述意見要親自到場嗎?▾
不一定。可到場口頭陳述,也可書面寄送。書面建議掛號保留送達證明,日後行政訴訟可證明已行使陳述權。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項目 | 公路主管機關(交通裁決所) | 警察機關 |
|---|---|---|
| 處罰機關 | 第12-68條、第92條第7、8項 | 第69-84條 |
| 典型違規 | 超速、闖紅燈、酒駕、未禮讓 | 行人違規、慢車違規、道路障礙 |
| 陳述機會 | 裁決前應給予(強制) | 裁決前應給予(強制) |
| 救濟途徑 | 交通裁決事件行政訴訟 | 交通裁決事件行政訴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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