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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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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8 條
(處罰機關)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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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違反本條例之行為,由下列機關處罰之: 一、
第十二條至第六十八條及第九十二條第七項、第八項
由公路
主管機關
處罰。 二、
第六十九條至第八十四條
由警察機關處罰。
前項處罰於裁決前,應給予違規行為人陳述之機會。
第一項第一款之處罰,公路主管機關應設置交通裁決單位辦理;其組織規程由交通部、直轄市政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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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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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汽車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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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慢車 §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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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行人 §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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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道路障礙 §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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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附則 §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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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iei
3 years ago
公務人員
第二款,機車非慢車 ,機車為第12條之汽車,應為監理站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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