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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8 條(處罰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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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違反本條例之行為,由下列機關處罰之: 一、第十二條至第六十八條及第九十二條第七項、第八項由公路主管機關處罰。 二、第六十九條至第八十四條由警察機關處罰。
  2. 2.前項處罰於裁決前,應給予違規行為人陳述之機會。
  3. 3.第一項第一款之處罰,公路主管機關應設置交通裁決單位辦理;其組織規程由交通部、直轄市政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條規定交通違規分由公路主管機關與警察機關處罰,裁決前須給予違規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Q · 交通罰單要去哪裡申訴?

看處罰機關:超速闖紅燈找交通裁決所,行人慢車違規找警察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條,處罰機關分兩類:第12條至第68條及第92條第7、8項的違規(超速、闖紅燈、酒駕等)由公路主管機關所設的交通裁決單位處罰;第69條至第84條(行人、慢車、道路障礙)由警察機關處罰。第二項並規定裁決前應給予違規人陳述意見之機會,這是強制程序,遞錯機關不會延長期限。

深度解讀

收到罰單的時候,你有沒有注意過上面蓋的章是哪個機關?多數人不在意,但這個章決定了你接下來能走哪條路。超速、闖紅燈、酒駕這類第12條到第68條的違規,是公路主管機關(交通裁決所)在處罰你;騎馬上路、行人違規這類第69條到第84條的事,是警察機關處罰你。搞清楚是誰罰你,才知道訴願要遞給誰。但這條真正值錢的部分藏在第二項:裁決之前,機關「應」給你陳述的機會。這個「應」是強制規定,不是機關想給就給、不想給就算了。如果你從頭到尾沒被通知陳述,這個裁決程序有瑕疵,你的救濟空間就打開了。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5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9 則

立法沿革 8 版

本條有 8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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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8 條規定:「違反本條例之行為,由下列機關處罰之: 一、第十二條至第六十八條及第九十二條第七項、第八項由公路主…」(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