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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8 條(處罰機關)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違反本條例之行為,由下列機關處罰之: 一、第十二條至第六十八條及第九十二條第七項、第八項由公路主管機關處罰。 二、第六十九條至第八十四條由警察機關處罰。
  2. 前項處罰於裁決前,應給予違規行為人陳述之機會。
  3. 第一項第一款之處罰,公路主管機關應設置交通裁決單位辦理;其組織規程由交通部、直轄市政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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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wiiei
2 years ago
公務人員
第二款,機車非慢車 ,機車為第12條之汽車,應為監理站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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