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2條:慢車安全設備不全罰300至1,200元;電動車擅自改裝罰3,600至7,200元並禁止行駛。
Q · 電動車被抓到改裝會怎樣?
罰三千六到七千二元,車輛還會被禁止行駛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2條第二項,電動輔助自行車及微型電動二輪車於道路行駛,擅自增、減、變更電子控制裝置或原有規格者,處所有人三千六百元以上七千二百元以下罰鍰,禁止其行駛,並責令改正。處罰對象是「所有人」而非駕駛人,買到已被前手改裝的二手車同樣會被開單。
腳踏車的煞車壞了,你覺得「小心騎就好」。法律不接受這種邏輯。第一項規定所有慢車(腳踏車、人力三輪車等)必須維持煞車、鈴號、燈光、反光裝置的良好與完整。壞了不修,罰 300 到 1,200 元。但真正讓人吃驚的是第二項:電動輔助自行車和微型電動二輪車如果被改裝,罰鍰直接跳到 3,600 到 7,200 元,而且禁止行駛。注意這兩個數字的落差,第一項最高 1,200,第二項最低就 3,600。為什麼差這麼多?因為改裝電動車的危險性跟煞車壞掉完全不是同一個等級。一台原本時速 25 公里的電動車,改裝後可以飆到 60 公里,等於一台沒有駕照要求、沒有強制險、沒有安全配備的「地下機車」在跟你共用車道。2024 年底最新修法又把罰鍰從 1,800-5,400 提高到 3,600-7,200,並增加「禁止行駛」,代表立法者認為之前罰得還不夠痛。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2條為慢車管理之罰則條文,分兩項:第一項規範慢車(含腳踏自行車、人力與獸力車等)須保持煞車、鈴號、燈光、反光裝置等安全設備之良好與完整,違者罰所有人三百至一千二百元;第二項針對電動輔助自行車及微型電動二輪車擅自變更電子控制裝置或原有規格者,課以三千六百至七千二百元罰鍰並禁止行駛,反映立法者對「改裝提速」遠高於「設備失修」的可責性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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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本條第一項列出的安全設備包含鈴號,腳踏車沒有車鈴就是不符合規定,罰300到1,200元。實務上警察不太會主動攔你開這個單,但如果你因其他違規被攔(例如闖紅燈),順便被檢查出沒車鈴,就會一起開單。腳踏車店裝一個車鈴約50到150元,跟罰款比起來根本不是問題。
很難撤。本條處罰對象是所有人,不要求知情或故意。但你可以在買賣糾紛中向賣家求償(民法第354條物之瑕疵擔保)。二手交易時在合約裡加一條「賣方保證車輛為原廠規格未經改裝」,日後出問題求償依據才站得住,口頭保證在法庭上幾乎沒有證明力。
電動輔助自行車與微型電動二輪車的改裝罰鍰從1,800到5,400元提高到3,600到7,200元,翻了一倍,並新增禁止行駛處分,等於改裝車被抓到後不能再上路,必須恢復原廠規格才行。立法理由明確說要加強防制擅自改裝,代表執法力度也會跟著提高。
依第72條第二項,擅自改裝電動輔助自行車或微型電動二輪車罰所有人3,600至7,200元,並禁止行駛、責令改正。
第一項管慢車安全設備(罰300-1,200元),第二項管電動車擅自改裝(罰3,600-7,200元並禁止行駛),可責性與金額相差近十倍。
未經核准增、減、變更車輛的控制器、馬達功率、速率設定等,例如裝解速器把時速25拉到45以上,就屬擅自改裝。
兩者皆受第72條第二項規範,差別在掛牌要求與最高速率不同,但擅自改裝的罰則相同。
盡速恢復原廠規格並取得改正證明,部分地方政府確認改正後從輕裁罰;原廠車遭誤罰則攜規格證明30日內申訴。
交車前要求賣家提供原廠規格證明書,比對馬達功率、控制器型號、電池規格與電子裝置是否一致,任一不符即為改裝車。
車鈴約50-150元、燈具與反光片數百元即可在腳踏車店裝齊,遠低於300-1,200元罰款。
收到處分後30日內可向裁決機關陳述意見或提起行政訴訟;被責令改正者應盡速辦理,否則每次上路都是新違規。
第一項是設備失修的疏忽,第二項是改裝提速蓄意提升公共道路危險,立法者以金額落差表達可責性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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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警察機關許可而有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罰鍰: 一、在道路擺設攤位者。 二、在道路橫立石碑、廣告牌、綵坊或其他類似之物者。 三、在道路擺設筵席或演戲、拍攝電影或其他類似之行為者。 四、在道路舉行賽會者。
慢車未經核准擅自變更裝置,或不依規定保持煞車、鈴號、燈光及反光裝置等安全設備之良好與完整者,處慢車所有人三十元罰鍰,並責令限期安裝或改正。
慢車未經核准,擅自變更裝置,或不依規定保持煞車、鈴號、燈光及反光裝置等安全設備之良好與完整者,處慢車所有人六十元罰鍰,並責令限期安裝或改正。
立法理由本章所定罰鍰數額係六十四年修正時所定者,衡諸目前經濟情形,已屬偏低,不足以達成法律上之目的,惟其違規情形輕微,亦不致嚴重影響交通秩序,爰將罰鍰數額提高為二倍。
慢車未經核准,擅自變更裝置,或不依規定保持煞車、鈴號、燈光及反光裝置等安全設備之良好與完整者,處慢車所有人新臺幣一百八十元罰鍰,並責令限期安裝或改正。
立法理由罰鍰單位改為新臺幣。
慢車未經核准,擅自變更裝置,或不依規定保持煞車、鈴號、燈光及反光裝置等安全設備之良好與完整者,處慢車所有人新臺幣一百八十元罰鍰,並責令限期安裝或改正。 電動自行車於道路行駛或使用,擅自增、減、變更電子控制裝置或原有規格,處電動自行車所有人新臺幣一千八百元以上五千四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改正。
立法理由一、新增第二項。 二、目前我國電動自行車的數量日益漸多,每年的銷售數量及使用族群持續增加。然現行電動自行車被列在本條例之「慢車」章節,可以行駛在一般道路或人行道上。又電動自行車未經核准違法改裝後,時速可高達六十公里,已逾本條例第六十九條所規定之時速二十五公里,嚴重危及用路人生命安全。對此現行本條僅處以新台幣一百八十元罰鍰,並責令限期安裝或改正。 三、有鑑於電動自行車以電力為主要驅動方式,與傳統自行車人力方式不同,爰此新增第二項將電動自行車擅自增、減、變更相關裝置或原有規格等安全設備之良好與完整者之罰鍰提高,並責令改正。
慢車未經核准,擅自變更裝置,或不依規定保持煞車、鈴號、燈光及反光裝置等安全設備之良好與完整者,處慢車所有人新臺幣三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限期安裝或改正。 電動輔助自行車及微型電動二輪車於道路行駛或使用,擅自增、減、變更電子控制裝置或原有規格,處電動輔助自行車及微型電動二輪車所有人新臺幣一千八百元以上五千四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改正。
立法理由修正通過。,,
慢車未經核准,擅自變更裝置,或不依規定保持煞車、鈴號、燈光及反光裝置等安全設備之良好與完整者,處慢車所有人新臺幣三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限期安裝或改正。 電動輔助自行車及微型電動二輪車於道路行駛或使用,擅自增、減、變更電子控制裝置或原有規格,處電動輔助自行車及微型電動二輪車所有人新臺幣三千六百元以上七千二百元以下罰鍰,禁止其行駛,並責令改正。
立法理由修正第二項,提高擅自改裝電動輔助自行車及微型電動二輪車罰鍰,由一千八百元以上五千四百元以下提高至三千六百元以上七千二百元以下,並增加禁止其行駛規定,以有效加強防制擅自改裝情形。
未經警察機關許可而有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罰鍰: 一、在道路擺設攤位者。 二、在道路橫立石碑、廣告牌、綵坊或其他類似之物者。 三、在道路擺設筵席或演戲、拍攝電影或其他類似之行為者。 四、在道路舉行賽會者。
慢車未經核准擅自變更裝置,或不依規定保持煞車、鈴號、燈光及反光裝置等安全設備之良好與完整者,處慢車所有人三十元罰鍰,並責令限期安裝或改正。
本章所定罰鍰數額係六十四年修正時所定者,衡諸目前經濟情形,已屬偏低,不足以達成法律上之目的,惟其違規情形輕微,亦不致嚴重影響交通秩序,爰將罰鍰數額提高為二倍。
罰鍰單位改為新臺幣。
一、新增第二項。 二、目前我國電動自行車的數量日益漸多,每年的銷售數量及使用族群持續增加。然現行電動自行車被列在本條例之「慢車」章節,可以行駛在一般道路或人行道上。又電動自行車未經核准違法改裝後,時速可高達六十公里,已逾本條例第六十九條所規定之時速二十五公里,嚴重危及用路人生命安全。對此現行本條僅處以新台幣一百八十元罰鍰,並責令限期安裝或改正。 三、有鑑於電動自行車以電力為主要驅動方式,與傳統自行車人力方式不同,爰此新增第二項將電動自行車擅自增、減、變更相關裝置或原有規格等安全設備之良好與完整者之罰鍰提高,並責令改正。
修正通過。,,
修正第二項,提高擅自改裝電動輔助自行車及微型電動二輪車罰鍰,由一千八百元以上五千四百元以下提高至三千六百元以上七千二百元以下,並增加禁止其行駛規定,以有效加強防制擅自改裝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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