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7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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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慢車未經核准,擅自變更裝置,或不依規定保持煞車、鈴號、燈光及反光裝置等安全設備之良好與完整者,處慢車所有人新臺幣三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限期安裝或改正。
- 2.電動輔助自行車及微型電動二輪車於道路行駛或使用,擅自增、減、變更電子控制裝置或原有規格,處電動輔助自行車及微型電動二輪車所有人新臺幣三千六百元以上七千二百元以下罰鍰,禁止其行駛,並責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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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2條:慢車安全設備不全罰300至1,200元;電動車擅自改裝罰3,600至7,200元並禁止行駛。
Q · 電動車被抓到改裝會怎樣?
罰三千六到七千二元,車輛還會被禁止行駛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2條第二項,電動輔助自行車及微型電動二輪車於道路行駛,擅自增、減、變更電子控制裝置或原有規格者,處所有人三千六百元以上七千二百元以下罰鍰,禁止其行駛,並責令改正。處罰對象是「所有人」而非駕駛人,買到已被前手改裝的二手車同樣會被開單。
深度解讀
腳踏車的煞車壞了,你覺得「小心騎就好」。法律不接受這種邏輯。第一項規定所有慢車(腳踏車、人力三輪車等)必須維持煞車、鈴號、燈光、反光裝置的良好與完整。壞了不修,罰 300 到 1,200 元。但真正讓人吃驚的是第二項:電動輔助自行車和微型電動二輪車如果被改裝,罰鍰直接跳到 3,600 到 7,200 元,而且禁止行駛。注意這兩個數字的落差,第一項最高 1,200,第二項最低就 3,600。為什麼差這麼多?因為改裝電動車的危險性跟煞車壞掉完全不是同一個等級。一台原本時速 25 公里的電動車,改裝後可以飆到 60 公里,等於一台沒有駕照要求、沒有強制險、沒有安全配備的「地下機車」在跟你共用車道。2024 年底最新修法又把罰鍰從 1,80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3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7 版
- 核名詞
- 罰鍰名詞
本條有 7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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