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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慢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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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71-2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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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型電動二輪車損毀或
變造
牌照、塗抹污損牌照,或以安裝其他器具之方式,使不能辨認其牌號者,處所有人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
罰鍰
,並責令申請換領牌照或改正。
微型電動二輪車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所有人新臺幣一百五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改正、補換牌照或禁止其行駛: 一、牌照遺失或破損,不報請補發、換發或重新申請。 二、牌照污穢,不洗刷清楚或為他物遮蔽,
非
行車途中因遇雨、雪道路泥濘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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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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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汽車 §12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 慢車 §69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行人 §78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道路障礙 §82
開新分頁
第 六 章 附則 §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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