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7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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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微型電動二輪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所有人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 一、未依規定領用牌照行駛。 二、使用偽造或變造之牌照。 三、牌照借供他車使用或使用他車牌照。 四、已領有牌照而未懸掛或不依指定位置懸掛。 五、牌照業經註銷,無牌照仍行駛。 六、牌照遺失不報請該管主管機關補發,經舉發後仍不辦理而行駛。
- 2.前項微型電動二輪車屬經型式審驗合格車輛者,當場移置保管;前項微型電動二輪車屬未經型式審驗合格車輛者,沒入之;第二款、第三款之牌照扣繳之。
- 3.微型電動二輪車未領用有效牌照、懸掛他車牌照或未懸掛牌照於道路停車者,依前二項規定處罰,並當場移置保管。
- 4.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四月十九日修正施行前,已經檢測及型式審驗合格,並黏貼審驗合格標章之微型電動二輪車,應於本條例一百十一年四月十九日修正施行後二年內依規定登記、領用、懸掛牌照。逾期未領用者,依第一項第一款處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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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微型電動二輪車未依規定領牌行駛,處所有人1,200至3,600元罰鍰並禁止行駛;通過審驗者移置保管,未通過審驗者沒入。
Q · 微型電動二輪車沒掛牌被抓會怎樣?
會。罰1,200到3,600元,車還會被拖走或沒入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1條之1,微型電動二輪車未領牌、用偽造牌、借牌、未懸掛、註銷後仍行駛、或遺失不補發仍行駛,處所有人1,200至3,600元罰鍰並禁止行駛。已通過型式審驗的車當場移置保管(拖走),未通過審驗的車直接沒入。停在道路上沒掛牌同樣處罰並移置保管。修法前購車的兩年緩衝期已於2024年4月19日屆滿。
深度解讀
滿街跑的電動機車裡,有一種不需要駕照就能騎的叫「微型電動二輪車」,時速上限 25 公里。2022 年 4 月修法後,這種車正式納入牌照管理。沒掛牌就上路?罰 1,200 到 3,600 元,車直接被拖走保管。用假牌、借牌、掛別人的牌?牌照沒收,車一樣拖走。更狠的是,如果你的車根本沒通過型式審驗(就是政府沒認證過的雜牌車),不是拖走保管,是直接沒入,車就不是你的了。停在路邊沒掛牌一樣抓。你以為「不騎只是停著」就沒事?法律不這樣看。修法前買的車有兩年緩衝期可以補辦牌照,但那個期限早在 2024 年 4 月就到期了。現在還沒掛牌的,每被抓一次就是一次罰款加拖車。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5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1 版
- 罰鍰名詞
- 偽造名詞
- 變造名詞
- 註銷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沒入名詞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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