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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7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經型式審驗合格之電動輔助自行車,未黏貼審驗合格標章於道路行駛者,處駕駛人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
  2. 未經型式審驗合格之電動輔助自行車,於道路行駛者,沒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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