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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慢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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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71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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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型式審驗合格之電動輔助自行車,未黏貼審驗合格標章於道路行駛者,處駕駛人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
罰鍰
,並禁止其行駛。
未經型式審驗合格之電動輔助自行車,於道路行駛者,
沒入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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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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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汽車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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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慢車 §69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行人 §78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道路障礙 §82
開新分頁
第 六 章 附則 §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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