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7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經型式審驗合格之電動輔助自行車,未黏貼審驗合格標章於道路行駛者,處駕駛人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
- 未經型式審驗合格之電動輔助自行車,於道路行駛者,沒入之。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71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