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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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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經型式審驗合格之電動輔助自行車,未黏貼審驗合格標章於道路行駛者,處駕駛人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
  2. 2.未經型式審驗合格之電動輔助自行車,於道路行駛者,沒入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電動輔助自行車有審驗未貼標章,罰 600 至 1200 元並禁止行駛;未經審驗上路則直接沒入車輛。

Q · 電動輔助自行車沒貼審驗標章上路會怎樣?

罰 600 到 1200 元並禁止行駛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71 條,車輛已通過型式審驗但未黏貼審驗合格標章上路,處駕駛人 600 至 1200 元罰鍰並禁止行駛,補貼標章即可。若車輛根本未經型式審驗合格就上路,則直接沒入車輛,不是扣押而是永久歸國家所有,沒有繳款贖回管道。

白話解讀

合格的車忘了貼標章,罰錢加禁止行駛。不合格的車敢上路,直接沒收。這就是電動輔助自行車違規的兩層後果,而中間那條線畫得很清楚。第一種情況:你的車通過了型式審驗,拿到了合格證明,但你就是沒把審驗合格標章貼在車上就騎出去了。被抓到,600到1200元罰鍰,禁止你繼續騎。罰完貼上標章,下次就沒事。第二種情況嚴重得多:你的車根本沒通過型式審驗,不管是因為你買到了水貨、改裝過的車、還是根本就是三無產品,騎上路被查到,車直接沒入。不是扣押等你來領,是永久沒收,國家拿走。一台可能花了你一兩萬的車,瞬間歸零,而且沒有任何繳罰款贖回的管道。

法律定性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71 條為電動輔助自行車的審驗合格管制罰則,區分兩層後果:已審驗合格但未黏貼合格標章上路者,處罰鍰並禁止行駛;未經型式審驗合格即上路者,車輛逕予沒入,構成電動慢車型式安全管制的核心嚇阻機制。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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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的車有通過審驗但標章不見了,會被沒收嗎?

不會,但會被罰。本條第一項處理「有審驗、沒貼標章」的情況,罰 600 到 1200 元加禁止行駛,不會沒入;第二項的沒入只針對未經審驗合格的車。重點是要能證明車確實通過審驗,審驗合格證明書最好拍照存手機,被攔時當場出示,承辦人員確認後通常只開罰鍰不禁駛,回去補上標章就沒事。

Q2網路買的電動輔助自行車,怎麼確認它有沒有通過審驗?

三個方法:車身上找型式審驗合格標章;向賣家要型式審驗合格證明書影本;上交通部車輛型式審驗資訊網查該車型號是否在合格名單中。若賣家無法提供合格證明且型號查無審驗紀錄,無論多便宜都不要買,車被沒入的損失遠大於省下的差價。

Q3電動輔助自行車沒貼審驗標章上路會怎樣?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71 條,車輛已通過型式審驗但未黏貼合格標章上路,處駕駛人 600 至 1200 元罰鍰並禁止行駛,補貼標章即可。若車輛根本未經型式審驗就上路,則直接沒入車輛,永久歸國家所有,沒有繳款贖回管道。

Q4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71 條是什麼?

規範電動輔助自行車審驗合格管制,分兩層後果:有審驗未貼標章罰錢禁駛,未經審驗則沒入車輛。

Q5審驗合格標章是什麼?

黏貼於車身、證明該車已通過型式審驗的實體標章,是合法上路最直接的可見證據。

Q6什麼叫型式審驗合格?

車輛經主管機關依規定檢測審查、確認符合電池安全、煞車、速限等規格後核發的合格認定。

Q7沒入和扣押差在哪?

扣押是暫時保管可發還,沒入是強制收歸國家永久所有,沒有繳款贖回的管道。

Q8電動輔助自行車怎麼確認合法上路?

找車身審驗合格標章、向賣家要審驗合格證明書、上交通部車輛型式審驗資訊網查型號三件事缺一不可。

Q9標章掉了被攔下來怎麼處理?

當場出示審驗合格證明書,承辦人員確認後通常只開罰不禁駛,回去向原廠補發標章即可。

Q10車被沒入要怎麼救濟?

30 日內提訴願並聲請停止執行,附上審驗合格證明;但車確實未審驗者翻案機率極低。

Q11車被沒入怎麼向賣家求償?

保留購買憑證與沒入處分書,依消保法、民法主張賣家交付不合法商品,求償車價與衍生損失。

Q12第一項罰鍰 vs 第二項沒入差在哪?

前者是車合法只是忘貼標章(罰錢可補救),後者是車本身不合法(沒入不可逆)。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2

德國EU-Typgenehmigung nach Verordnung (EU) Nr. 168/2013 für L-Fahrzeuge; Pedelecs ≤25 km/h über EN 15194 / CE-Kennzeichnung(無直接對應「未貼標章沒入」之罰則)
法國Règlement (UE) n° 168/2013 (réception par type des véhicules de catégorie L) ; VAE ≤25 km/h relèvent de la norme EN 15194 / marquage CE(pas d'équivalent direct de la confiscation)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5

(0570124 制定)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行為人或法人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罰鍰:   一、在道路堆積或放置足以妨礙交通之物者。   二、利用道路為工作場所者。   三、興修房屋使用道路未經許可或經許可超出限制者。   四、挖掘道路未經許可,或經許可不樹立警告標誌,或於事後不即時修復者。

(0640711 全文修正)

慢車行車執照未隨車攜帶者,處慢車所有人三十元罰鍰。

(0750513 全文修正)

慢車證照,未隨身攜帶者,處慢車所有人六十元罰鍰。

立法理由配合第六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將「行車執照」修正為「證照」以符實際,又本章所定罰鍰數額係六十四年修正時所定者,衡諸目前經濟情形,已屬偏低,不足以達成法律上之目的,惟其違規情形輕微,亦不致嚴重影響交通秩序,爰將罰鍰數額提高為二倍。

(0941209 修正)

慢車證照,未隨身攜帶者,處慢車所有人新臺幣一百八十元罰鍰。

立法理由罰鍰單位改為新臺幣。

(1110419 修正)

經型式審驗合格之電動輔助自行車,未黏貼審驗合格標章於道路行駛者,處駕駛人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   未經型式審驗合格之電動輔助自行車,於道路行駛者,沒入之。

立法理由修正通過。,,

  • 罰鍰名詞
  • 沒入名詞
(0570124 制定)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行為人或法人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罰鍰:   一、在道路堆積或放置足以妨礙交通之物者。   二、利用道路為工作場所者。   三、興修房屋使用道路未經許可或經許可超出限制者。   四、挖掘道路未經許可,或經許可不樹立警告標誌,或於事後不即時修復者。

(0640711 全文修正)

慢車行車執照未隨車攜帶者,處慢車所有人三十元罰鍰。

(0750513 全文修正)

配合第六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將「行車執照」修正為「證照」以符實際,又本章所定罰鍰數額係六十四年修正時所定者,衡諸目前經濟情形,已屬偏低,不足以達成法律上之目的,惟其違規情形輕微,亦不致嚴重影響交通秩序,爰將罰鍰數額提高為二倍。

(0941209 修正)

罰鍰單位改為新臺幣。

(1110419 修正)

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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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71 條規定:「經型式審驗合格之電動輔助自行車,未黏貼審驗合格標章於道路行駛者,處駕駛人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7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7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