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70 條(慢車所有人之處罰-行駛淘汰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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慢車經依規定淘汰並公告禁止行駛後仍行駛者,沒入後銷毀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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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0條規定,慢車經依規定淘汰並公告禁止行駛後仍行駛者,車輛沒入並銷毀,不附帶罰鍰也不能贖回。
Q · 騎被政府公告淘汰的慢車上路會怎樣?
會。車直接沒收銷毀,不能繳錢贖回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0條,慢車一旦經主管機關依規定淘汰並公告禁止行駛,車主仍行駛上路者,車輛當場沒入後銷毀。兩個前提要同時成立:主管機關須「依規定」做出淘汰決定,且須「公告」禁止行駛。本條不附帶罰鍰,因為處分標的就是車輛本身,沒入並銷毀後不能贖回。
深度解讀
有些車被判了死刑。當政府公告某種慢車已經淘汰、禁止上路,你還繼續騎,結局不是罰款,是車直接被沒收然後銷毀。沒有繳錢贖回的選項,沒有申訴成功就還你的可能,車進了銷毀流程就不會再回來。這條的適用前提有兩個:第一,主管機關必須「依規定」做出淘汰決定;第二,必須「公告」禁止行駛。兩個條件都滿足之後你還騎上路,車就歸公然後銷毀。這通常發生在某些老式的人力車、獸力車、或不符合現代安全標準的慢車被政策性淘汰的時候。對大多數人來說,這條離日常很遠。但對特定群體(觀光區三輪車業者、農村牛車使用者),這是一紙生計通知。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立法沿革 3 版
- 沒入名詞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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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