慢車經依規定淘汰並公告禁止行駛後仍行駛者,沒入後銷毀之。
重點摘要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0條規定,慢車經依規定淘汰並公告禁止行駛後仍行駛者,車輛沒入並銷毀,不附帶罰鍰也不能贖回。
Q · 騎被政府公告淘汰的慢車上路會怎樣?
會。車直接沒收銷毀,不能繳錢贖回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0條,慢車一旦經主管機關依規定淘汰並公告禁止行駛,車主仍行駛上路者,車輛當場沒入後銷毀。兩個前提要同時成立:主管機關須「依規定」做出淘汰決定,且須「公告」禁止行駛。本條不附帶罰鍰,因為處分標的就是車輛本身,沒入並銷毀後不能贖回。
有些車被判了死刑。當政府公告某種慢車已經淘汰、禁止上路,你還繼續騎,結局不是罰款,是車直接被沒收然後銷毀。沒有繳錢贖回的選項,沒有申訴成功就還你的可能,車進了銷毀流程就不會再回來。這條的適用前提有兩個:第一,主管機關必須「依規定」做出淘汰決定;第二,必須「公告」禁止行駛。兩個條件都滿足之後你還騎上路,車就歸公然後銷毀。這通常發生在某些老式的人力車、獸力車、或不符合現代安全標準的慢車被政策性淘汰的時候。對大多數人來說,這條離日常很遠。但對特定群體(觀光區三輪車業者、農村牛車使用者),這是一紙生計通知。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0條為慢車淘汰退場的處分性規範:當慢車經主管機關依規定淘汰並公告禁止行駛後,車主仍行駛上路者,車輛沒入並銷毀。本條與一般「扣車(移置保管)」不同,係永久剝奪車輛所有權之裁罰性不利處分,不附帶罰鍰、不設贖回機制。
通常是不符合現代安全標準或交通管理需求的舊式慢車,例如某些型式的人力客貨車、獸力車等。地方政府會依據道路安全和交通管理需要做出淘汰決定並公告。淘汰公告通常有緩衝期,看清楚公告的「禁止行駛生效日」,在那之前還是合法的。
完全不同。扣車(移置保管)是暫時措施,處理完違規就能領回。沒入是行政罰中最重的處分之一,車的所有權直接移轉給國家並銷毀,不能贖回。本條的沒入不附帶罰鍰。若認為處分有誤,務必在30天內訴願並聲請停止執行,否則車被銷毀後即使訴願成功也只能拿補償金。
規範被依規定淘汰並公告禁止行駛的慢車仍上路時,車輛沒入後銷毀的退場處分,不附罰鍰。
扣車是暫時保管、繳費可領回;沒入是所有權永久移轉國家後銷毀,不能贖回。
主管機關就不符安全或管理需求的舊式慢車作成淘汰並禁止行駛之一般處分,具對外公告效力。
一般罰單是繳錢了事,本條是直接沒收車輛並銷毀,財產損失即為制裁,沒有罰鍰。
監看交通局淘汰公告,看清禁止行駛生效日,生效後停止上路或於緩衝期申請豁免。
沒入處分送達30日內提訴願,並同時聲請停止執行,避免車輛先被銷毀。
本條不罰錢,處分標的是車輛本身,沒入並銷毀,無罰鍰金額。
可在訴願中質疑送達程序,但公告具一般處分效力,重點在通知是否合法送達。
第70條針對被公告淘汰的慢車且沒入後銷毀;第71條針對未經審驗的電動輔助自行車,情形不同。
沒入嚴重得多,所有權永久喪失並銷毀;移置保管只是暫時,可領回。
| 比較面向 | item_a_label | item_a | item_b_label | item_b |
|---|---|---|---|---|
| 性質 | 沒入(本條) | 永久剝奪所有權 | 扣車(移置保管) | 暫時保管 |
| 能否取回 | 沒入(本條) | 不能,沒入後銷毀 | 扣車(移置保管) | 處理完違規可領回 |
| 是否附罰鍰 | 沒入(本條) | 不附帶罰鍰 | 扣車(移置保管) | 多伴隨罰鍰 |
| 救濟急迫性 | 沒入(本條) | 極高,銷毀後僅能求償 | 扣車(移置保管) | 較低,可繳費領回 |
在車輛行駛之際,攀登、跳車或攀附隨行者,處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鍰。
慢車經依規定淘汰並公告禁止行駛後仍行駛者,沒入後銷毀之。
慢車經依規定淘汰並公告禁止行駛後仍行駛者,沒入後銷毀之。
立法理由本條未修正。
在車輛行駛之際,攀登、跳車或攀附隨行者,處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鍰。
慢車經依規定淘汰並公告禁止行駛後仍行駛者,沒入後銷毀之。
本條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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