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型電動二輪車於道路行駛或使用,行駛速率超過型式審驗合格允許之最大行駛速率每小時二十五公里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重點摘要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2條之1規定,微型電動二輪車時速超過型式審驗核定的25公里,處駕駛人900至1800元罰鍰。
Q · 微型電動二輪車騎超過25公里會被罰嗎?
會,超過時速25公里罰駕駛人900到1800元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2條之1,微型電動二輪車行駛速率超過型式審驗合格允許的每小時25公里,處駕駛人新臺幣9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此處罰不問是否故意超速,下坡靠重力加速被測到一樣成立。若車輛同時被查出改裝,會另依第72條第二項處罰所有人,兩張罰單可並存。
時速 25 公里,這是微型電動二輪車被允許在路上跑的最高速度。超過這個數字,就算車子本身沒被改裝,駕駛人也會被罰 900 到 1,800 元。這條跟改裝罰則(第72條第二項)是一組配套,但打擊的對象不同。72條第二項罰的是「車子被改了」(處罰所有人),這條罰的是「你騎太快了」(處罰駕駛人)。兩者可以同時成立:車被改裝,罰所有人;同時超速行駛,罰駕駛人。如果車主跟駕駛人是同一個人,恭喜,兩張罰單一起來。25 公里的限速不是隨便訂的,這是不需要駕照就能上路的車輛被允許的安全上限。超過這個速度,你的反應時間、煞車距離、碰撞衝擊力都會進入「機車等級」,但你的車沒有機車的安全配備,你也沒有經過駕駛訓練。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2條之1為微型電動二輪車的超速罰則,針對行駛速率超過型式審驗合格核定之最大行駛速率每小時25公里的行為,對駕駛人處以900元至1800元罰鍰。其立法目的在於維持免駕照、免強制險的微型載具速度落在行人與自行車能安全共存的物理臨界點之下。
跟汽機車一樣,用固定式或移動式測速設備,路口測速照相、警察手持雷達測速槍都可以。依第7條之2,科學儀器取締須經定期檢定。罰單上會有設備編號與檢定有效日期,若檢定過期,這張罰單的證據力即有瑕疵,可作為申訴依據。
若型式審驗合格證標示最大行駛速率為25公里但實際能跑到28,代表車廠出廠設定不符規格。你騎超過25被罰仍依本條處罰駕駛人,但車廠的瑕疵可能構成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責任。保留原廠規格書與出廠證明,除繳罰單外可向車廠求償。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2條之1,超過時速25公里罰駕駛人900元以上1800元以下。
是,2022年由電動自行車更名為微型電動二輪車,免駕照但須領牌。
車輛上市前經主管機關審驗核定的速度上限,微電車為每小時25公里。
罰駕駛人(騎的人);改裝才依第72條罰所有人,兩者可並存。
查測速設備是否合法公告與檢定有效,確認舉發對象,30日內提行政訴訟。
看儀表速率,注意下坡與催到底易超25;依第77條之1可被逕行舉發。
法定區間900到1800元,非故意(如下坡)可作量定罰鍰的參考。
仍依本條罰超速,但保留原廠規格書與出廠證明可依消保法第7條向車廠求償。
之1罰超速駕駛人,第72條罰改裝所有人;兩單可同時成立。
成立與否一樣(不問故意),但故意與否可影響罰鍰金額的量定。
| 比較面向 | article_72_2 | article_72_1 |
|---|---|---|
| 處罰對象 | 車輛所有人(誰擁有這台車) | 駕駛人(誰在騎) |
| 違規行為 | 未經核准擅自變更裝置(改裝) | 行駛速率超過核定25公里(超速) |
| 罰鍰金額 | 依第72條規定處罰所有人 | 900元以上1800元以下 |
| 可否並存 | 可與超速罰則同時成立 | 可與改裝罰則同時成立;車主即駕駛人則兩單齊發 |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電動自行車於道路行駛或使用,行駛速率超過型式審驗合格允許之最大行駛速率每小時二十五公里者,處電動自行車駕駛人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立法理由一、新增條文。 二、目前台灣使用電力驅動之代步工具越來越多,其中電動輔助自行車及電動自行車的數量更是呈現快速增長之趨勢,但其被列為「慢車類」,規範與限制相較於機車明顯寬鬆許多,進而衍生出許多交通問題。 三、有鑑於電動輔助自行車及電動自行車時常有未經核准,擅自改裝車輛,變更車輛速度上限之情形,卻缺乏相應之罰則,恐影響道路安全。 四、電動輔助自行車或電動自行車經改裝後,幾乎能達到一般輕型機車之速度,但因其在分類上屬於慢車,駕駛人無須考取駕照即可上路,等同於騎行機車卻只能用慢車之法律來規範。 五、現行規定電動輔助自行車或電動自行車之最大行駛速率為時速25公里,若以改裝手段使其超過速限規定,混淆慢車與機車的界線,不僅造成交通管理上之問題,更可能危及駕駛人及用路人的安全。 六、因改動速率上限等同於使慢車成為機車,理應以機車之標準開罰,故比照本法第十六條擅自變動原有規格之罰則,違者處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七、爰增修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十二之一條,若電動輔助自行車及電動自行車未經核准,不得擅自使其速率超過現行規定,影響行車安全者,將處電動輔助自行車及電動自行車所有人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微型電動二輪車於道路行駛或使用,行駛速率超過型式審驗合格允許之最大行駛速率每小時二十五公里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立法理由修正通過。,,
一、新增條文。 二、目前台灣使用電力驅動之代步工具越來越多,其中電動輔助自行車及電動自行車的數量更是呈現快速增長之趨勢,但其被列為「慢車類」,規範與限制相較於機車明顯寬鬆許多,進而衍生出許多交通問題。 三、有鑑於電動輔助自行車及電動自行車時常有未經核准,擅自改裝車輛,變更車輛速度上限之情形,卻缺乏相應之罰則,恐影響道路安全。 四、電動輔助自行車或電動自行車經改裝後,幾乎能達到一般輕型機車之速度,但因其在分類上屬於慢車,駕駛人無須考取駕照即可上路,等同於騎行機車卻只能用慢車之法律來規範。 五、現行規定電動輔助自行車或電動自行車之最大行駛速率為時速25公里,若以改裝手段使其超過速限規定,混淆慢車與機車的界線,不僅造成交通管理上之問題,更可能危及駕駛人及用路人的安全。 六、因改動速率上限等同於使慢車成為機車,理應以機車之標準開罰,故比照本法第十六條擅自變動原有規格之罰則,違者處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七、爰增修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十二之一條,若電動輔助自行車及電動自行車未經核准,不得擅自使其速率超過現行規定,影響行車安全者,將處電動輔助自行車及電動自行車所有人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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