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72-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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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型電動二輪車於道路行駛或使用,行駛速率超過型式審驗合格允許之最大行駛速率每小時二十五公里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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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2條之1規定,微型電動二輪車時速超過型式審驗核定的25公里,處駕駛人900至1800元罰鍰。
Q · 微型電動二輪車騎超過25公里會被罰嗎?
會,超過時速25公里罰駕駛人900到1800元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2條之1,微型電動二輪車行駛速率超過型式審驗合格允許的每小時25公里,處駕駛人新臺幣9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此處罰不問是否故意超速,下坡靠重力加速被測到一樣成立。若車輛同時被查出改裝,會另依第72條第二項處罰所有人,兩張罰單可並存。
深度解讀
時速 25 公里,這是微型電動二輪車被允許在路上跑的最高速度。超過這個數字,就算車子本身沒被改裝,駕駛人也會被罰 900 到 1,800 元。這條跟改裝罰則(第72條第二項)是一組配套,但打擊的對象不同。72條第二項罰的是「車子被改了」(處罰所有人),這條罰的是「你騎太快了」(處罰駕駛人)。兩者可以同時成立:車被改裝,罰所有人;同時超速行駛,罰駕駛人。如果車主跟駕駛人是同一個人,恭喜,兩張罰單一起來。25 公里的限速不是隨便訂的,這是不需要駕照就能上路的車輛被允許的安全上限。超過這個速度,你的反應時間、煞車距離、碰撞衝擊力都會進入「機車等級」,但你的車沒有機車的安全配備,你也沒有經過駕駛訓練。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2 版
- 罰鍰名詞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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