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72-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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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未滿十四歲之人,駕駛微型電動二輪車或個人行動器具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車輛移置保管。
- 2.微型電動二輪車或個人行動器具租賃業者,未於租借微型電動二輪車或個人行動器具予駕駛人前,教導駕駛人車輛操作方法及道路行駛規定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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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72 條之 2 規定,未滿 14 歲不得駕駛微型電動二輪車或個人行動器具,租賃業者出租前未教導操作與規則者亦罰 600 至 1,200 元。
Q · 未滿 14 歲可以騎微型電動二輪車或電動滑板車嗎?
不行,違者罰 600-1200 元且車輛當場移置保管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72 條之 2 第一項,未滿 14 歲不得駕駛微型電動二輪車或個人行動器具,違規當場禁止駕駛並移置保管車輛,處 600 元以上 1,200 元以下罰鍰。第二項則規定租賃業者出租前未教導駕駛人操作方法及道路行駛規定者,同樣處 600 至 1,200 元罰鍰,每一次未教即出租即構成一次違規。
深度解讀
14 歲以下的孩子騎微型電動二輪車或電動滑板車(個人行動器具)上路,罰 600 到 1,200 元,車當場被拖走保管。罰單開給誰?看情況,但車被拖走是確定的。這條的第二項更值得注意:它把矛頭指向了租賃業者。你在觀光區看到那些可以租電動滑板車的店,如果店家在租車給你之前沒有教你怎麼操作、道路規則怎麼走,店家自己被罰 600 到 1,200 元。每一次沒教就租出去,就是一次違規。這條的設計邏輯很清楚:小孩不懂危險,不讓他騎;大人可能不懂規則,要求業者先教。兩端都堵住,才能減少這類新型交通工具在路上製造的混亂。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4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1 版
- 罰鍰名詞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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