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73 條規範慢車酒駕、滑手機、夜間未開燈等違規,慢車酒駕罰 1,200 至 2,400 元,拒測者罰 4,800 元,微型電動二輪車未戴安全帽罰 300 元。
Q · 騎腳踏車或電動自行車酒駕、拒測會怎樣?
酒駕罰 1,200–2,400 元並當場禁騎,拒測更貴罰 4,800 元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73 條第二、三項,慢車駕駛人酒精濃度超標,處 1,200 至 2,400 元罰鍰並當場禁止駕駛;駕駛微型電動二輪車者還會被當場移置保管車輛。若拒絕接受酒測檢定,直接處 4,800 元罰鍰,是測得超標上限(2,400 元)的兩倍。慢車酒駕不會有刑事責任,但罰鍰與禁騎的不便仍相當實際。
騎 YouBike 喝了兩杯啤酒,你覺得頂多搖搖晃晃騎回家,不像酒駕那麼嚴重。錯了。慢車酒駕罰 1,200 到 2,400 元,而且當場禁止你繼續騎。更絕的是,如果你拒絕吹酒測,罰鍰直接跳到 4,800 元,比乖乖吹還貴一倍。這條把腳踏車、電動輔助自行車、微型電動二輪車全部拉進規範網。騎車滑手機?300 到 1,200 元。微型電動二輪車不戴安全帽?300 元。夜間不開燈、不靠右行駛、在路上爭道蛇行,全部有罰則。多數人不知道「慢車」在法律上是一個正式車種分類,不是「慢慢騎就好」的意思。你以為自己只是個騎腳踏車的人,法律看你是一個駕駛人。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73 條為慢車駕駛人一般違規之處罰規定,規範對象涵蓋腳踏自行車、電動輔助自行車、微型電動二輪車等慢車種類,違規態樣包含不依規定車道行駛、夜間未開燈、行進間手持使用行動裝置、酒精濃度超標、拒絕酒測,以及微型電動二輪車未戴安全帽等,並就各態樣訂定 300 至 4,800 元不等之罰鍰。
酒精濃度超標,罰 1,200 到 2,400 元,當場禁止繼續騎。若是微型電動二輪車,車還會被當場移置保管。不會有刑事責任,但罰鍰加上車被扣的不便已相當實際。內行人提示:慢車酒駕標準比照汽車,吐氣酒精濃度 0.15mg/L 就超標,大約一罐 350ml 啤酒的量。
會。第六款明確規範行進間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等裝置,罰 300 到 1,200 元。內行人提示:「手持方式」是關鍵用語,用車架固定手機看導航不算手持,但若因此分心出事故,仍可能被認定危險方式駕車。
要看規格。符合微型電動二輪車定義就是慢車,適用本條所有規定包括戴安全帽;規格超出定義又沒掛牌則根本不能合法上路。內行人提示:2022 年修法後微型電動二輪車管理明顯加嚴,酒駕還會被移置保管車輛。
酒精濃度超標罰 1,200 至 2,400 元並當場禁止繼續騎,微型電動二輪車還會被移置保管。
涵蓋腳踏自行車、電動輔助自行車、微型電動二輪車等慢車種類,定義見同條例第 69 條。
指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6 條規格、需掛牌的電動二輪車,過去俗稱電動自行車,2022 年起管理加嚴。
慢車酒駕是行政罰只罰鍰、無前科;汽機車酒駕(刑法 185-3)可能構成犯罪要坐牢。
該吹。配合吹氣是成本最低選項,拒測罰 4,800 元是測得超標上限的兩倍。
於罰單送達後 30 日內,向管轄地方法院交通法庭提出聲明異議書,逾期未繳會被移送強制執行。
拍照記錄對方車輛、傷勢、現場,注意對方有無滑手機/未開燈/疑似酒駕,報警做成事故紀錄,再依民法 184 求償。
可超商、金融機構、監理服務 APP 或郵局繳納,逾期未繳將移送行政執行。
汽機車酒駕更嚴重,可能觸犯刑法 185-3 構成犯罪;慢車酒駕僅行政罰鍰,無刑責無前科。
| 違規態樣 | 罰鍰 | 額外效果 |
|---|---|---|
| 一般違規(未靠右、夜間未開燈、滑手機等) | 300–1,200 元 | 無 |
| 慢車酒駕(酒精濃度超標) | 1,200–2,400 元 | 當場禁止駕駛;微電移置保管 |
| 拒絕酒測 | 4,800 元 | 當場禁止駕駛;微電移置保管 |
| 微型電動二輪車未戴安全帽 | 300 元 | 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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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縱或牽繫禽畜在道路奔走,足以妨害交通者,處所有人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罰鍰。
慢車駕駛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十元罰鍰,或施一至二小時之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一、不在劃設之慢車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慢車道之道路不靠右側路邊行駛者。 二、不在規定之地區路線或時間內行駛者。 三、不依規定轉彎、超車、停車或通過交岔路口者。 四、在道路上爭先、爭道或並行競駛者。 五、在夜間行車未燃亮燈光者。
慢車駕駛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六十元罰鍰,或施一至二小時之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一、不在劃設之慢車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慢車道之道路不靠右側路邊行駛者。 二、不在規定之地區路線或時間內行駛者。 三、不依規定轉彎、超車、停車或通過交岔路口者。 四、在道路上爭先、爭道或其他危險方式駕車者。 五、在夜間行車未燃亮燈光者。
立法理由一、本章所定罰鍰數額係六十四年修正時所定者,衡諸目前經濟情形,已屬偏低,不足以達成法律上之目的,惟其違規情形輕微,亦不致嚴重影響交通秩序,爰將罰鍰數額提高為二倍。 二、將第四款之「並行兢駛」修正為「其他危險方式駕車」以符實際,便利取締。
慢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在劃設之慢車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慢車道之道路不靠右側路邊行駛。 二、不在規定之地區路線或時間內行駛。 三、不依規定轉彎、超車、停車或通過交岔路口。 四、在道路上爭先、爭道或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五、有燈光設備而在夜間行車未開啟燈光。
立法理由一、配合法制用語將左列改下列,各款中「者」刪除。 二、罰鍰單位改為新臺幣。並將第一項後段或施一至二小時之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刪除。 三、慢車不一定有燈光設備,故第五款增設其要件。
慢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在劃設之慢車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慢車道之道路不靠右側路邊行駛。 二、不在規定之地區路線或時間內行駛。 三、不依規定轉彎、超車、停車或通過交岔路口。 四、在道路上爭先、爭道或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五、在夜間行車未開啟燈光。 六、行進間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 七、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 慢車駕駛人拒絕接受前項第七款測試之檢定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罰鍰。
立法理由一、自行車行車數輛不斷增加,為防止自行車駕駛人因在夜間行車未開啟燈光,而造成交通意外事故,爰修正原條文第五款規定,以促使自行車駕駛人裝設燈光設備,並在夜間行車時開啟燈光。 二、為防止自行車駕駛人因一面駕駛,一面使用行動電話,使視覺及聽覺分神,或酒醉駕車而造成交通意外事故,參照第三十一條之一及第三十五條立法體例,對行進間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或通話之自行車駕駛人及酒醉騎乘自行車者處以罰鍰,第一項爰增訂第六款及第七款。 三、增訂第二項,明定慢車駕駛人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罰鍰。
慢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在劃設之慢車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慢車道之道路不靠右側路邊行駛。 二、不在規定之地區路線或時間內行駛。 三、不依規定轉彎、超車、停車或通過交岔路口。 四、在道路上爭先、爭道或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五、在夜間行車未開啟燈光。 六、行進間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 慢車駕駛人,駕駛慢車經測試檢定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慢車駕駛人拒絕接受前項測試之檢定者,處新臺幣二千四百元罰鍰。
立法理由鑑於自行車肇事事故及傷亡人數逐年攀升,其中自行車酒駕肇事案件亦有增加趨勢,然按原法規所處罰鍰之額度實屬過低。為提升自行車交通安全,並促使民眾注意騎乘安全,爰將拒絕酒測提高處以2400元罰鍰。
慢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在劃設之慢車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慢車道之道路不靠右側路邊行駛。 二、不在規定之地區路線或時間內行駛。 三、不依規定轉彎、超車、停車或通過交岔路口。 四、在道路上爭先、爭道或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五、在夜間行車未開啟燈光。 六、行進間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 慢車駕駛人,駕駛慢車經測試檢定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慢車駕駛人拒絕接受前項測試之檢定者,處新臺幣二千四百元罰鍰。 電動自行車駕駛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三百元罰鍰。
立法理由一、本條第四項新增。 二、目前台灣使用電力驅動之代步工具越來越多,其中電動自行車的數量更是呈現快速增長之趨勢,但其被列為「慢車類」,規範與限制相較於機車明顯寬鬆許多,進而衍生出許多交通問題。 三、有鑑於電動自行車數量漸增,交通事故頻傳,在2015年的車禍件數為1,067件,造成4死、1,526傷;2016年為1,166件,導致6死、1,658傷;2017年為1,508件,造成3死、2163傷,顯見逐年上升之跡象。 四、依照「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百十五條之二規定,騎乘電動自行車應配戴安全帽,但現行只有規定卻無相關罰則,為保障駕駛人之安全,實有比照機車之規範,予以強制之必要。 五、惟電動自行車屬於慢車,時速不得高於25公里,且配戴安全帽之規定與機車有所不同,考量比例原則,應與機車之罰則有所差異。 六、爰此新增本條第四項,若電動自行車駕駛人未依規定配戴安全帽,處駕駛人新臺幣三百元罰鍰。
慢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在劃設之慢車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慢車道之道路不靠右側路邊行駛。 二、不在規定之地區路線或時間內行駛。 三、不依規定轉彎、超車、停車或通過交岔路口。 四、在道路上爭先、爭道或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五、在夜間行車未開啟燈光。 六、行進間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 慢車駕駛人,駕駛慢車經測試檢定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或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及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駕駛微型電動二輪車者,並當場移置保管該微型電動二輪車。 慢車駕駛人拒絕接受前項測試之檢定者,處新臺幣四千八百元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駕駛微型電動二輪車者,並當場移置保管該微型電動二輪車。 微型電動二輪車駕駛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三百元罰鍰。
立法理由修正通過。,,
慢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在劃設之慢車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慢車道之道路不靠右側路邊行駛。 二、不在規定之地區路線或時間內行駛。 三、不依規定轉彎、超車、停車或通過交岔路口。 四、在道路上爭先、爭道或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五、在夜間行車未開啟燈光。 六、行進間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 慢車駕駛人,駕駛慢車經測試檢定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或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及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者,處新臺幣二千四百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駕駛微型電動二輪車者,並當場移置保管該微型電動二輪車。 慢車駕駛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四千元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駕駛微型電動二輪車者,並當場移置保管該微型電動二輪車: 一、駕駛慢車行經警察機關設有告示執行前項測試檢定之處所,不依指示停車接受稽查。 二、拒絕接受前項測試檢定。 三、接受前項測試檢定前,吸食服用含酒精之物、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或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 四、發生交通事故後,在接受前項測試檢定前,吸食服用含酒精之物、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或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 微型電動二輪車駕駛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三百元罰鍰。
立法理由一、修正第二項,提高慢車酒毒駕罰鍰。 二、修正第三項,提高慢車酒毒駕拒絕測試檢定罰鍰,並參考原第三十五條第四項規定,定明拒絕測試檢定態樣。
疏縱或牽繫禽畜在道路奔走,足以妨害交通者,處所有人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罰鍰。
慢車駕駛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十元罰鍰,或施一至二小時之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一、不在劃設之慢車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慢車道之道路不靠右側路邊行駛者。 二、不在規定之地區路線或時間內行駛者。 三、不依規定轉彎、超車、停車或通過交岔路口者。 四、在道路上爭先、爭道或並行競駛者。 五、在夜間行車未燃亮燈光者。
一、本章所定罰鍰數額係六十四年修正時所定者,衡諸目前經濟情形,已屬偏低,不足以達成法律上之目的,惟其違規情形輕微,亦不致嚴重影響交通秩序,爰將罰鍰數額提高為二倍。 二、將第四款之「並行兢駛」修正為「其他危險方式駕車」以符實際,便利取締。
一、配合法制用語將左列改下列,各款中「者」刪除。 二、罰鍰單位改為新臺幣。並將第一項後段或施一至二小時之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刪除。 三、慢車不一定有燈光設備,故第五款增設其要件。
一、自行車行車數輛不斷增加,為防止自行車駕駛人因在夜間行車未開啟燈光,而造成交通意外事故,爰修正原條文第五款規定,以促使自行車駕駛人裝設燈光設備,並在夜間行車時開啟燈光。 二、為防止自行車駕駛人因一面駕駛,一面使用行動電話,使視覺及聽覺分神,或酒醉駕車而造成交通意外事故,參照第三十一條之一及第三十五條立法體例,對行進間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或通話之自行車駕駛人及酒醉騎乘自行車者處以罰鍰,第一項爰增訂第六款及第七款。 三、增訂第二項,明定慢車駕駛人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罰鍰。
鑑於自行車肇事事故及傷亡人數逐年攀升,其中自行車酒駕肇事案件亦有增加趨勢,然按原法規所處罰鍰之額度實屬過低。為提升自行車交通安全,並促使民眾注意騎乘安全,爰將拒絕酒測提高處以2400元罰鍰。
一、本條第四項新增。 二、目前台灣使用電力驅動之代步工具越來越多,其中電動自行車的數量更是呈現快速增長之趨勢,但其被列為「慢車類」,規範與限制相較於機車明顯寬鬆許多,進而衍生出許多交通問題。 三、有鑑於電動自行車數量漸增,交通事故頻傳,在2015年的車禍件數為1,067件,造成4死、1,526傷;2016年為1,166件,導致6死、1,658傷;2017年為1,508件,造成3死、2163傷,顯見逐年上升之跡象。 四、依照「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百十五條之二規定,騎乘電動自行車應配戴安全帽,但現行只有規定卻無相關罰則,為保障駕駛人之安全,實有比照機車之規範,予以強制之必要。 五、惟電動自行車屬於慢車,時速不得高於25公里,且配戴安全帽之規定與機車有所不同,考量比例原則,應與機車之罰則有所差異。 六、爰此新增本條第四項,若電動自行車駕駛人未依規定配戴安全帽,處駕駛人新臺幣三百元罰鍰。
修正通過。,,
一、修正第二項,提高慢車酒毒駕罰鍰。 二、修正第三項,提高慢車酒毒駕拒絕測試檢定罰鍰,並參考原第三十五條第四項規定,定明拒絕測試檢定態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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