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74 條規範慢車九款違規,罰 300 至 1,200 元;未禮讓視障者罰 600 至 1,200 元,因違規致其傷亡加重至 1,200 至 3,600 元。
Q · 腳踏車可以騎人行道嗎?被開單罰多少?
原則不行,違規罰 300 到 1,200 元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74 條第一項第五款,慢車(含腳踏車、微型電動二輪車)在人行道或快車道行駛即屬違規,罰 300 至 1,200 元。例外是第八款:人行道若設有必要標誌或標線供慢車行駛,可以騎但仍須讓行人優先通行。若因在人行道騎車或未讓行而導致攜帶白手杖或導盲犬的視障者受傷或死亡,第三項加重罰鍰至 1,200 至 3,600 元。
騎腳踏車上人行道,你覺得理所當然。路太窄、車太多、慢車道被停滿機車,你能怎麼辦?但法律的回答很直接:人行道和快車道,慢車都不准騎,罰 300 到 1,200 元。更讓人意外的是這條隱藏的加重條款:如果你在人行道上騎車撞傷了一位帶導盲犬的視障者,罰鍰直接跳到 1,200 到 3,600 元。這不是一般的「加重」,這是立法者用三倍罰鍰劃出的一條道德紅線。本條列了九款違規態樣,從闖紅燈、逆向、不讓救護車,到不讓行人先走,每一款都在處理同一個問題:你騎的是慢車,但你不能因此覺得規則不適用於你。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74 條是慢車駕駛人通行義務的處罰規範,第一項列九款違規態樣(含闖紅燈、逆向、穿越快車道、人行道行駛、不避讓特種車、不讓行人等),統一罰 300 至 1,200 元;第二項、第三項另設視覺功能障礙者讓行的加重罰則,建立慢車對行人與弱勢用路人的法定禮讓階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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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則上不行,第五款明文禁止。但如果該路段的人行道有設置標誌或標線允許慢車通行(第八款的情況),你可以騎,但必須讓行人優先。簡單說:沒有標誌就不能騎,有標誌也要讓人。許多縣市人行道雖畫了自行車道標線,但寬度不足或與行人動線重疊,糾紛不斷,慢速通過並隨時準備停車最安全。
依第一款『不依號誌指示』,罰 300 到 1,200 元。科技執法攝影機越來越普及,很多路口已可拍到慢車。裁罰基準中慢車闖紅燈通常在 600 元左右,但在學區或行人穿越道附近會往上限靠攏,地點比行為本身更影響罰多少。
要。第六款的規範對象就是慢車駕駛人。消防車、警備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毒化車的警號響起時,必須立即避讓。『立即』是關鍵字,不是等一下再讓。實務上不讓救護車雖少被取締,但若因此延誤造成傷亡,民事連帶責任風險非常高。
依第74條第一項第五款屬違規,罰 300 至 1,200 元;若致視障者傷亡加重至 3,600 元。
規範慢車駕駛人九款通行違規與視障者讓行義務的處罰條文,是慢車路權的核心規範。
依第69條,包含腳踏自行車、電動輔助自行車、微型電動二輪車及人力、獸力車輛。
行經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或路口轉彎時未讓行人先行,即觸犯第七款。
拍照報警存證 → 指明對方違反第74條哪一款 → 驗傷蒐單 → 附帶民事或依民法184條求償。
罰單送達後 30 日內向管轄地方法院交通法庭提出聲明異議,附事證說明違規事實不符。
監視器、行車紀錄器、目擊證人、現場照片,並在報案紀錄具體寫出違反的款項。
同一行為觸犯不同款可分別舉發,如人行道行駛(五款)加未讓行人(七款)可開兩張。
慢車適用第74條第七、八款,汽車適用第48條,兩者罰則與舉證重點不同但同屬行人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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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關於車輛所有人之處罰,如其違反規定屬於運送人、租用人,亦適用之。 本條例關於車輛所有人之處罰,如應歸責於車輛駕駛人者,處罰車輛駕駛人。 本條例關於車輛駕駛人之處罰,如應歸責於車輛所有人者,處罰車輛所有人。
慢車駕駛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罰鍰,或施一至二小時之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一、不服從執行交通勤務警察之指揮或不依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者。 二、在同一慢車道上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者。 三、不依規定擅自穿越快車道者。 四、不依規定停放車輛者。 五、在人行道或快車道行駛者。 六、聞消防車、警備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警號不立即避讓者。
慢車駕駛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鍰,或施一至二小時之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一、不服從執行交通勤務警察之指揮或不依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者。 二、在同一慢車道上,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者。 三、不依規定,擅自穿越快車道者。 四、不依規定停放車輛者。 五、在人行道或快車道行駛者。 六、聞消防車、警備車、救護車或工程救險車警號不立即避讓者。
立法理由本章所定罰鍰數額係六十四年修正時所定者,衡諸目前經濟情形,已屬偏低,不足以達成法律上之目的,惟其違規情形輕微,亦不致嚴重影響交通秩序,爰將罰鍰數額提高為二倍。
慢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服從執行交通勤務警察之指揮或不依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 二、在同一慢車道上,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 三、不依規定,擅自穿越快車道。 四、不依規定停放車輛。 五、在人行道或快車道行駛。 六、聞消防車、警備車、救護車或工程救險車警號不立即避讓。
立法理由一、配合法制用語將左列改下列,各款中「者」刪除。 二、罰鍰單位改為新臺幣。並將第一項後段或施一至二小時之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刪除。
慢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服從執行交通勤務警察之指揮或不依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 二、在同一慢車道上,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 三、不依規定,擅自穿越快車道。 四、不依規定停放車輛。 五、在人行道或快車道行駛。 六、聞消防車、警備車、救護車或工程救險車警號不立即避讓。 七、行經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或行駛至交岔路口轉彎時,未讓行人優先通行。 八、於設置有必要之標誌或標線供慢車行駛之人行道上,未讓行人優先通行。
立法理由建立駕駛人尊重行人路權觀念,原條文增列第七款及第八款。
慢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服從執行交通勤務警察之指揮或不依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 二、在同一慢車道上,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 三、不依規定,擅自穿越快車道。 四、不依規定停放車輛。 五、在人行道或快車道行駛。 六、聞消防車、警備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之警號不立即避讓。 七、行經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或行駛至交岔路口轉彎時,未讓行人優先通行。 八、於設置有必要之標誌或標線供慢車行駛之人行道上,未讓行人優先通行。 九、聞或見大眾捷運系統車輛之聲號或燈光,不依規定避讓或在後跟隨迫近。
立法理由一、配合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二十四條之一規定,原條文第六款增訂慢車駕駛人聞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之警號,應立即避讓之規定。 二、參照第四十五條第一項增訂第十七款規定,增訂第九款慢車駕駛人聞或見大眾捷運系統車輛之聲號或燈光,不依規定避讓或在後跟隨迫近之處罰規定。
慢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服從執行交通勤務警察之指揮或不依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 二、在同一慢車道上,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 三、不依規定,擅自穿越快車道。 四、不依規定停放車輛。 五、在人行道或快車道行駛。 六、聞消防車、警備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之警號不立即避讓。 七、行經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或行駛至交岔路口轉彎時,未讓行人優先通行。 八、於設置有必要之標誌或標線供慢車行駛之人行道上,未讓行人優先通行。 九、聞或見大眾捷運系統車輛之聲號或燈光,不依規定避讓或在後跟隨迫近。 慢車駕駛人行近行人穿越道,遇有攜帶白手杖或導盲犬之視覺功能障礙者時,不暫停讓視覺功能障礙者先行通過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慢車駕駛人有第一項第五款或第八款之情形,導致視覺功能障礙者受傷或死亡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立法理由一、本條第二項與第三項新增。 二、增訂慢車(含自行車、三輪以上慢車)駕駛人未禮讓視覺功能障礙者,處以較未禮讓其他行人更高金額之罰鍰。 三、增訂慢車駕駛人違反第五款或第八款,導致視覺功能障礙者受傷或死亡者,處以較高金額罰鍰之規定。
慢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服從執行交通勤務警察之指揮或不依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 二、在同一慢車道上,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 三、不依規定,擅自穿越快車道。 四、不依規定停放車輛。 五、在人行道或快車道行駛。 六、聞消防車、警備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之警號不立即避讓。 七、行經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或行駛至交岔路口轉彎時,未讓行人優先通行。 八、於設置有必要之標誌或標線供慢車行駛之人行道上,未讓行人優先通行。 九、聞或見大眾捷運系統車輛之聲號或燈光,不依規定避讓或在後跟隨迫近。 慢車駕駛人行近行人穿越道,遇有攜帶白手杖或導盲犬之視覺功能障礙者時,不暫停讓視覺功能障礙者先行通過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慢車駕駛人有第一項第五款或第八款之情形,導致視覺功能障礙者受傷或死亡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立法理由修正第一項序文,其餘維持原法條文。
慢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服從執行交通勤務警察之指揮或不依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 二、在同一慢車道上,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 三、不依規定,擅自穿越快車道。 四、不依規定停放車輛。 五、在人行道或快車道行駛。 六、聞消防車、警備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之警號不立即避讓。 七、行經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或行駛至交岔路口轉彎時,未讓行人優先通行。 八、於設置有必要之標誌或標線供慢車行駛之人行道上,未讓行人優先通行。 九、聞或見大眾捷運系統車輛之聲號或燈光,不依規定避讓或在後跟隨迫近。 慢車駕駛人行近行人穿越道,遇有攜帶白手杖或導盲犬之視覺功能障礙者時,不暫停讓視覺功能障礙者先行通過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慢車駕駛人有第一項第五款或第八款之情形,導致視覺功能障礙者受傷或死亡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
立法理由照協商條文通過。,
本條例關於車輛所有人之處罰,如其違反規定屬於運送人、租用人,亦適用之。 本條例關於車輛所有人之處罰,如應歸責於車輛駕駛人者,處罰車輛駕駛人。 本條例關於車輛駕駛人之處罰,如應歸責於車輛所有人者,處罰車輛所有人。
慢車駕駛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罰鍰,或施一至二小時之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一、不服從執行交通勤務警察之指揮或不依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者。 二、在同一慢車道上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者。 三、不依規定擅自穿越快車道者。 四、不依規定停放車輛者。 五、在人行道或快車道行駛者。 六、聞消防車、警備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警號不立即避讓者。
本章所定罰鍰數額係六十四年修正時所定者,衡諸目前經濟情形,已屬偏低,不足以達成法律上之目的,惟其違規情形輕微,亦不致嚴重影響交通秩序,爰將罰鍰數額提高為二倍。
一、配合法制用語將左列改下列,各款中「者」刪除。 二、罰鍰單位改為新臺幣。並將第一項後段或施一至二小時之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刪除。
建立駕駛人尊重行人路權觀念,原條文增列第七款及第八款。
一、配合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二十四條之一規定,原條文第六款增訂慢車駕駛人聞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之警號,應立即避讓之規定。 二、參照第四十五條第一項增訂第十七款規定,增訂第九款慢車駕駛人聞或見大眾捷運系統車輛之聲號或燈光,不依規定避讓或在後跟隨迫近之處罰規定。
一、本條第二項與第三項新增。 二、增訂慢車(含自行車、三輪以上慢車)駕駛人未禮讓視覺功能障礙者,處以較未禮讓其他行人更高金額之罰鍰。 三、增訂慢車駕駛人違反第五款或第八款,導致視覺功能障礙者受傷或死亡者,處以較高金額罰鍰之規定。
修正第一項序文,其餘維持原法條文。
照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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