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82-1 條(廢棄車輛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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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2條之1規範廢棄車輛處理:檢舉查報後警察通知車主限期清理,逾期由環保機關移置並收費,公告一個月後依廢棄物清除。
Q · 路邊那台占車位很久的廢棄車,到底該怎麼處理?
向警察或環保局檢舉,啟動限期清理到移置報廢的程序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2條之1,你不需要自己動手。流程是:民眾檢舉或警察、環保機關查報後,由警察通知車主限期清理;車主不理或找不到人,環保機關先行移置並向車主收取移置費及保管費;移置後公告一個月仍無人認領,即依廢棄物清除。整個流程從檢舉到車輛消失,通常需要兩到三個月。
深度解讀
每個社區都有那麼一兩台車:輪胎消氣、車身積塵、擋風玻璃上貼滿罰單,占著路邊車位幾個月甚至幾年。你每天經過都暗罵,但不知道該找誰處理。這條就是答案。流程非常明確:你檢舉(或警方、環保局自己查報)→ 警方通知車主限期清理 → 車主不理或找不到人 → 環保機關先移走 → 公告一個月沒人認領 → 當廢棄物報銷。而且移置費和保管費可以向車主追繳。換句話說,你那台不要的車丟在路邊,最後不只車沒了,還會收到一張帳單。這條的設計是程序性的,不是直接罰錢,而是建立一套從「發現」到「清除」的完整處理鏈。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相關函釋 5 則
立法沿革 2 版
- 主管機關名詞
- 認領名詞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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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