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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5 分鐘5 分鐘5 分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82-1 條(廢棄車輛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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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占用道路之廢棄車輛,經民眾檢舉或由警察機關、環境保護主管機關查報後,由警察機關通知車輛所有人限期清理;車輛所有人屆期未清理,或有車輛所有人行方不明無法通知或無法查明該車輛所有人情形,環境保護主管機關應先行移置或委託民間單位移置,並得向車輛所有人收取移置費及保管費。該車輛經公告一個月仍無人認領者,由該環境保護主管機關依廢棄物清除。
  2. 2.前項廢棄車輛之認定基準與查報處理辦法,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法務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定之;收取移置費及保管費之基準,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2條之1規範廢棄車輛處理:檢舉查報後警察通知車主限期清理,逾期由環保機關移置並收費,公告一個月後依廢棄物清除。

Q · 路邊那台占車位很久的廢棄車,到底該怎麼處理?

向警察或環保局檢舉,啟動限期清理到移置報廢的程序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2條之1,你不需要自己動手。流程是:民眾檢舉或警察、環保機關查報後,由警察通知車主限期清理;車主不理或找不到人,環保機關先行移置並向車主收取移置費及保管費;移置後公告一個月仍無人認領,即依廢棄物清除。整個流程從檢舉到車輛消失,通常需要兩到三個月。

深度解讀

每個社區都有那麼一兩台車:輪胎消氣、車身積塵、擋風玻璃上貼滿罰單,占著路邊車位幾個月甚至幾年。你每天經過都暗罵,但不知道該找誰處理。這條就是答案。流程非常明確:你檢舉(或警方、環保局自己查報)→ 警方通知車主限期清理 → 車主不理或找不到人 → 環保機關先移走 → 公告一個月沒人認領 → 當廢棄物報銷。而且移置費和保管費可以向車主追繳。換句話說,你那台不要的車丟在路邊,最後不只車沒了,還會收到一張帳單。這條的設計是程序性的,不是直接罰錢,而是建立一套從「發現」到「清除」的完整處理鏈。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相關函釋 5 則

立法沿革 2 版

  • 主管機關名詞
  • 認領名詞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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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82-1 條規定:「占用道路之廢棄車輛,經民眾檢舉或由警察機關、環境保護主管機關查報後,由警察機關通知車輛所有人限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8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82-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