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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83 條(阻礙交通之處罰)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聽勸阻者,處行為人或雇主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撤除: 一、在車道或交通島上散發廣告物、宣傳單或其相類之物。 二、在車道上、車站內、高速公路服務區休息站,任意販賣物品妨礙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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