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聽勸阻者,處行為人或雇主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撤除: 一、在車道或交通島上散發廣告物、宣傳單或其相類之物。 二、在車道上、車站內、高速公路服務區休息站,任意販賣物品妨礙交通。
重點摘要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3條規範車道散發廣告與車站、服務區妨礙交通販賣,須經勸阻不聽才處三百至六百元罰鍰並責令撤除。
Q · 在路口發傳單、車站擺攤會被罰嗎?
會,但須先勸阻不聽才開單,罰三百到六百元並撤除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3條,在車道或交通島散發廣告物,或在車道、車站內、高速公路服務區任意販賣物品妨礙交通,須先經執法人員勸阻;行為人不聽勸阻才處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撤除廣告物或攤位。處罰對象可以是行為人或雇主,被勸阻當下立即停止就不構成處罰。
紅燈停下來,有人從車縫間竄出塞給你一張傳單。高速公路休息站停車買杯咖啡,回來發現擋風玻璃被夾了三張廣告。火車站出口有人推著小推車賣烤地瓜,占了半個走道。這些場景的共通點:都是本條的處罰對象。但這條有一個特殊設計,跟大多數交通罰則不同:它要求「不聽勸阻」才罰。意思是,執法人員必須先勸你停止,你不聽,才能開單。罰鍰三百到六百元,金額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裡最輕的等級之一。但真正的後果不在罰鍰,在「責令撤除」:你的廣告物被收走、你的攤位被要求立刻撤離。對靠這個營生的人來說,撤除比罰錢痛得多。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3條屬道路障礙行為的處罰規定,針對兩種妨礙交通態樣:在車道或交通島散發廣告物、宣傳單,以及在車道、車站內或高速公路服務區任意販賣物品。其特殊處在於以「不聽勸阻」為處罰前提,須先經執法人員勸阻而行為人不停止,始得對行為人或雇主處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撤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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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條文明確寫「處行為人或雇主」,執法機關可以選擇處罰其中一方或雙方。實務上若能查到雇傭關係(工讀生穿公司制服、傳單印公司名稱),通常會一併處罰雇主。
依本條罰三百到六百元,但要先經勸阻程序。此外高速公路服務區另有管理辦法,國道高速公路局可依契約或管理辦法禁止進入,等於交通罰則加禁入雙重後果。
不會。「不聽勸阻」是本條的構成要件,被勸阻的當下立即停止或離開,這次就不構成處罰。但勸阻不需特定形式,口頭告知即可。
規範車道散發廣告與車站、服務區妨礙交通販賣的處罰,以「不聽勸阻」為前提,罰三百到六百元並責令撤除。
本條的處罰前置要件,須執法人員先勸阻、行為人仍不停止才能開單,當場配合即不罰。
命行為人當場移除廣告物或撤離攤位的即時排除處分,對營生者比罰鍰更痛。
82條管堆置設攤等一般道路障礙、罰1,200-2,400元;83條專管散發廣告與妨礙交通販賣、罰300-600元。
拍照錄影存證(人、地、行為)→ 向當地警方檢舉,服務區案件可一併通知服務區管理中心。
罰鍰三百到六百元,無級距加重設計,主要後果是責令撤除而非金額。
金額僅300-600元,行政訴訟的時間與交通成本通常更高,實務上幾乎無人為此打官司。
保留薪資轉帳、LINE 指示對話、公司制服或印名傳單,主張處罰雇主而非個人。
在車道、車站、服務區妨礙交通用83條;在一般公共場所任意叫賣不聽禁止用社維法72條(罰3,000元以下)。
| 項目 | 第82條 | 第83條 |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 |
|---|---|---|---|
| 處罰行為 | 在道路堆置物品、設攤、曝曬等多種道路障礙 | 車道散發廣告物/車站、服務區妨礙交通販賣 | 於公共場所任意叫賣兜售而不聽禁止 |
| 罰鍰額度 | 1,200元以上2,400元以下 | 300元以上600元以下 | 3,000元以下罰鍰 |
| 前置要件 | 責令即時停止並消除障礙 | 須先勸阻不聽 | 須先經禁止不聽 |
| 處罰對象 | 行為人或雇主 | 行為人或雇主 | 行為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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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左列情形之一不聽勸阻者,處所有人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撤除: 一、未經許可在道路曝曬物品者。 二、未經許可在道路擺設攤位者。
有左列情形之一不聽勸阻者,處所有人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撤除: 一、未經許可在道路曝曬物品者。 二、未經許可在道路擺設攤位者。 三、在車道上、車站內、高速公路服務區休息站,任意販賣物品妨礙交通者。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規定之罰鍰數額係六十四年修正時所定者,因社會經濟情況變動,已嫌偏低,顯不足以達成法律上之目的,爰斟酌實際情形,將第一項序文所定罰鍰部分修正為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並作文字修正。 二、增訂第三款,禁止在車道上、車站內、高速公路服務區、休息站任意販賣物品妨礙交通。
有左列情形之一不聽勸阻者,處所有人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撤除: 一、未經許可在道路曝曬物品者。 二、未經許可在道路擺設攤位者。 三、在車道上、車站內、高速公路服務區休息站,任意販賣物品妨礙交通者。
立法理由修正罰鍰為「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聽勸阻者,處行為人或雇主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撤除: 一、在車道或交通島上散發廣告物、宣傳單或其相類之物。 二、在車道上、車站內、高速公路服務區休息站,任意販賣物品妨礙交通。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有左列情形之一不聽勸阻者,處所有人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撤除: 一、未經許可在道路曝曬物品者。 二、未經許可在道路擺設攤位者。
一、原條文規定之罰鍰數額係六十四年修正時所定者,因社會經濟情況變動,已嫌偏低,顯不足以達成法律上之目的,爰斟酌實際情形,將第一項序文所定罰鍰部分修正為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並作文字修正。 二、增訂第三款,禁止在車道上、車站內、高速公路服務區、休息站任意販賣物品妨礙交通。
修正罰鍰為「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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