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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84阻礙交通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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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縱或牽繫動物在道路奔走,妨害交通者,處飼主或行為人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4條規定,疏縱或牽繫動物在道路奔走妨害交通者,處飼主或行為人三百至六百元罰鍰。

Q · 動物跑到馬路上妨害交通,誰會被罰?罰多少?

罰飼主或行為人三百到六百元,還可能負民事賠償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4條,疏縱(放任)或牽繫動物在道路奔走、妨害交通者,處飼主或行為人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民國114年修正後,處罰對象從「所有人」擴大為「飼主」,可能涵蓋長期定點餵養致動物群聚的人;用語也從「禽、畜、寵物」統一為「動物」,封住「我養的不算禽畜」的解釋空間。若動物進一步造成人員傷亡,另須面對民法第190條動物占有人的損害賠償責任。

白話解讀

民國112年,因為動物竄出道路造成的車禍,11人死亡、2,948人輕重傷,七年來最高。這不是動物的問題,是人的問題。這條在民國114年剛修正,把處罰對象從「所有人」改成「飼主」,把「禽、畜、寵物」統一改成「動物」。這兩個改動看似只是文字微調,其實射程範圍大幅擴張。「飼主」不只包括登記在案的寵物主人,還可能涵蓋「定點餵養流浪動物的人」。你每天固定在社區巷口餵那群流浪狗,在法律上你可能被認定為「飼主」。如果那群狗衝到馬路上造成車禍,這張罰單可能寄到你家。三百到六百元的罰鍰是小事,但如果造成人員傷亡,後面跟著的是民法第190條動物占有人的損害賠償責任。

法律定性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4條為道路障礙章的行政罰規範,針對「疏縱或牽繫動物在道路奔走,妨害交通」的行為,對飼主或行為人科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目的在維護道路通行安全並從管領人源頭追究責任。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餵流浪貓狗真的會被當成飼主嗎?

修法方向明確指向這個可能性。民國114年修法理由直接提到定點不當餵養致使犬隻群聚或竄出之肇事比例最高,並將處罰對象從所有人改為飼主。長期、固定地點、持續性的餵養行為被認定為事實上飼主的風險很高,認定標準在個案由法院判斷。內行人提示:若堅持要餵,至少不要在道路旁或交通要道附近餵食,可大幅降低被追究的風險。

Q2狗衝到路上造成車禍,賠償金額大概多少?

看傷勢嚴重程度。輕傷醫藥費加慰撫金通常數萬元;骨折需手術可達數十萬;致死案件家屬可請求扶養費與慰撫金,金額從數十萬到數百萬。且依民法第190條為推定過失,飼主須自證已盡注意義務才能免賠。內行人提示:現在有寵物責任保險,年繳數百到數千元即可轉嫁風險,養大型犬者尤應考慮投保。

Q3這次修法把禽畜寵物改成動物,差在哪?

差很多。舊法列舉禽、畜、寵物三類,若所養動物不屬這三類即有解釋空間主張不適用;改成動物後所有動物都在範圍內,沒有漏洞。同時把所有人改為飼主,範圍從登記擁有者擴及實際照顧或管領動物的人。內行人提示:此次修法背景是流浪動物交通事故逐年攀升,立法意圖在從源頭追究造成動物群聚的人。

Q4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4條罰多少錢?

處飼主或行為人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針對疏縱或牽繫動物在道路奔走妨害交通的行為。

Q5動物在路上造成車禍誰要負責?

本條罰鍰處罰飼主或行為人;若造成損害,另依民法第190條由動物占有人負推定過失賠償責任。兩條軌道可並行。

Q6什麼叫疏縱或牽繫動物在道路奔走?

疏縱是放任不管控、牽繫是牽引但未有效控制,只要結果上使動物在道路奔走妨害交通即構成。

Q7飼主的定義包含餵流浪動物的人嗎?

114年修法將對象改為飼主並擴及實際管領人,長期定點餵養致動物群聚於道路者有被認定風險,個案由法院判斷。

Q8動物害我車禍怎麼求償?

報警做筆錄→保全行車記錄器與現場照片→辨識飼主→依民法190條請求醫療費、工作損失與慰撫金。

Q9動物妨害交通罰多少錢?

行政罰鍰三百到六百元,但若致傷亡,民事賠償可達罰鍰數百倍,且有保險可轉嫁風險。

Q10怎麼證明是某人的動物造成的?

行車記錄器影像、現場照片、晶片或項圈辨識、目擊者;流浪動物則調查是否有人定點餵養致群聚。

Q11被認定為飼主收到罰單怎麼辦?

可於裁決前陳述意見或提出不服,主張非飼主或已盡管領義務;同步保留與動物管理有關的證據。

Q12道交條例84條 vs 民法190條差在哪?

84條是行政罰鍰、違規即罰;190條是民事賠償、推定過失須占有人自證免責,金額無上限。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面向本條(道交84)民法第190條
性質行政罰(罰鍰)民事損害賠償
對象飼主或行為人動物占有人
金額300–600 元依實際損害+慰撫金,無上限
歸責違規即罰推定過失,占有人須自證免責

本條(道交84)

性質
行政罰(罰鍰)
對象
飼主或行為人
金額
300–600 元
歸責
違規即罰

民法第190條

性質
民事損害賠償
對象
動物占有人
金額
依實際損害+慰撫金,無上限
歸責
推定過失,占有人須自證免責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1

德國§ 28 StVO(Tiere – Vieh und Tiere auf der Straße führen oder treiben)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5

(0640711 全文修正)

疏縱或牽繫禽畜在道路奔走,足以妨害交通者,處所有人或行為人三十元罰鍰。

(0750513 全文修正)

疏縱或牽繫禽、畜在道路奔走,妨害交通者,處所有人或行為人六十元罰鍰。

立法理由一、本條所定罰鍰數額,係六十四年修正時所定者,衡諸目前經濟情形,顯屬偏低,不足以達成法律上之目的,惟其違規情節較為輕微,爰將該定額罰鍰提高為二倍。   二、原條文句中「足以」二字刪除。

(0900102 修正)

疏縱或牽繫禽、畜在道路奔走,妨害交通者,處所有人或行為人新臺幣一百八十元罰鍰。

立法理由修正罰鍰為「新臺幣一百八十元」。

(0941209 修正)

疏縱或牽繫禽、畜、寵物在道路奔走,妨害交通者,處所有人或行為人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增訂「寵物」二字。   二、提高罰鍰金額。

(1141028 修正)

疏縱或牽繫動物在道路奔走,妨害交通者,處飼主或行為人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立法理由一、修正本條文。   二、據交通部統計,112年因遊蕩動物竄出造成車禍事故傷亡人數已攀升至11人死人、2,948人輕重傷,達到7年來最高。農業部現行對於遊蕩動物採取TNR措施,即捕捉(T)、結紮(N)、回置(R),其中回置除造成大量犬貓流竄,導致存在社區衝突、環境髒亂或犬殺、貓殺臺灣野生動物等社會、生態問題外,其中關於不當餵養致使犬隻群聚或竄出之肇事比例最高,帶來諸多衝突與社會爭議。   三、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四條之原條文於94年增訂「所有人」之理由,係為明確本條之處罰客體。審酌近年來因定點不當餵養造成動物遊蕩、群聚道路旁,妨害交通,甚或因動物竄出造成民眾事故傷亡等情形時有所聞,復因原條文所稱之「所有人」存在執法舉證上之困難,導致相關單位難以取締不當餵養致使妨害交通之行為;爰此,為降低因遊蕩動物致交通死傷之事故比例,令相關法規與時俱進並確定實際管領或占有動物之人之責任,遂參考動物保護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七款、同法第七條,及民法第一百九十條第一項為文字修正,課以「飼主」即所有人與實際管領動物之人相當法律義務,以維民眾用路安全。   四、復參照動物保護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七十條之立法例即悉「動物」一詞,已包含修正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四條現行條文所指之「禽、畜、寵物」者,遂基於文字統一之目的而為修正,併予敘明。

  • 罰鍰名詞
(0640711 全文修正)

疏縱或牽繫禽畜在道路奔走,足以妨害交通者,處所有人或行為人三十元罰鍰。

(0750513 全文修正)

一、本條所定罰鍰數額,係六十四年修正時所定者,衡諸目前經濟情形,顯屬偏低,不足以達成法律上之目的,惟其違規情節較為輕微,爰將該定額罰鍰提高為二倍。   二、原條文句中「足以」二字刪除。

(0900102 修正)

修正罰鍰為「新臺幣一百八十元」。

(0941209 修正)

一、第一項增訂「寵物」二字。   二、提高罰鍰金額。

(1141028 修正)

一、修正本條文。   二、據交通部統計,112年因遊蕩動物竄出造成車禍事故傷亡人數已攀升至11人死人、2,948人輕重傷,達到7年來最高。農業部現行對於遊蕩動物採取TNR措施,即捕捉(T)、結紮(N)、回置(R),其中回置除造成大量犬貓流竄,導致存在社區衝突、環境髒亂或犬殺、貓殺臺灣野生動物等社會、生態問題外,其中關於不當餵養致使犬隻群聚或竄出之肇事比例最高,帶來諸多衝突與社會爭議。   三、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四條之原條文於94年增訂「所有人」之理由,係為明確本條之處罰客體。審酌近年來因定點不當餵養造成動物遊蕩、群聚道路旁,妨害交通,甚或因動物竄出造成民眾事故傷亡等情形時有所聞,復因原條文所稱之「所有人」存在執法舉證上之困難,導致相關單位難以取締不當餵養致使妨害交通之行為;爰此,為降低因遊蕩動物致交通死傷之事故比例,令相關法規與時俱進並確定實際管領或占有動物之人之責任,遂參考動物保護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七款、同法第七條,及民法第一百九十條第一項為文字修正,課以「飼主」即所有人與實際管領動物之人相當法律義務,以維民眾用路安全。   四、復參照動物保護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七十條之立法例即悉「動物」一詞,已包含修正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四條現行條文所指之「禽、畜、寵物」者,遂基於文字統一之目的而為修正,併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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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84 條規定:「疏縱或牽繫動物在道路奔走,妨害交通者,處飼主或行為人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8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8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